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如何奖励,抓获俘虏的士兵,奖赏标准竟然高低不一!

为了提高士兵作战的积极性 , 宋朝在将士抓获俘虏方面 , 制定了一系列奖励措施 。 并令军队随军治“赏给库”或“付空明宣符” , 如有立功的士兵 , “听大将便宜爵赏 , 不待中覆” 。 奖赏形式有赐予钱物、转资、减磨勘年、推恩等 , 并制定出明确的奖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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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抓获俘虏的士兵 , 宋政府主要以奖励金钱为主 。 抓获俘虏和献首级的奖励标准大不一样 , 如活捉俘虏奖励五千钱 , 献首级奖励三千钱 。 之所以制定不同的标准 , 主要是在战场上生擒敌人比直接将敌人杀掉更为困难 , 也是想用金钱吸引宋军生擒敌人 , 俘虏对宋朝来说也是一种财富 , 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随意杀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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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将士进行赏罚时 , 军法中还制定了“三获”的标准:“据贼数十分率之 , 杀获四分以上输不及一分为上获;二分已上输少获多为中获;一分已上输获相当为下获 。 ”“三获”标准只是就得胜情况大体而言 , 如果战败 , 虽然有所俘获 , 也不能用“三获”的标准奖赏 。 韩琦于熙宁二年(1069)曾向宋神宗进言:“访得延州东路都巡检燕达等败贼于怀宁 , 其蕃官及首领等例各以亲砍到首级论功 , 皆不知官员将校与蕃官首领 , 并统计手下人杀获与输折人数 , 较计赏罚 。 所是人员兵士杀到首级 , 惟得支赐 , 其转资者只谈说临阵对贼 , 先锋驰入、陷阵突众为奇功 , 及生擒贼人、砍动贼寨之类 , 方得此赏 , 即不再主将亲见阵前效命得力及全队入贼 , 因而得胜 , 各与转资明文 。 ”斩获敌人首级和生擒敌人的奖赏是不一样的 , 斩获敌人首级 , 只是赐予钱物 , 生擒敌人与作战时立奇功、率先冲入敌阵等则可以转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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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将士俘虏敌人后 , 宋政府要求主将尽快将应加奖赏的士兵名单上报朝廷 , 及早奖赏 。 但从史料中也发现 , 宋政府多次修改抓获俘虏的奖赏标准 , 有时候是临时在战前宣布奖赏标准 , 有时甚至大大提高奖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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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战之际 , 是受降还是斩杀 , 全靠将士的喜怒 。 如果降俘敌人 , 却不对将士进行厚赏 , 以后抓获的俘虏就很难生还 。 吕惠卿请求抓获俘虏 , 除老少妇女依绍圣四年的圣旨每名奖励绢10匹外 , 每人转资一级 , 如果活捉壮年 , 按照斩获进行推恩 。 同去蕃军 , 令李继隆约量支与茶彩及赐酒食 。 ”赏赐有金钱、衣物、布匹、茶叶、酒等 , 并且对立功将士转官、敕书奖谕 。 宋真宗朝前期 , 皇帝多次申戒沿边将官不可生事 , 然而契丹却屡犯宋境 。 宋真宗下诏 , 如果边界地区的“强壮及诸色人能为首领 , 纠集愿杀蕃贼者” , 可以在宋官方的策应下 , 伺机擒杀契丹人 。 宋政府还会择优录用 , 加封官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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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抓获俘虏的将士奖励优厚 , 为了防止枉杀边界平民以邀赏 , 对于士兵及边民斩获的首级 , 宋政府令“官司子细验认 , 犯者并依法断之 。 ”如“当于杀戮者” , 则“以前诏给赏” 。 如果将士滥杀边界无辜平民 , 则以军法惩治 。 对没有认真检查的官员 , 以至于有平民被杀害的 , “重寘之法” 。 宋真宗也认识到应该对斩获敌人首级的奖赏进行慎重考虑 , 并令“遍指挥沿边诸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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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真宗于景德元年(1004)颁布作战赏罚诏令 , 并遣中使拿着御剑到宋军前线以“肃军令” , 诏令称:“北面诸路驻泊兵马使臣等 , 临阵能率先用命杀贼者 , 与贼斗战生擒获贼者 , 临阵擒获贼首领者 , 使斫营寨能惊贼令扰乱及擒获人畜者……贼游骑往来或近大军、受命掩袭而能擒杀者……并赏之 。 ”如果能够“擒贼首领有酋渠并夺得旗鼓者 , 加等焉” 。 在敌人败走之际所夺得的“车帐、人畜、财物”等 , 给予立功的将士 。 对于抓获敌方首领并夺得军旗、战鼓的士兵 , 宋政府厚加奖赏 , 战争中所得的财物、牲畜 , 甚至俘虏都会奖赏给他们 。 为了平定侬智高叛乱 , 宋仁宗下诏:“广南有能捕获侬智高者 , 授正刺史 , 赏钱三千贯 , 绢二千匹 。 获智高母 , 授诸司副使 , 赏钱三千贯 。 获贼将黄师宓、黄玮 , 授东头供奉官 , 赏钱一千贯 。 ”对于在庆州兵变中抓获或杀掉策划兵变组织者的士兵 , 宋神宗认为应该厚赏 , 要求将他们的名字“驰驿以闻” 。 宋神宗为了尽快平定廖恩领导的叛乱 , 令福建路安抚使招募捉杀军兵 , 让转运提刑司进行犒赏 , 并提供食宿、医药 。 从上面所列的宋朝皇帝诏书中可以清楚的看到 , 根据不同的形势、针对抓获的俘虏人数及身份 , 宋政府对于抓获俘虏的物质奖赏标准并不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