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史:明清县衙大堂上为何悬挂着“天理国法人情”的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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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文化


立法史:明清县衙大堂上为何悬挂着“天理国法人情”的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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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夏有乱政 , 而作禹刑”算起 , 中国古代立法经历了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 , 法典王章不断地充实和完善 , 法律规范的条文也不断由粗疏走向细密 。

据学者们研究 , 至迟在南宋时期 , 立法实践中贯彻法理情三者的联通并用已成为制度 。

公元前11世纪 , 周朝建立以后制定了“九刑” 。 “九刑”较之夏“禹刑”、商“汤刑”更为具体 。

春秋时期鲁国季文子在追忆周公的功德时说: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 , 德以处事 , 事以度功 , 功以食民 。 ”作誓命曰:“毁则为贼 , 掩贼为藏 , 窃贿为盗 , 盗器为好 , 主藏之名 , 赖奸之用 , 为大凶德 , 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 。 ”

另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 , 而作九刑” 。 三国时吴人韦昭注《左传》时说 , 九刑是“正刑五(墨、劓、剕、宫、大辟)及流、赋、鞭、扑也 。 ”

从“九刑”的大略内容来看 , 都是社会中现实的罪与 , 没有夏商时期法律的神秘性 , 相反 , 充满了市俗性 。 联系到“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三刺、三宥、三放”之法 , 可以说 , 以“九刑”为载体形成的法文化是远神近人的法文化 。 至周穆王时制定“吕刑” , 进一步加强了远神近人的法文化色彩 。

汉朝建立以后 , 由于儒家思想被奉为统治思想 , 汉儒又通过说经解律的路径使得法律儒家化了 ,

汉律儒家化的主要标志是引礼入法 , 将“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入律 , 君权、父权、夫权得到法律的保障 , 如有触犯治以重罪 。

儒家还从天人感应的认识出发 , 主张运用刑罚特别是执行死刑要与天象、时令相合 , 所谓“顺天行罚”、“法四时行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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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乾卦》中说:“与天地合其德 , 与日月合其明 , 与四时合其序 , 与鬼神合其吉凶 。 先天而天弗违 , 后天而奉天时 。 ”

《礼记?月令》更为具体地阐述了司法过程与四季的关系:“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 , 去桎梏 , 毋肆掠 , 止狱讼……孟夏之月断薄刑 , 决小罪 , 出轻系……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 , 缮囹圄 , 具桎梏 , 禁止奸 , 慎罪邪 , 务搏执 。 命理暗伤 , 察创 , 视折 , 审断 。 决狱讼 , 必端平 。 戮有罪 , 严断刑………仲秋之月…乃命有司 , 申严百刑 , 斩杀必当 , 毋或枉桡 。 ”

《后汉书?五刑志》记载“天有阴阳 , 阴阳有四时 , 四时有政令 。 春夏则予惠布施宽仁 , 秋冬则刚猛盛威行刑 , 赏罚杀生各应其时 , 则阴阳和 , 四时调 , 风雨时 , 五谷升” , 实际是汉代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实录 。

至唐代 , 汉儒关于秋冬行刑的思想在《唐律·断狱》中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 “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 , 徒一年” 。 该条疏议曰:“依《狱官令》:从立春至秋分 , 不得奏决死刑 。 违者 , 徒一年 。 若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 , 不拘此令 。 ”

唐朝是文物典章“莫备于唐”的盛世 。 唐高宗时期制定的“永徽律”是最具代表性的 , 也是影响中外的著名法典 。

自汉代开始引礼入法至《唐律》问世 , 终于实现了礼法的完美结合 。 《四库提要》在论及《唐律》总的精神时概括为“一准乎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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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儒家礼教中 , 最重君臣父子之义 , 所谓“父子君臣 , 天地之定理 , 无所逃于天地之间” , “君亲无将 , 将而必诛” 。 所以严重违反纲常的行为列入“十恶” 。 有些律条直接来自于《周礼》中的“三赦”、“三宥”之法;“七出”、“三不去”之条 , 表现了“以礼为法”的特点 。

唐律中许多罪名都是为了保障礼教而设 , 如“以妻为妾”条规定:“诸以妻为妻 , 以婢为妻者 , 徒二年 。 ”理由就是“紊乱礼经” 。 疏议在解释律文时 , 也往往引用礼经为据 。 因此 , 唐朝的法文化是一准乎礼的法文化 。

宋朝也是以法制相尚的朝代 , 在司法实践中提倡法、理、情三者的联通互用 。

南宋著名司法官范西堂在论法理情三者的关系时说:“祖宗立法 , 参之情理 , 无不曲尽 。 倘拂乎情 , 违乎理 , 不可以为法于后世矣 。 ”

司法官胡石壁也指出:“法意、人情实同一体 , …权衡于二者之间 , 使上不违于法意 , 下不拂于人情 , 则通行而无弊矣 。 "

在《名公书判清明集》所收的判词中 , 几乎都含有“按法”、“酌理”、“原情”的字样 , 表明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法理情三者的联通并用已成为制度 。

所以 , 宋朝的法文化是法理情统一的法文化 。 至今保留的明清县衙大堂上都悬挂着“天理国法人情”的匾额 , 说明两宋法文化影响的深远 。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