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 有下列事由之一 , 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 , 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 , 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 , 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
法律依据:
【怎么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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