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为什么要设“郡”?

“三府分立之制”确实存在 , 却并不意味着“守府”、“尉府”和“监府”属于同等意义上的机关 , 就像县一级的令、丞、尉并不能等量齐观一样 。

而这 , 其实就引出了“秦制”的第三规律:

层层监察 , 以亲驭疏 。


秦国为什么要设“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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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书·禁使》中说:今恃多官众吏 , 官立丞、监 。 夫置丞立监者 , 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 , 则何以相禁?故恃丞、监而治者 , 仅存之治也 。 通数者不然也 。 别其势 , 难其道 , 故曰:其势难匿者 , 虽跖不为非焉 。 故先王贵势 。

这段话其实是反对层层监察、大小相制的 , 而是要君主以势临下 , 但是其中所提到的“丞”、“监”的作用却体现了战国、秦汉时代的官职作用 , 即“禁人之为利” , 也就是防止主官以权谋私 。

“监”当然好理解 , “丞”在“秦制”之中 , 几乎总揽主官的日常文书上下 , 并有副署之权 , 看似是佐贰之官 , 其实也有监察和牵制主官的功能 , 只不过 , 这种监察的权力较弱 , 并不足以让秦王放心 。

所以 , 要叠床架屋 , 见《史记正义》引《风俗通》:秦始皇初置三十六郡以监县也 。

也就是说 , 至少在东汉人眼中 , 秦始皇设郡并非是一级行政区划 , 而是“监察”区划 , 目的就是为了“监县” 。

在简牍面世之前 , 这种说法殊不可解 , 但现在 , 我们完全可以理解这个“监”的真意 , 那就是“郡”的“三府” , 只是筛选、汇总文书的“治吏之吏” , 其实际权力无非就是一个“军分区” 。

在《忘记商鞅的秦始皇》中 , 三解叙述了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邦尉”转化为“中尉”、“郡尉”的过程 , 参照《商君书·境内》的记载 , “邦尉”的实权化 , 应该与秦国全境设县同时 。

也就是说 , 在秦国的地盘只有后来“內史”地的时期 , 秦国的“內史”负责着整个区域(也就相当于全国)的财政收支、物资收储和调拨 , 即“财政权” , 而“邦尉”则负责整个区域(也就相当于全国)的除吏、授爵 , 即“人事权” 。

同时 , “军政管理权” , 即武器制造、储备和中卒调配、发戍的权力 , 被一分为二 , 前者属內史 , 后者属邦尉 。


秦国为什么要设“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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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 , 內史—县令、丞 , 邦尉—县尉 , 两个条线的管理序列并行不悖 。

秦之“郡尉”从里耶秦简“更名方”来看 , 也称“郡邦尉” , 其对于內史地旧制的复制非常明显 , 但“郡守”却无“郡邦守”之名 , 可见 , 秦国在扩张的过程中 , 极有可能是先设“郡尉” , 后出现“郡守”的 。

尤其是我们可以从简牍中看到 , 不仅在秦昭王晚期 , 县要向“內史”上计 , 一直到秦统一天下之后 , 县的一部分财政资料仍要向“內史”上计 , 而非由郡府汇总财政收支总账后交付“內史” , 都说明 , 郡府的“财政权”并不完整 , 同理 , “內史”也并不是后世“户部”的概念 , 并不掌握国家财政权 , 而只是太仓+县仓的库房总会计 。

所以 , 尽管“郡府”、“郡尉”在权责上对“內史”、“邦尉”进行了复制 , 但在权力上 , 并不完整 , 属于“简配版” 。

因为“简配” , 所以 , 哪怕到了《二年律令·秩律》的时代 , 郡级单位的官吏 , 仍局限于郡守、郡尉、郡丞和“屯卒系统军职”、“兵种管理军职” , 民政、司法系统的“治民官”全部在县级单位所属 。

所以 , 秦制中的郡、县与中央的关系 , 大不同于文献中常见的西汉中晚期制度 , 哪怕是秦汉两代都无比重视的“上计制度” , 秦制也表现出了特殊的形态 。


秦国为什么要设“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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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秦制变革的结果《二年律令·置吏律》的规定:县道官之计 , 各关属所二千石官:其受恒秩气(饩)禀 , 及求财用委输 , 郡关其守 , 中关内史;受(授)爵及除人关于尉 。

注意 , 这是对县道官上计的规定 , 也就是将全年的信息上报给朝廷的制度 。 其中有两个明确的信息:

(1)分区域 , “中”也就是內史辖地 , 上报给內史;“郡”也就是郡辖地 , 上报给郡守;

(2)分职责 , 授爵、除吏的日常人事信息上报给“尉”;日常的官吏俸禄支出和月食供给 , 以及请求辖区内的财用调配输送 , 即日常财政信息上报给“內史”或“郡守” 。

不过必须指出的是 , 《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收录了一条《置吏律》的记载:置吏律曰:县、都官、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 , 以十二月朔日尽除 , 尽三月而止之 。 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 , 为补之 , 毋须时 。 郡免除书到中尉 , 虽后时 , 尉听之 。

意思是 , 郡县、都官正常任免“吏”及“佐”、“群官属” , 要在12月1日前完成 , 到3月结束 , 如果是特殊情况缺员 , 随时补任 , 不用顾虑限期 , 郡中任免官吏的文书到中尉处 , 哪怕错过了期限 , 也可执行程序 。

此处的亮点在于 , “郡免除书到中尉” , 也就意味着 , “邦尉”当年的“人事任免权限”并未复制给“郡尉” , 郡内的人事任免文书仍然要到中央的中尉处走程序 。

换句话说 , “郡尉”没有完整的人事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