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配套用房所有权归全体居民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 ,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 属于业主共有 。公用设施包括: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 , 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 属于业主共有 , 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 属于业主共有 , 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 属于业主共有 。
公建配套设施包括哪些1、 绿化及小区景观 , 如亭台楼阁、水池喷泉、公共座椅等等;
2、公共照明设备;
3、公共消防设备、消防楼梯、通道;
4、公共安全设备 , 如围墙、摄像头、护栏、园区大门、档杆等等;
5、公共场地及公共道路;
6、公共给排水设施 , 如公共给排水管道、下水渠道、管井、各类水泵、管道阀门、雨水管、污水篦子等等;
7、公共配电设施 , 如高低压配电室、配电箱、配电柜、电力管井、电闸箱、表具、线槽等等;
8、公共弱电设施 , 如有线电视设备、电信设备、网络光纤设备、弱电管井、派接室、派接箱等等;
9、公共健身及儿童娱乐设施;
10、建筑物楼顶屋面及共用的外墙 。
小区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定1、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按照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配置 , 根据社区规模大小 , 每个社区的配套用房总面积一般控制在300—700平方米 。
2、各社区办事机构对外原则上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三块牌子和民政部统一的社区标识 , 内部功能场(室)根据其主要功能或通用功能只悬挂一块识别牌 。各部门不得以条线规定为由 , 要求社区增挂其他牌子 。
3、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属区政府 , 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 , 日常管理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 , 监督指导由区社区建设管理局负责 。
【小区配套用房产权归属】4、对规划建设的社区配套用房 , 区社区建设管理局负责做好移交协调工作 , 区行政事务管理局负责办理接收手续 ,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回购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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