古代禁婚制度中,特殊的婚姻跟正常的婚姻有哪些不同之处呢
导语:古代禁婚制度中 , 特殊的婚姻跟正常的婚姻有哪些不同之处呢?
禁婚条文在历代因政治、文化等不同而有所变化 , 因男女之间不同关系而有相奸男女不得结婚、监临官不得与被监临人结婚、官吏不得与娼妓结婚等规定 , 下面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具体比较历代禁婚条文的变化 。
古代禁婚制度中 , 特殊的婚姻跟正常的婚姻有哪些不同之处呢// //
古时对监临官与被监临人结婚并没有限制 , 晋王任徐州刺史时还曾娶琅琊颜氏女为妻 。 监临官不得与被监临人结婚 , 据现有史料考证 , 开始于唐朝 。 唐律户婚律规定:“诸监临官 , 娶所监临女为妾者 , 以奸论 , 加二等 , 为亲属娶者者亦同 。 行求者 , 各减二等 , 各离之” , 敕令又言“交婚 , 不分妻妾 , 是娶妻亦禁” 。 又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 , 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 , 这一规定主要是一方面限于社会等级观念 , 另一方面杜绝官吏强抢民女欺霸乡里 , 所以禁止官吏与所属部门结婚 。 但如果是属内门当户对 , 士族阀阅之家 , 就不在此条禁例之内 。 到宋朝时 , 禁止地方长官和所属地官吏结婚 , 宋会要稿刑“禁止诸州官吏与管内官属结亲” 。
古代禁婚制度中 , 特殊的婚姻跟正常的婚姻有哪些不同之处呢// //
金律效仿唐律对该禁婚条文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 只是用刑稍有不同 , “监临之官 , 娶部民为妻者 , 加徒一年 , 强者加一等” 。 元朝时 , 蒙古官吏倚仗权势 , 强抢民女为妻的事情时有发生 , 辖区内官员和地方豪强缔结婚姻互相勾结 , 鱼肉乡里 , 情势恶劣 , 遂禁监临官与被监临人结婚 。 《元典章》规定:“品官取被监人男女为妾,离异” , “今后统官妇妾亡无子嗣欲娶妻妾者,许令官媒往来通说,明令婚书,听无违碍妇女,违者治罪离异” 。 明律也禁止监临官与被监临人为婚 , 规定“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官娶为当事人妾及女为妻者,杖一百 。 女家并同罪 。 妻妾两离之,女给亲,财入官,强娶者,各加二等 。 女家不坐 。 不追财礼,若为子孙弟侄家人娶者,罪亦如己,男女不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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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起初对官吏与娼妓结婚并没有限制 , 古代也不乏达官显贵娶娼妓为妻的例子 , “战国时赵王迁 , 其母倡也” , “魏武宣卞皇后 , 文帝母也 , 本娼家” , 唐朝时对官吏娶娼妓为妻也没有明文限制 , 社会礼教风俗对此也没有过多干涉 。 到宋朝时期 , 名教之风盛行 , 判例开始对此进行限制 , 禁文规定“自士以上娶倡者 , 为名教所不容 , 杖八十 , 离异” 。 元朝时期 , 将禁止官吏与娼妓为婚写进律文 , 《元史刑法志》规定“诸职官娶倡为妻者 , 笞五十七 , 解职 , 离之” 。 此外 , 元典章还规定乐人只能同类相配 , 官吏不得娶乐人为妻 。 但是虽然律文有次规定 , 然实为禁者自禁 , 娶者的尴尬局面 。 明朝时律令只规定禁止文武官娶乐人为妻 , 庶民娶乐人不在此禁列之中 。 明清律令对此皆有规定 , 凡是官吏娶乐人为妻妾 , 杖六十 , 并离异;如果是官吏子孙娶乐人为妻 , 刑法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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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礼法没有不能和外国人结婚的规定 , 周襄王以翟女为后 , 晋献公得骊姬 , 晋元帝娶鲜卑女 , 与外族人通婚的事情实属常见 。 到唐朝时 , 朝廷严禁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 。 律文具体规定有:中国人不得和边塞的外国人结婚;朝臣百姓不得和外朝蕃客结婚;如果是经允许可以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 , 可以娶中国女子为妻 , 但是不能带回外国 。 唐朝初期 , 对禁文的执行严格 , 违法者甚至父母也会连坐 。 安史之乱后 , 唐朝政治混乱 , 律文也形同虚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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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初时 , 与边境辽、夏等国摩擦不断 , 为防止边界人民与外族人通叛乱 , 于是律文严谨西北边境人民与戎人结婚 。 但是比邻而居 , 接触频繁 , 要严禁彼此之间通婚 , 实属不易 。 何况宋朝海外贸易发达 , 外国人来中原经商 , 经常娶中国女子为妻 , 当地人通过婚姻得到钱财 , 大多也乐意将女儿许配 。 而辽对于外国人结婚的情况也做了变通规定 , 《辽史太宗纪》描述 , 辽太宗时允许授予汉官的契丹人 , 遵照汉人的仪式 , 与汉人通婚 。 元朝时 , 对于和外国人结婚没有相应的条款限制 , 中西亚外族人可以去汉女为妻 , 汉人也可以去蒙古女为妻 , 相对开放 。 明太祖时 , 为了同化居住在境内的中西亚外族人及蒙古人 , 于是下令禁止他们与本族人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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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典》:“令蒙古色目人民 , 既居中国 , 许与中国人家结婚 , 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 , 违者 , 男女两家抄治 。 ”可见 , 禁婚条文的在历代的变化总是和政治需要相关联 。 清朝时的禁婚制度也是如此 , 据《清史稿世祖纪》记载 , 清人刚入关时 , 为了缓和满汉矛盾 , 稳定政治时局 , 顺治五年下令满汉官民可以相互嫁娶 。 几年之后 , 又重新下令严禁满汉通婚 。 此外 , 清朝时还禁止汉人与台湾地区高山人及苗民结婚 。 《大清律例》规定“福建台湾地区人民 , 不得与蕃人结亲 , 违者离异 。 其商贾客民未经入籍苗疆 , 踪迹无定者 , 概不许与苗民结亲 。 ”同时 , 还禁止逃入内地的蒙古人娶内地女子为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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