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授代理劳荣枝案:“还有未揭谜团”,为何要给足她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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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代理劳荣枝案:“还有未揭谜团” , 为何要给足她辩护权?// //
劳荣枝落网 , 法子英才能盖棺 , 因为推动“7条人命案”的核心力量 , 只有他(她)们自己知道 。 甚至 , 就算他(她)们当时“头脑热” , 也肯定是有主次之分的 。 虽然 , 劳荣枝落网初期 , 媒体舆论已经进行全面“开扒” 。 但是 , “切入点”都基于道德层面 , 人性视角 , 关乎案情本身的介入 , 少之又少 。
不得不承认 , 想要直面更为立体的劳荣枝 , 案情的面全视角 , 还需要透过法理的审判 , 进行全方位揭秘 。 据悉 , 一周前 , “劳荣枝的二哥”已经委托法学教授吴丹红 , 作为自己妹妹的“辩护人” , 按照吴丹红教授的说法 , 媒体报道里还有很多谜团没有揭开 。 并且 , 考虑到对方经济状况也不太好 , 目前也没有谈代理费用的问题 。 就此 , 劳荣枝案算是要真正进入“法理审判”的阶段 。
坦白讲 , 如果从笼统的案情分析来看 , 20年前 , 劳荣枝就应该和法子英 , 一同走向刑场 。 然而 , 因法子英的狡猾诡辩 , 让劳荣枝才有机会偷生到今天 。 虽然 , 人们总说“天不藏奸” , 但是 , 能成功偷生20年 , 这足以实证 , 劳荣枝也非善类 。
然而 , 这些都属于案情之外的评述 , 对真正审判劳荣枝起不到作用 。 说到底 , “法理审判”讲究“程序正义” 。 讲得直白一些 , 就算眼睁睁看到罪犯杀人 , 也需要将其押解到法庭上 , 进行罪行的定性 。 而非 , 就地正法 , 不讲细节 。
所以 , 作为劳荣枝的家属 , 按照法理审判的要求 , 给她聘请律师辩护 , 这也是无可厚非的 。 虽然 , 这样的行为 , 从道德认知上看 , 貌似有些多费手续 。 但是 , 这样的法理秩序 , 才能更好的为人服务 。 因为 , 对于罪恶的审判 , 除却是对当事受害者的告慰 , 更多是要对案情之外的社会人 , 作出警示和反思 。
并且 , 审判的意义 , 并不只是追求惩戒 , 而是为追求真相 。 而对于劳荣枝和法子英而言 , 从作案的性质上 , 算是同伙作案 。 但是 , 20年前 , 因劳荣枝没有被抓捕到 , 导致所谓的“真相”只是法子英的一面之词 。 而对于他(她)们真实的作案过程和细节 , 至今未解 。
事实上 , 对于劳荣枝而言 , 普遍的案情认知中 , 有两种较为分化的观点:其一 , 劳荣枝的罪行 , 是被法子英带坏的 , 甚至是强迫的结果 , 所以 , 劳荣枝有无辜的一面;其二 , 既然当年二人合伙作案 , 罪行就没有孰重孰轻的分别 , 所谓的最终动手 , 只不过是整个案情的终结手段 , 与谁动手无关 。
坦白讲 , 很明显的是 , 第一种观点 , 是道德认知下的产物 。 而第二种观点 , 明显带有法理审判的逻辑 。 但是 , 两种认知 , 也仅限于在舆论传播中发挥作用 , 对于劳荣枝案本身 , 都属于外围观点 , 笼统认知 。 因为 , 在法理的审判中 , 关注的是细节和过程 , 而非仅以结果定罪 。
所以 , 劳荣枝的二哥给妹妹聘请辩护人 , 也是没什么问题的 。 并且 , 通过聘请学术功底深厚 , 有经验的辩护人 , 更有利于厘清案情 , 除却对当事案件有利好的一面 , 同时 , 也有利于人们更立体地看待犯罪的过程 , 起到警示和反思作用 。
另外 , 劳荣枝的原生家庭经济条件不好 , 不代表她就有作恶的理由 , “这一点”不应该成为脱罪的理由 。 因为 , 贫穷和犯罪 , 没有必然的关系 , 只能说 , 贫穷可能会助长犯罪 。 而且 , 在20年前 , 整个大环境中 , 人们都也不富裕 , 所以这不应该成为作恶的主要推动力 。
并且 , 关于原生家庭之恶 , 是该有所收敛的看待 。 从某种意义上讲 , 劳荣枝的原生家庭之中 , 应该不止一个孩子 , 为何只有她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其中的是非 , 不能说一点关系没有 , 但肯定不是主要推动 。 所以 , 在具体的探讨上 , 还应该更为客观一些 , 理性一些 。
因为 , 不管是“理性的犯罪” , 还是“非理性的犯罪” , 核心的推动最终还是要落脚到恶行之上 。 甚至 , 从人性的复杂来看 , 20年后的劳荣枝 , 在回看当年的恶行时 , 也会感到某种匪夷所思 。 可惜 , 人生只有一次 , 没有后悔药 。
当然 , 给劳荣枝足够的辩护空间 , 不等于我们要给她求生的空间 。 就如吴丹红教授所言:“本身我也是研究证据法学的 , 学术方面也有在搜集一些相关的案件案例 , 正好有这么一个机会 , 我也就接受了” 。 言外之意 , 代理劳荣枝案 , 真正的意义在于对正义的落实和厘清 , 而非是道义层面的救赎劳荣枝 。
对于如此残酷的一件事情儿 , 如果仅仅建立在媒体资讯的判断之上 , 这肯定是不妥当的 。 因为 , 传媒本身的推动 , 更多是情绪 , 而非常识 。 这导致 , 很多人在不明事实的情况下 , 就开始不自主的站队吆喝 , 甚至 , 在口舌之快之余 , 还要构建较为凶猛的“言论暴力” 。
并且 , 一波又一波的发泄之后 , 案情可能更加混沌 。 所以 , 将“劳荣枝案”拉回到法理的层面上 , 其实 , 也是对外围认知的一种纠正过程 。 毕竟 , 20年过去了 , 别说外围的认知 , 就连当时的“案中人”也都开始有些恍惚 。 所以 , 最好的方式 , 就是拿到法庭上 , 进行逐一揭开 。
而那些在道德问题上有些急躁的理想主义者 , 不理解法律在人类事务中的地位 , 他(她)们在法律上和法律之外寻求正义 , 并把他(她)们自己的正义观念置于舆论的情绪之中 , 对于这些人 , 我们只能说 , 他(她)们真正关注的不是“当事人” , 也不是“社会人” , 而是他(她)们的口舌之快 。
与此同时 , 他(她)们以正义之名把法理抛诸一旁 , 显然假定 , 个人的正义观念和法理正义是一致的 。 可是 , 这种想法几乎是天真的 。 别说他(她)们的学识不足以维持正义的普遍性 , 就算是都是法学教授级的道德审判 , 可能也会陷入“一团乱麻” 。
毕竟 , 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的社会里 , 这意味着我们在道德问题上的分歧是真实而深刻的 , 而不仅仅流于表面上 。 它同时意味着我们在达成一种高层次的一致时 , 是较为困难的 。 此刻 , 似乎只有法理审判才能回避和打消各种分歧 , 要不然各说各话 , 永远无法确切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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