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也要报告个人事项

中国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统一多民族国家 , 形成了丰富的政治制度 , 其中有许多对官员的管理制度 , 包含了要求官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 。

任职时须报告有回避的亲属

古代任官实行避亲制度 , 规定有嫡系亲属关系及母家、妻家近亲关系者 , 不能在一个官衙中任职 , 或不能在一个地区的不同官衙中任主要官职;中央高级官员的亲属不得在京都及附近任府县官 , 职卑者要回避 , 改任他官 , 以避免和防止官场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发生 。

宋代为避免违规和监督这些规定的执行 , 规定在官员被任命时 , 个人都要填一份称之为“射阙状”的表格 , 详细说明自己在所任职衙门上下级关系中 , 或与本衙门行政业务联系密切的有关机构中有无要回避的亲属 , 保证“如后异同 , 甘俟朝典” 。 此外还要有两名官员作保 , 为其写出书面的“保官状”证明 。 倘若官员“射阙状”故意隐瞒真情 , 一经查实 , 要受杖一百 , 予以惩罚;“保官状”材料失实 , 作保官员也要受法规处分 。

家中遇有尊长之丧须报告

古代实行丁忧之制 , 规定官员遇有父母等尊长之丧 , 须暂离公职而在家服丧守制 。 清代规定 , 官员家中有此类情况 , 必须及时报告 。 官员匿丧不报的 , 革职处理 , 不准援赦 。 呈报丁忧迟延者 , 罚俸一年;漏报紧要字样者(如继母、嫡母、生母、慈母之类 , 是否嫡长孙之类 , 古代亲属称谓十分复杂 , 生母未必是嫡母 , 而慈母则用于这种情况 , 即妾所生之子丧母 , 其父令别妾抚育 , 则此妾为此子之慈母) , 罚俸六个月 。 官员也不能为了规避苦缺、远缺等目的捏报丁忧 , 违者革职 。 闻丧不报 , 擅自离任者 , 降二级调用 。

年度考核须报告所犯过失错误

古代对官员实行考课制度 , 依据法令和行政规则 , 在一定年限内 , 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核 。 唐代规定 , “凡应考之官 , 皆具录当年功过行能 , 本司及本州长官对众读 , 议其优劣 , 定位九等考第” 。 宋代规定 , 受考核的京朝官(京官和升朝官的合称 , 宋代文臣通直郎以上、武臣修武郎以上文武官员总称升朝官 , 通直郎、修武郎都为正八品官)将本人考课期间的言行为政 , 进行回顾与检讨 , 如犯有错误必须悉记 , 不得规避漏写 。 负责考核的官员进行核对 , 如发现有漏写 , 受考核的官员要受相应处分 。

离开工作岗位须请假报批

古代的请假制度规定 , 官员不能正常上下班或因公离境须请假报批 。 元代规定官员有病有事不能上班 , 均需请假 。 请假的报告称为“曹状” 。 如果未上班又不报“曹状” , 就要罚俸或给予行政处分 。 清代规定官员必须居守岗位 , 不得擅离职岗 。 各省官员因公离境必须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 , 若谎报公出离境 , 会受相应之处分 。 官员必须正常朝参(京官)或公座(外官) , 不得迟值或早散 。 官员若有应早散值情况 , 应将具体情况及缘由告知管门太监 , 管门太监随时登记 , 以备查核 , 官员无故散值过早者 , 罚俸六个月 。

从以上可以看出 , 我国古代对官员的管理有一些比较严格的制度 , 对官员须报告的事项有明确规定 , 且规定的内容较为具体详细 , 对执行的情况要进行考核检查 , 对不遵守规定的还要给予相应处罚 , 这对我们今天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有借鉴之处 。 (本文作者杨涌生 。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