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

蒋介石的一生38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 //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的文件 , 由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于1911年12月3日议决通过 , 并由来自10省共22名都督府代表签字确认 。 其规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方法、临时大总统之权力等 。 是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前身…”现代学者说 , “没有组织大纲就没有临时约法 。 ”

“组织大纲的诞生过程是这样的…”现代学者接着说 。

组织大纲的诞生过程:1911年10月10日 , 武昌起义爆发后 , 中国南方各省纷纷宣布独立 , 成立都督府…为使各独立省份行动一致 , 11月12日 , 雷奋 , 沈恩孚(fú) , 姚桐豫及高尔等以江苏都督府代表和浙江都督府代表名义通电全国 , 催促各省派代表到上海商讨筹组临时政府事宜 。

11月15日 , 上海、江苏及福建三省代表召开会议 , 议决成立“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 , 决议先制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议决:讨论后作出决定…

11月30日 , 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议决以湖北军政府为中央军政府 , 各省代表赴武汉 , 商议组织临时中央政府 , 制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1911年12月2日 , 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议决由雷奋、马君武及王正延起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12月3日 , 议决《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直隶、山东、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安徽及广西十省代表共二十二人在大纲上签名确认…会议同时决议:如袁世凯反正 , 当公举为临时大总统 。

12月14日 , 奉天、山西、江西及广东四省代表在大纲上签名追认 。

1912年1月2日 , 为了安置黎元洪和各派头面人物 , 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修订了组织大纲 , 增设临时副总统 , 并把原来五个部分增加为九个部分 , 并且规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期限 , 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 。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内容(简洁版)如下: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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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1年12月3日公布 , 1912年1月2日修正)

第一章 临时大总统

该章规定了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的产生办法及其权限 。

1、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 , 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 。 代表投票权 , 每省以一票为限 。 (此为修正文 , 原案无“副总统”三字 。 )

2、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 。

3、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 。

4、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 , 有宣战、媾(gòu)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

媾:1、连合;结成婚姻 。 2、交好 。 3、雌雄交配 。

5、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 , 兼任免文武官员 , 但制定官制、官规 , 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 , 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 (此为修正文 , 原案为“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 , 有任命各部部长及派遗外交专使之权” 。 )

6、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 , 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 。

7、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 , 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 , 得受大总统之委任 , 代行其职权 。 (此条修正时加入 , 原案无 。 )

第二章 参议院

本章规定了参议院的组成、议员的产生以及参议院的职权 。

8、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 (原案第七条)

9、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 , 其遣派方法 , 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 。 (原案第八条)

10、参议院会议时 , 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 (原案第九条)

11、参议院之职权如左:议决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承诺第五条事件;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调查临时政府之出纳;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议决暂行法律;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 。 (原案第十条)

12、参议院会议时 , 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议决为准 。 但关于第四条事件 , 非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 , 不得决议 。 (原案第十一条)

13、参议院议决事件 , 由议长具报 , 经临时大总统盖印 , 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 。 (原案第十二条)

14、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 , 如不以为然 , 得于具报后十日内 , 声明理由 , 交令复议 。 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 , 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仍执前议时 , 应仍照前条办理 。 (原案第十三条)

15、参议院议长 , 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 , 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 (原案第十四条)

16、参议院办事规则 , 由参议院议订之 。 (原案第十五条)

17、参议院未成立以前 , 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 , 但表决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 (原案第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各部

本章规定临时大总统下设行政各部 。

18、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 , 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 。 (此为修正文 , 原案第十八条为“各部设部长一人 , 总理本部事务 。 ”)

行政各部如左:外交部;内务部;财政部;军务部;交通部 。

19、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 , 由部长规定 , 经临时大总统批准施行 。

第四章 附则

本章规定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施行期限 。

20、临时政府成立后 , 六个月以内 , 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 。 其召集方法 , 由参议院议决之 。

2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期限 , 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 。

12月28日 , 临时大总统选举预备会在南京召开 。

12月29日 , 各省代表在南京召开选举临时大总统会 。 临时大总统根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1条【临时大总统 , 由各省都督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 。 代表投票权 , 每省以一票为限 。 】选出…

“内阁共和制下…内阁是政府…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织;总统共和制下…总统是政府…政府成员由当选的总统任命…

请看下集《蒋介石的一生382、总统制、内阁制;与广大农村脱节的民主;《中华民国临时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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