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 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 , 又可以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 , 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 。
这是因为:
(一)根据《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 , 只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 而其他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利;
(二)有关组织之间都是并列关系 , 某一组织无须经过其他有关组织的同意 , 也不需要经过协商 , 便能作出指定的决定 。
【法院指定监护人形式有哪些】这就决定了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关组织依照《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予以指定 , 并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指定人即可 。
《民法总则》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 , 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 , 也可以用书面方式 , 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 , 指定即成立 。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 , 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由人民法院裁决 。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 , 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 , 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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