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选拔制度——军功爵制


古代官员选拔制度——军功爵制

古代官员选拔制度——军功爵制// //

战国时期 , 魏文侯人用法家人物李悝为国相 , 魏国率先开始变法 , 提出“食有劳而禄有功” , 是为军功爵制的雏形;到了秦孝公任用法家法治派卫鞅为相 , 秦国举国实行著名的“商鞅变法” , 在军中实行军功封爵 。

商鞅变法时规定 , 凡有军功者 , 奴隶脱去奴籍转为国人 , 国人得以升迁 , 后规定去除奴隶籍 , 奴隶转为新国人 。 军功爵制激起了广大官兵对爵禄、田宅和税邑、隶臣等物质利益的巨大贪欲 , 从而起到增强军队战斗力的作用 。 秦国的军功爵制最完善、最合理 , 所以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在各諸侯國中也是最强的 。

秦的军功爵制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其一 , "有军功者 , 各以率受上爵" 。 这就是说凡立有军功者 , 不问出身门第、阶级和阶层 , 都可以享受爵禄 。 军功是接受爵禄赏赐的最必要条件 。

其二 , "宗室非有军功论 , 不得为属籍" 。 这是取消宗室贵族所享有的世袭特权 , 他们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仅凭血缘关系 , 即"属籍" , 就可以获得高官厚禄和爵位封邑 。

这项规定 , 造成了战国时"宰相必起于州部 , 猛将必发于卒伍"的时代特点 。 军功爵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 显示了勃勃生机 。


古代官员选拔制度——军功爵制

古代官员选拔制度——军功爵制// //

秦国施行的军功爵制 , 在赏赐爵秩的原则上还有较严格的限制 。

其原则之一 , 是"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 。 《韩非子·定法》说 , 商鞅制定的秦法是:凡战士能斩得敌人一颗首级 , 就可以获得爵位一级及与之相应的田宅、庶子 , 也可以做官 。 斩杀的敌人首级越多 , 获得的爵位越高 。 如果能斩敌人首级五颗 , 还可以役使隶臣五家 。 总之 , 军功的大小决定着将士"尊卑爵秩等级"的高低 。

其原则之二 , 是爵位高者赏赐重 , 爵位低者赏赐轻 , 对士兵的奖赏低于军官 。 依秦制 , 划分爵位为二十级 , 从一级公士到二十级彻侯 。 军队在攻城围邑时如能斩杀敌人八千以上 , 野战时如能斩杀敌人二千以上 , 就是全功 。 凡立全功的部队 , 就对全军进行赏赐 , 而赏格依五大夫(九级)为分界 , 划分为两类 , 对五大夫以上的高爵赏赐重 , 在正常的官爵升迁之外还有"赐邑"、"赐税"、"税邑"等 。 而对五大夫以下的低爵 , 则只赏赐官爵一级 , 或者最多加赐几千钱、几个奴隶而已 , 没有"赐税"、"赐邑"、"税邑"等重赏 。

其原则之三 , 是赏罚并行 , 立功有赏 , 无功者罚 , 赏罚分明 。 秦国军队以伍为基本战斗单位 , 据《商君书·境内》篇 , 一伍之中如有一人战死 , 其余四人即获罪;如有二、三人战死 , 其他人的罪名更重 。 将功折罪的唯一方法是杀敌:一人战死 , 须杀敌一人 。 二人战死 , 须杀敌二人 。 所以秦军战士要想得到"斩一首爵一级"的奖赏 , 必须是在斩杀敌人的数量中扣除了己方死亡人数后 , 方能获得 。 这样一来 , 士兵要想获爵位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 。 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 , 交战双方的武器装备相差无几 , 又是近身肉搏战 , 想要在战斗中只斩杀敌人而自己不受损失 , 几乎是不可能的 。


古代官员选拔制度——军功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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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军功爵制是以国家授田及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制度 , 它不同于旧的份地制 。 旧制度以"份地"的形式来酬答服兵役者;新制度以"爵禄"的形式来酬答服兵役者 。 因而"爵禄"制较之"份地"制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 它能激起广大官兵对爵禄、田宅和税邑、隶臣等物质利益的巨大贪欲 , 从而起到增强军队战斗力的作用 。

新的军功爵制造就了一批爵禄及身而止 , 不再传给子孙的新官僚和一批军功地主 , 所以它不但是新的封建军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 而且又是新的封建官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 正是由于这一原因 , 在战国时期活跃于政治舞台上的著名将、相 , 大多已不是出身于旧贵族 , 而是出身于微贱者了 。

如著名军事家孙膑是刑徒 , 吴起是游仕;名将白起、王翦是平民 , 赵奢是田部吏;名相蔺相如是宦者舍人 , 李斯是郡小吏 。 其他如苏秦、张仪、陈轸、范雎、蔡泽等 , 不是鄙人 , 就是贫人 , 从而开了秦汉以后的"布衣将相之局" 。 这在客观上 , 对于旧的"世卿世禄"制度和宗法制的瓦解 , 也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