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哪些国家领导人逝世后下半旗志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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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十四届中央政治局常委 ,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原书记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乔石同志 , 于2015年6月14日7时08分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逝世 , 享年91岁 。

据新华社消息 , 为悼念乔石同志 , 6月19日 , 首都天安门、新华门、人民大会堂、外交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所在地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 各边境口岸、对外海空港口 , 中国驻外使领馆将下半旗志哀 。


盘点哪些国家领导人逝世后下半旗志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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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石同志

图解下半旗有什么样的规定?

哪些国家领导人逝世会下半旗?关于下半旗有何特殊规定?人民网采访人员检索《人民日报》发现 , 截至目前 , 逝世后享受过降半旗志哀荣誉的共有31位国家领导人 。

这些领导人包括:
任弼时(1950)
罗荣桓(1963)
谢富治(1972)
何香凝(1972)
邓子恢(1972)
李富春(1975)
董必武(1975)
康生(1975)
周恩来(1976)
朱德(1976)
毛泽东(1976)
郭沫若(1978)
罗瑞卿(1978)
苏振华(1979)
刘少奇(1980)
宋庆龄(1981)
廖承志(1983)
刘伯承(1986)
叶剑英(1986)
胡耀邦(1989)
徐向前(1990)
聂荣臻(1992)
李先念(1992)
邓颖超(1992)
王震(1993)
姚依林(1994)
陈云(1995)
邓小平(1997)
彭真(1997)
杨尚昆(1998)
乔石(2015)

其中 , 在1990年10月《国旗法》正式施行后 , 包括乔石在内 , 共有10位国家领导人逝世后下半旗志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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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法》:卸任的国家领导人逝世是否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 , 下列人士逝世 , 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 , 可以下半旗志哀 。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 , 由国务院决定 。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 , 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

因此 , 《国旗法》的规定只明确了在任的国家领导人逝世时应下半旗 。 对于已卸任的国家领导人 , 是否下半旗要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

由于领导干部终身制的废除 , 自1990年10月1日《国旗法》施行以来 , 尚无国家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在任上逝世 , 因此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至今并未实际适用过;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全国政协主席逝世时下半旗志哀 , 也仅适用了一次 , 即1992年时任全国政协主席李先念病逝 。 其他享受下半旗的哀荣的领导人 , 都是按照第十四条第(三)款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的名义而有此待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