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赋税制度三座鼎足:田税、军赋、力役之田税篇

《诗经》有言:“普天之下 , 莫非王土;率土之滨 , 莫非王臣” 。 在以“王权”核心理念为框架的中国几千年历史里 , 赋税成为了中国古代老百姓与“王权”连接的纽带 , 换句话说 , 赋税乃官僚、军队、宫廷的生活源泉 。 田税、军赋、力役作为古代赋税制度的三大鼎足 , 其重要性不可不知 。 此篇 , 我们来了解这三大鼎足之一:田税!就是古代以土地为基础 , 国家征收以实物为主的赋税 。

田税制度的起源

汉代的田租 , 在古代称之为税 , 即田税 。 田税的收取 , 起源于孟子的贡、助、彻三法之说 。 《孟子·滕文公》:“夏后氏五十而贡 , 殷人七十而助 , 周人百亩而彻 , 其实皆什一也 。 "五十、七十都是夏朝殷商时期田地的亩数 , 也就是耕种亩地满五十亩或者七十亩开始缴税 。

贡者 , 校数岁之中以为常 。 也就是说 , 最初的田税 , 统治者并非年年按量收取 , 而是按若干年的平均产额 , 来定一年的税额 。 正所谓”天有不测风云 , 月有阴晴圆缺“ , 每一年的天气气候不可能千篇一律 , 丰收年有 , 洪水、旱灾也时有发生 , 这么做也是为了达到乐岁不能多 , 凶年不能减的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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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

助法 , 即井田制 。 殷商时期 , 实行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 。 一方里的地方 , 住居八家 , 每一家都授予私田百亩 , 各家耕种私田的同时 , 共耕公田 。 公田所有的产物 , 全部上缴国家政府 , 而私田所产 , 则归私家且不用收税 。

彻法 , 可以说是贡助兼并 。 耕田不再分为公田私田 , 田税的收取则是按亩数取其几分之几 。 按用孟子的说法”其实皆什一也“ , 虽说古代人言语比较粗略 , 计算更不精确 , 但是田税收取十分之一也是合乎情理 。

这里需要强调 , 夏商周时期的田地制度分为井田和畦田(圭田) 。 畦田属于崎岖山险之地 , 不能耕种 , 而统治者建造的城池多为此地 , 相反 , 平夷之地的井田便是由分封的功臣奴役农民来进行耕种然后收取田税 。 《孟子·滕文公》:”请野九一而助 , 国中什一使自赋” 。 这里所说的“野”“国”指的是野人和国人 。 野人是被征服之族 , 和奴隶没什么区别 , 从事耕作 。 国人即是征服之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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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

田税制度的发展

夏商周时期的田税完全是属于劳役地租形态 。 井田制下 , 难免会有“在私田上精耕细作 , 用心经营;在公田上则漫不经心 , 消极怠工应付了事”的问题产生 。 在春秋时期 ,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 铁器和牛耕的普遍使用 , 这一局限更是成为各国农业生产滞后的根源所在 。

公元前685年 , 齐相管仲推行“相地而衰征”的税法 , 直接突破了井田制的局限 。 公田分给农户 , 集体经济变为一家一户的个体经营户 , 不仅如此 , “相地而衰征”的税法还按土地的肥瘠、水利的丰桔等条件给土地分等 , 从而确定租税额 。 农民与国家"与之分货"的田税比例 , 即齐国农民上缴的部分与所留部分应各占一半 , 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 齐国的强大由此而来!

同一时期 , 管仲的田税制度改革还带动了鲁国和秦国 , 比如鲁国履亩而税的“初亩税” , 秦国按照田亩的多少来征收禾租的“初租禾” , 也是履亩而税的一种表现 。 井田制彻底瓦解 。

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 , 实行“舍地而税人”的田税制度 , 即按每人应有土地亩数征税 。 也就是说 , 不管农民实际占有多少的耕种土地 , 一律按某一标准收税 , 可想而知 , 人人耕地亩数并非平均 , 而占有数少的那些农民负担是有多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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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农耕图

汉初时期 , 因为“休养生息”的民策 , 高祖时田税为十五税一 。 文帝十三年 , 全除田税 , 到景帝十年 , 为三十而税一 , 从侧面可以看出“文景之治”时农民在这方面相对来说还是挺富足 。 到了汉武帝时 , 曾经尝试过十一税一的田税制度 , 后来天下大定 , 又改回三十税一 。

虽说古代的田是国家公有 , 西汉时期政府向农民索取的堪称微乎其微 , 但其实农民的负担 , 并未见得就由此减轻 , 因为从田税当中衍生出来的口钱 , 即人口税 , 从另一方面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 《汉书·昭帝纪》颜师古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 , 人二十三 。 二十钱以食天子 , 其三钱者 , 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 。 政治黑暗战乱不断的东汉末年 , 人口税更是从一岁就开始收取!

人口税作为田税制度的分支 , 其恶劣影响从秦末汉初一直延续到魏晋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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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钱”制度下 , 敢生吗?

田税制度的性质转变:由土地转向资产

中国古代田税制度的分水岭 , 是隋唐时期!

隋唐以前 , 田税的收取虽然各个朝代税额有所不同 , 均是按照土地的亩数产量作为税收基础 。 隋唐开始 , 田税制度三百六十度大反转 , 得益于租庸调制的实行 。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三座鼎足:田税、军赋、力役之田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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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租庸调制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 , 国家实行租庸调 , 凡是均田人户 , 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 , 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 , 即不问土地财产 , 只问丁身 , 定时缴纳!(见《旧唐书·高祖李渊本纪》:“有田则有租 , 有家则有调 , 有身则有庸” 。 )

随着唐朝社会和经济形势的变化 , 特别是在均田制遭破坏 , 土地兼并严重 , 编户流失 , 赋税剥削加重 , 国家财政收入日减 , 危机加深的情形下 , “两税法”应运而生 。 两税法规定以资产多少作为征税的标准 , 不论是哪个行业的 , 这既扩大了征税的对象 , 增加财政收入 , 也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明朝的“一条鞭法” , 一概征银 , 田税的上缴不再是实物 , 一律折银缴纳;清朝的“摊丁入亩” , 在明朝“一条鞭法”的基础上 , 规定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以后新生的人丁 , 永不加税 , 即地丁合一 , 将丁银摊入田亩 , 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

至此 , 中国古代的田税制度 , 有原来的按土地产量缴税向货币税转变 , 也是在明清时分 , 资本主义开始萌芽!

参考文献:《孟子·滕文公》、《汉书》、《旧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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