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死刑:不是你想象的那么“随便”,执行前要经过慎重复核

影视或者小说里常有这样的情节 , 官员在查清案件 , 确认嫌疑犯为死罪后 , 便正气凛然地喊:来人啊 , 拖出去斩了 , 或下一个情节就是刑场 。 包大人效率更高 , 直接铡刀上大堂 。 这就给了我们一个印象:在古代 , 判了死罪 , 差不多就可以立马斩了 , 大快人心 。 事实上真的是这样的吗?

文明的国度 , 对死刑的适用都极为慎重 。 在现代中国 , 最高人民法院拥有死刑复核权 。 那么在中国古代 , 被判了死刑是否可以得到复核呢?

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刑罚执行也有严密的制度规定 。 至少从汉朝开始 , 死刑判决都要经过皇帝的批准才可执行 , 即所谓“报囚” 。

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包括死刑复核和死刑复奏 。 死刑复核是指对那些拟判定为死刑的案件 , 先由国家有关部门复查 , 然后 , 在最终定判之前报请皇帝裁定 。 而死刑复奏则是指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 , 在行刑之前必须再次奏请皇帝进行核准 。


古代死刑:不是你想象的那么“随便”,执行前要经过慎重复核

古代死刑:不是你想象的那么“随便” , 执行前要经过慎重复核// //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确立于北魏 , 定型于隋唐 , 完善于明清 。 在汉代 , 死刑复核制度处于萌芽阶段 , 是皇帝为了慎重决定高官的生死才出现的 。 只有年薪二千石以上的官吏 , 处死前才需要皇帝复核 。

因此 , 汉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 只适用于小范围内 , 仅是对部分案件进行复核 , 并没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死刑案件都普遍适用 。 在汉代 , 死刑能否得到复核 , 需要看官员的品级 。

魏晋南北朝 , 死刑复核制逐步确立 。 《魏书》记载:“当死者 , 部案奏闻 。 以死不可复生 , 俱监官不能平 , 狱成皆呈 , 帝亲临问 , 无异辞怨言乃绝之 。 诸州国之大辟 , 皆先漱报 , 乃施行 。 ”

到隋朝时 , 死刑三复奏制度才正式确立 , 刑前要三次奏请皇帝 。 因每起死刑案件要复奏三次 , 故称“三复奏” 。 《隋书·刑法志》载:“开皇十五制:死罪者 , 三奏而后决 。 ”即通过三次奏请才能决定是否最终处以死刑 。


古代死刑:不是你想象的那么“随便”,执行前要经过慎重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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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唐朝时 , 唐太宗完善了这一制度 , 规定了“三复奏”和“五复奏”两种 , 即地方的死刑案件适用“三复奏” , 京师的死刑案件适用“五复奏” 。 司法官员不奏而擅刑者 , 要受刑事处罚 。 《唐六典·刑部》记载 , 对刑杀之人 , 死前一天允许复奏两次 , 执行死刑当日仍可复奏一次 , 尽量避免错杀无辜 。

后来 , 唐太宗为了避免错杀人 , 又将行刑前的“三复奏”更改为“五复奏” , 即决前一天两复奏 , 决日当天三复奏 。 但因古代交通不够发达 , 地方离京城远近不一 , 都实施“五复奏”不太现实 , 于是唐太宗又规定地方适用三复奏 , 京师实行五复奏 。

但对犯有“恶逆”(即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 , 杀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以上罪者 , 以及身为贱民的部曲、奴婢犯杀主人罪者 , 则实行一复奏后 , 就可动用死刑 。 唐朝确立的死刑复核制度 , 一直为后来的历朝历代所用 。

明清时期的死刑 , 分为立决(立即执行)和秋后决(秋后执行)两种形式 。 清律称前者为“斩立决”、“绞立决” , 后者为“斩监候”、“绞监候” 。 凡是性质特别严重的死刑案件 , 如谋反、大逆、谋叛及杀人、强盗罪中之严重者 , 要立决 , 一般死刑则待秋后决 。


古代死刑:不是你想象的那么“随便”,执行前要经过慎重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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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死刑都要经过中央司法机关和皇帝的审核批准 。 对于立决的死刑案件 , 一般先经刑部审定 , 都察院参核 , 再送大理寺审允 , 而后三法司会奏皇帝最后核准 。 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 , 明朝建立了朝审制度加以审核 。 朝审是天顺二年下诏 , 三年开始实行 , 且从此“永为定例” , “每岁霜降后”进行 , “历朝遵行” , 所以史称“朝审始于天顺三年” , 成为对秋后处决重囚法定的每年必行的制度 。

清朝在明代的基础上实行秋审和朝审两种复核制度 , 凡斩监候和绞监候的案件 , 都要经过秋审、朝审 。 秋审是审核地方各省所判的监候案件 , 朝审是审核刑部所判的监候案件 。

经过以上种种程序 , 最后才能将犯人伏法 。 这也可见封建社会制度并不是如影视描述的那么简单 , 也不是一句落后专制就可以概括 。 封建制度有其适应时代的合理性 , 后人读历史 , 不能以现代眼光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