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唐盛唐时期的户口簿、人口普查和户籍管理制度

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一直是一项国家基本制度 , 最早起源于商代 , 是从征兆临时劳役或者士兵的“登人”、“登众”制度逐渐演变而成的 。 战国商鞅变法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加强了对户籍制度的管理 , 到汉朝“编户齐民”户籍制度已经相当成熟 。

初唐到盛唐 , 是均田制发展鼎盛时期 , 户籍制度又和人民土地分配、赋税缴纳、服兵役等国家大政方针直接挂钩 , 是唐王朝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维持统治的工具 。


初唐盛唐时期的户口簿、人口普查和户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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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户口簿】

一户大唐家庭 , 其户籍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家庭详细地址 。 要准确记录家庭是在某州某县某乡某里 , 在城市的明确居住在哪个坊市 , 在农村的明确居住在哪个村 。 唐代“百户为里 , 五里为乡 。 四家为邻 , 五家为保 。 在邑居者为坊 , 在田野者为村 。 村坊邻里 , 递相督察 。 ”(《旧唐书》)

户主情况 。 要记录户主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户等、是否课户、见输与否 。

其中身份是指官身还是普通老百姓 , 按士农工商划分 , “凡习学文武者为士 , 肆力耕桑者为农 , 功作贸易者为工 , 屠沽兴贩者为商 。 ”身份不同分配田地数量也不同 , 工商身份在土地宽裕的“宽乡”减半分配 , 土地不足的“狭乡”索性就不分配 。 (《旧唐书》)

户等是根据家庭人口和财产数量确定的九等区分 , “凡天下人户 , 量其资产 , 定为九等” , 唐代每个家庭要缴纳户税 , 具体数额根据户等来确定 , 这是唐代家庭一笔不小的支出 。 (《唐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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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 包括姓名、年龄、性别、丁中、身份、与户主关系等 。 丁中是指的年龄段划分 , “男女始生者为黄 , 四岁为小 , 十六为中 , 二十一为丁 , 六十为老 。 ”初盛唐按人丁缴纳赋税 , 成年男丁全额缴纳 , 其他的妇女、儿童、老人减半或者免缴 。 (《旧唐书》)

家庭田地、房产情况 。 初盛唐时期实行均田制 , 要明确记录给这户人家分配的田地数量 , 包括永业田数、口分田数、应受田数、未受田数等 , 各处田产要详细记录面积大小、位置所在;

户籍上一般还会有该户家庭应当缴纳的赋税和应服劳役的数量 , 开元时期 , 还规定需要记录户主的曾祖父和祖父姓名 。

另外 , 如果这户家庭已经死光了或者变成逃户 , 地方政府也会留下记录 , 按规定一段时间之后取消这个家庭的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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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户籍管理是地方政府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户籍制度管理是地方政府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 由县令和州刺史(太守)亲自负责 。

户籍数据统计被称为“手实” 。 每年年初 , 在里正组织下 , 每个家庭的户主申报当年家庭基本情况和变化情况 , 作为户籍制度管理的基础数据 。 户主要声明申报情况真实准确 , 如有虚报、瞒报 , 户主要承担违赦责任 。

地方政府要对上报数据进行核对 , 亲眼看看这些人是不是存在 , 或者年龄是否高报或低报 , 称作“貌定”、“貌阅”、“团貌” 。 一般应该以乡或者里为单位 , 把所有人集中在一起 , 地方官员根据户籍记录对人员相貌进行核对 , 以确定人口的年龄 。 虽然做不到完全准确 , 但在当时的生产力情况下也算是最好的办法了 。 只有经过“貌定”才能相对准确的掌握劳动力情况 , 并以此作为赋税缴纳或减免的依据 。

“诸户口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 , 皆县亲貌形状 , 以为定簿 。 一定以后 , 不得更貌 。 ”初唐时期规定“貌定”每年都要进行 , 到了盛唐人口增加 , 应该是考虑工作量巨大 , 开元二十九年赦书规定每三年“貌定”一次 。 (《唐会要》)

