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继承制度:女性继承开始占有一席之地,“女儿也是传后人”

宋朝除沿袭家产兄弟均分制外 , 允许在室女(注:未出嫁女子)享受兄弟继承财产权的一半 , 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


宋朝继承制度:女性继承开始占有一席之地,“女儿也是传后人”

宋朝继承制度:女性继承开始占有一席之地 , “女儿也是传后人”// //

南宋规定了绝户(即家无男性继承人)财产继承的办法 。

绝户立继有两种方式:

一、凡夫亡而妻在 , 立继从妻 , 称为“立继”;

二、凡夫妻俱亡 , 立继从其尊长亲属 , 成为“命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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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

但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 , 命继子(注:夫妇双亡后由近亲属指定的养子叫“命继子” , 其目的是名义上让血脉继承下去)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

出嫁女(无姊妹在室时)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 , 命继子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 , 另外的1/3收归国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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