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今法律对制售假药行为的处罚

中国古今法律对制售假药行为的处罚


中国古今法律对制售假药行为的处罚

中国古今法律对制售假药行为的处罚// //

我国古代法律对制售假药行为的处罚

制售假药的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 , 我国古代统治者很重视对此行为的处罚 。

秦朝时期的法律以严苛而闻名于世 , 对制售假药行为的处罚也很“重典” , 对查证属实的庸医害人事件 , 按照行为的严重程度 , 对医生处以割掉鼻子、剁掉双脚丫、砍头或者宫刑 。 唐朝时期的法律规定 , 对于制售假药的行为 , 依据犯罪程度的不同 , 处以徒刑至直判处死刑 。 两宋时期 , 对制售假药者通常判处杖刑 , 取消药品制售的资格 , 并且永远禁止其再次申请制售药品的“许可” 。 清朝时期的法律规定 , 制售假药导致人员伤亡的 , 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 , 即便是开错药、拿错药等导致人员死亡的 , 也要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


中国古今法律对制售假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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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对制售假药行为的处罚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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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制售假药的犯罪行为人 , 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