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二)

提示您,本文原题为 -- 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二)

摘 要:1916年1月28日《贵州公报》上连载一篇《蔡松波先生〈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文章 , 曾业英据此认定此文系蔡锷所作 。 然而 , 大量史实证明 , 此文的作者是李根源 , 而非蔡锷 。


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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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锷(1882-1916) , 字松坡 , 号击椎生

二、从情理上看 , 蔡锷不可能是《总序》作者

李根源编纂的《中华民国宪法史案》分制宪、干宪、宪哄、宪祸、攘宪等五章 , 收录了“自国会制定宪法草案起 , 讫改造约法止(1913年10月—1914年1月)”这段时间内 , 袁世凯违背民意 , 修改约法、破坏制宪而发布的命令、布告、咨文以及相关人物和机构附合袁世凯改造约法、解散国会的文电等史料 , 反映了袁世凯破坏民国宪法、破坏民主共和制度的完整过程 。

众所周知 , “二次革命”之后 , 蔡锷于1913年10月奉调入京 , 此时由于国会因袁世凯宣布取消国民党籍议员资格而陷于瘫痪 , 袁世凯于11月26日下令组织政治会议 , 作为国家政治咨询机构 , 并特派蔡锷为政治会议议员 , 与李经羲、梁敦彦、樊增祥、宝熙、马良、杨度、赵惟熙等人合组政治会议机关 。 12月29日下午 , 政治会议首次正式开会 , 讨论袁世凯本月18日及22日提交的“救国大计咨询案”和“增修约法程序咨询案” , 议长李经羲指派蔡锷、孙毓筠等15人为审查员 , 蔡锷为审查长 , 负责审查两案 。 随后 , 蔡锷主持审查会 , 对袁世凯提交的两案进行审查 , 审查意见为:对于“救国大计咨询案” , 建议大总统暂停两院议员职务 , 由政府酌情给资回籍 。 议员是否回籍 , 政府可以不问 。 但暂不解散参、众两院 , 以存国会之名 。 对于“增修约法程序咨询案” , 鉴于政治会议既为政府之谘询机关 , 即无参预增修根本法律之职责 , 建议于现在之咨询机关及普通之立法机关以外 , 特设造法机关 , 以改造民国国家之根本法 。 1914年1月9日 , 政治会议召开大会 , 审查长蔡锷派顾鳌为代表 , 在会上作审查报告 。 会议对这个报告仅作了些文字修改后即予通过 。 11日 , 袁世凯又发布命令 , 责成政治会议就建议中的造法机构名称、组织方法、议员选举方法等尽快议决 , 并做出明确的答复 。 议长李经羲又指派蔡锷、孙毓筠等15人为审查员 , 蔡锷为审查长 , 负责审查造法机关之事 。 19日和23日 , 蔡锷主持审查会 , 议定造法机关的名称为约法会议 , 其职权为增修《约法》及附属于《约法》的重要法案 , 并指定顾鳌、朱文劭、邓榕、方枢等四人为起草员 , 负责起草《约法会议组织法》草案 。 次日 , 政治会议开第5次常会 , 蔡锷向大会报告了审查会审议结果 , 会议将蔡锷所提《约法会议组织法(草案)》改名为《约法会议组织条例(草案)》 , 并对其条文做了一些文字的修改后即全案通过 , 送呈袁世凯 。 26日 , 袁世凯发布命令 , 公布了《约法会议组织条例》 。

蔡锷上述活动的资料都被李根源收录于《中华民国宪法史案》的《攘宪弟五》之中 。 其中第181页的《政治会议呈复咨询救国大计文》中记载蔡锷被指令为审查袁世凯“救国大计咨询案”的审查员;第187页的《政治会议呈复咨询增修约法程序文》中记载12月29日的政治会议上蔡锷被指令为审查员 , 第203页的《政治会议呈复议决组织造法机关各项大纲文》中又记载1914年1月19日和23日的政治会议上 , 蔡锷主持审查袁世凯“增修约法程序咨询案” 。 (详见以下三图)


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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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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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二)

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二)// //

以上史料证明 , 李根源所编《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 , 就是袁世凯解散国会、设立其御用的约法会议替代国会的“罪证” , 也是袁世凯的御用机构政治会议及其“钦定”的重要人物蔡锷等参与袁世凯解散国会活动的“罪证”!这样一来 , 李根源会傻到把收有蔡锷参与袁世凯解散国会“罪证”的《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送给蔡锷审阅并向其索序吗?蔡锷也会傻到欣然为载有自己“在袁世凯解散国会、修改临时约法这一历史重要转折时期”参与袁世凯解散国会、修改临时约法活动的“罪证”的作品作序吗?梁启超的高足、从小就有“神童”之称的蔡锷会明知自己被别人卖了还去帮别人数钱吗?

所以 , 从情理上分析 , 蔡锷也是绝不可能为《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作序的 。 (未完待续)

(原载:《邵阳学院学报(社科版)》2019年第2期)


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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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