基础数据统计和核对之后 , 最基层的县一级地方政府进行汇总 , 并编制成册 , 称为“记账” , 上一级的州政府负责本州户籍的造册 。 该项工作一般要求每年上半年完成 , 六月一日前上报朝廷户部 。


初唐盛唐时期的户口簿、人口普查和户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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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实”、“貌定”和“记账”都是每年的常规工作 , 与之对应的是每三年需要进行一次详细的户籍编制 , 相当于一次人口普查 , 工作时间是每三年的正月上旬到三月底 。

这种人口普查与常规工作内容基本一致 , 但应该审核更加严格 , 工作时间也从半年缩短到三个月 。 一个地方官员任期之内至少会有一次这种户籍编制工作 , 比较体现地方官员的工作能力和认真细致程度 , 还需要一个比较高效的基层行政班子 。

户籍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百姓承担 , 《唐六典》中记载 , “所须纸笔、装潢、轴帙皆出当户内 , 口别一钱 。 计帐所须 , 户别一钱” , 这个钱数并不算多 , 当时每户的户税平均是每年250文 , 再增加几文不算太大的负担 。

户籍要在县、州、户部保管 , 长期下来 , 档案保管也会成为大问题 。 所以 , 又有规定州县保存15年记录 , 户部保存27年 。 “州县之籍 , 恒留五比 , 省籍留九比” 。 (《旧唐书》)

初唐时期 , 唐王朝的基层行政体系比较完备 , 能够较好的完成这项工作 , 到了盛唐后期 , 行政体系效能明显下降 , “自开元以后 , 天下户籍久不更造 , 丁口转死 , 田亩卖易 , 贫富升降不实 。 ”(《新唐书》)


初唐盛唐时期的户口簿、人口普查和户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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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都管理不好 , 国家经济就可想而知了】

初唐时期户籍制度管理非常严格 , 《唐律疏议》中规定 , 全家不上户口的户主徙三年;虚报瞒报人口数量和年龄以逃赋税的 , 徙二到三年;如果虚报瞒报没有造成逃赋税后果的 , 徙一年半或者杖六十 。

随着唐王朝贫富差距加大 , 贫户变成逃户 , 富户也在不断的找漏洞逃避赋税 , 户籍制度也越来越混乱 。

一个相对普遍现象就是“别籍异居” , 唐王朝鼓励家庭以父母为中心 , 不允许父母在世的时候兄弟分家 。 但如果家庭人口多 , 家庭的户等就会上升 , 造成缴纳的户税增加 。 天宝元年 , 李隆基为此专门下赦书 , 指出了这个现象的普遍存在 , “如闻百姓之内 , 有户高丁多 , 苟为规避 , 父母见在 , 乃别籍异居 。 ”(《旧唐书》)

以逃避赋税为目的分家 , 按理说应该受到法律处罚 , 但既然这个事情变成了相对普遍的现象 , 就不能简单粗暴的强令禁止 , 而且其中必定有地方官员的利益输送问题 。 更有甚者 , 富户直接与地方官员勾结 , 把成丁人口从户籍中去掉 , 造成了唐王朝赋税的不断流失 。

天宝年间的李隆基 , 已经失去了开元年间整治吏治、大刀阔斧的精明和务实 , 只是采取了治标不治本的手段 , 给这种家庭一定的政策优惠 , 试图避免这种现象蔓延 。

“其一家之中 , 有十丁已上者 , 放两丁征行赋役 。 五丁已上 , 放一丁 。 即令同籍共居 , 以敦风教 。 其侍丁孝假 , 免差科 。 ”(《旧唐书》)

但人心的贪婪是无止境的 , 这种不痛不痒的方法明显不会取得好效果 , 并且意味着国家法律向某些非正常现象妥协 , 这种问题貌似局部、轻微 , 但却在根子上动摇了唐王朝的统治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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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 , 大多数情况下人口就是赋税 , 而户籍制度管理水平是国家治理水平高下的直接反映 。 一旦户籍制度出现问题 , 意味着国家行政管理能力出现了问题 , 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社会再分配体系出现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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