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不执行:两汉时期的血亲复仇与规制


严禁不执行:两汉时期的血亲复仇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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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背景下 , 血亲复仇似乎是非常原始落后的暴行 。 但在遥远的汉朝 , 则恐怕会是另外一副模样 。 翻开当时的历史 , 我们都能从中看到许多此类事件被记录下来 。

现象与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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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亲复仇在先秦时代就非常流行

古老的复仇之风 , 在秦汉时非常流行 。 后世统计汉朝时的血亲复仇 , 已确定的就有59例 。 其他一些统计结果则高达105例 。

血亲复仇的缘由多种多样 , 最典型的就是为父复仇 。 《后汉书》列女就记载 , 酒泉郡女子赵娥 , 其父为恶霸李寿所杀 。 赵娥扼腕切齿、悲涕长叹 , 夜夜磨刀 , 于都亭前手刃仇敌 。 与之类似的还有为母报仇 。 淮南王刘长怨恨辟阳侯审食其未曾谏吕后救护其母 , 以藏于袖中的铁椎将其击杀 。 至于为兄弟复仇 , 也有会稽魏郎兄为乡人所杀 , 郎百日操刃报仇于县中 。 此外 , 还有东海吕母独子吕育忠耿好学 , 无端被县宰处死 。 吕母散尽家财 , 招募勇士3000攻占县治 , 将县宰当众问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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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人对身后事的最求 远远超乎今人想象

两汉血亲复仇事件在数量多且种类全 , 基本上呈现出一种张扬的时代特点 。 复仇者往往表现出极大的毅力 , 不达目的就誓不罢休 。 一旦仇怨发生 , 复仇者便将复仇视为人生的唯一要务 , 以超出自身能力极限的毅力谋划复仇 。 决心之弘毅 , 不亚于语文课本上的革命先烈 。

其次 , 朝廷机构也成为复仇对象 。 他们往往熟谙机构的准确位置 , 能快速找到复仇目标 。 即使复仇目标有城池防护 , 复仇者也能视王朝暴力为无物 , 聚集数千民众围攻县治 。

既然复仇有如此之大的市场 , 那么服务于此的刺客和侠客便大行其道 。 两汉的刺客大侠们虽屡遭打击 , 但在民间依然很受尊重 。 郭解、剧孟之流常调解仇怨或报仇 , 竟成一时名流 , 连司马迁都称赞他们名不虚立 , 士不虚附 。 更有甚者 , 部分地区竟出现了企业化、集团化的报仇公司--会任之家 。 网罗成员达数千人 , 专事为力有不逮者报血亲之仇 。 反过来也说明 , 当时的血亲复仇风俗有多么炽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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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大侠是执行复仇的主要人选

规制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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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布来看 血亲复仇也没有明显的地域差别

血亲复仇对于国家的消极影响显而易见 。 东汉时 , 桓潭面对复仇之风日盛的局面 , 称要申明旧令 。 说明禁止复仇的法令虽然早有 , 但在世界中名存实亡 。 到汉献帝时 , 把持朝政的曹操也曾经下令禁止复仇 。 可见无论在什么情况下 , 禁止古人进行血亲复仇的难度非常巨大 。 顶多是逼着复仇者在下手后流亡出逃 。

毕竟 , 法制是一回事 , 法制的具体实践又是另一回事 。 两汉的司法实践似乎对血亲复仇现象格外包容 , 甚至是有所鼓励 。 阳球因小仇杀人全家 , 不但没得到法律制裁 , 反而曝得大名 。 违法乱纪之举 , 最后竟成了他升官发财的终南捷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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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财万贯的富户 可以为复仇而倾其所有

其次 , 复仇者自首也容易获无罪释放 。 尤其是那些容易激起民意的事件 , 结果往往是官府选择退让 , 以图就此息事宁人 。 底层官吏往往也会向上求情 , 让复仇者得以赦免 。 如赵娥复仇事件中 , 凉州刺史、酒泉太守均未循法将其处置 , 反倒求得以赦免 。 此类情况在汉朝不算少数 , 朝廷也都会法外开恩 。

更让今人大跌眼镜的是对复仇者加以优待 。 如苍梧太守陈临 , 辖区内有人因报父仇而被捕入狱 。 陈临却以其没有儿子为理由 , 让复仇者的妻也一同入狱 。 最后 , 夫妻二人还在牢里生了儿子 。 汉法虽称德主而刑辅 , 但刑罚之酷烈亦不输于其他朝代 。 复仇者竟能得到如此优待 , 不禁有些感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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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的尚武余风 也和血亲复仇有一定关联

原因与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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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对于血亲复仇实际上是放任态度

封建时代的立法多与封建统治的目的相联系 。 两汉在立法禁止的同时 , 又予以宽宥甚至鼓励 , 其中的原因颇有意思 。

首先是法律价值本身存在冲突 。 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 孝义即为两汉法律之重要价值之一 。 西汉时的法律就明文规定 , 亲亲得相首匿 。 直系三代血亲之间或夫妻之间 , 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 , 都可以相互包庇隐瞒 , 不向官府告发 。 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 , 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东汉的光武帝刘秀以柔道治国 , 对有孝义之复仇者更是多加宽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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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孝治天下的汉朝 根本不可能严禁血亲复仇

其次是儒家思想对于司法者的影响 。 两汉时 , 儒家思想渐成士大夫阶层的主流 。 儒家思想 , 特别是鼓励血亲复仇的《春秋》公羊学 , 对作为司法者的士大夫阶层影响极深 , 对于封建统治者也有很大影响 。 司法判定者若受其影响 , 也难怪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复仇者格外宽宥 。

当然 , 人类本身对复仇也有天然追求 。 当亲人无端被戮 , 在世便只能寻求报复以求得心理报偿 , 古今皆然 。 这是人类共通的永恒的情感 。 当这种复仇的正当的需要国家的公法无法救济 , 通过私力救济也就有了某种存在的合理性 。 类似的情况哪怕到了20世纪的民国时代 , 依然屡见不鲜 。 可见无论用何种法律体系 , 都不可能立刻改变那些根深蒂固的基层思维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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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壁画上的 贵胄出行图

我们所处的时代 , 公法已相当发达 , 足以给予作恶者以相应的处罚 。 但凡事总有遗漏者 , 并让汉朝时的情况又在当代屡屡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