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什么】2.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1983年颁布的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 ,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 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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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通则颁布后 , “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在比较高人民法院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广泛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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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步骤
一
中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 。在计划经济主导全国的时代 , 企业完全是政*的附属物 , 是国民经济的一个单位 。他们的生产、销售、利润分配和企业领导的任免都由政*管理 , 企业本身没有“独立人格” 。这一时期的企业立法也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既没有“法人”的概念 , 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出现 。这种否认企业作为独立主体在民事、经济和法律关系中客观存在的做法一直持续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广泛发展 , 人们认识到有必要确立企业的独立人格 , 赋予其代表完全的代表资格 。
二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1983年颁布的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 , 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 , 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使用“法定代表人”的称谓 。根据1983年颁布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 企业为法人 , 厂长为“法定代表人” 。1985年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 公司为法人 , 董事长或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以基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法人制度和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 ,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并规定了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 (一)因法定代表人行为造成的民事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2)法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导致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 , 法定代表人可以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
三
民法通则颁布后 ,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在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比较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广泛可见 。法律猫是指“法定代表人”已扩展为具有域外效力的概念 。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法定代表人”的含义并没有明确界定 。回顾我国“法定代表人”的立法 , 可以概括为:在我国公司制度中 , 所谓“法定代表人” , 是指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 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 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 , 其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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