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四)

提示您,本文原题为 -- 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四)

摘 要:1916年1月28日《贵州公报》上连载一篇《蔡松波先生〈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文章 , 曾业英据此认定此文系蔡锷所作 。 然而 , 大量史实证明 , 此文的作者是李根源 , 而非蔡锷 。


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四)

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四) // //

蔡锷(1882-1916) , 字松坡 , 号击椎生

四、从文字和内容上看 , 蔡锷不可能是《总序》作者

从文字和内容上分析 , 《总序》也不可能为蔡锷所作 。 理由主要有二:

第一 , 从《总序》的语言表达的方式与习惯来看 , 与蔡锷的语言表达习惯差距甚大 。 例如 , “呜呼”这个叹词 , 有人习惯写成“呜呼” , 也有人喜欢写成“乌乎” 。 《总序》作者就习惯写成“乌乎” , 因而在文中说:“乌乎 , 中华民国 , 故民主国也 , 中华民国宪法 , 由国会制定 , 故载之约法者也 。 ”又说:“乌乎!此又共和之大变 , 而不幸于宪法史见之者也 。 ”在短短不足千字的文章中两次用到“乌乎” , 足见其作者有用“乌乎”二字的习惯 。 (详见下图)


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四)

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四) // //

据笔者查考 , 李根源常用“乌乎”二字 , 如其在《中华民国宪法史案》第一章《制宪弟一》的引言中说:“乌乎 , 民国尚存国体无改而国民手定之宪法不可得见 。 ”又如其在1912年6月的《滇中琐记序》中写道:“乌乎!忌讳之朝 , 官书之不可信久矣 , 其可信者独有裨官、野史、私家之书耳 。 ”而蔡锷则从不用“乌乎”二字 , 而是自始至终习惯写成“呜呼”二字 。 1898年7月 , 他在第一篇公开发表的文章《〈后汉书·党锢传〉书后》中写道:“呜呼!心党尚矣 , 吾不得而见矣 。 ”1900年11月22日蔡锷在《清议报》上发表《呜呼 , 发祥地》一文 。 1915年 , 他在《军事计划》中写道:“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 。 呜呼!可以观矣 。 ” 1916年11月 , 他在其最后一篇文章《祭黄兴文》中前后两次写道:“呜呼 , 伤哉!”

此外 , 《总序》说:“《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为宪法之亡作也 。 有钦定之宪法 , 有民约之宪法 , 《中华民国宪法史案》 之作 , 为民宪之亡 , 而钦定宪法之见端作也 。 闻君主之国 , 有钦定宪法矣 , 未闻民主之国 , 有钦定宪法也 。 以民主之国 , 而将易民宪为钦定焉 , 是为其国宪法之亡 , 抑亦宪法之大变 , 不可以无述焉者也 。 ”其中反复用到“钦定宪法”“民宪”二词 , 但据笔者查考 , 蔡锷从未用过“钦定之宪法”和“民宪”之词 , 而是习惯说“民主立宪” 。 对于袁世凯以自己意志制宪行径 , 蔡锷指斥其“更改约法” , 对于袁记约法 , 蔡锷也不称其为“钦定之宪法” , 而称之为“民国三年改订约法” 。

第二 , 从蔡锷政治态度来看 , 《总序》也绝不可能为蔡锷所为 。 《总序》说:“洎国会废 , 则一切以命令代法律 , 而约法荡然无复余地又无论已 。 且其心之疾首蹙额于约法两年以来 , 处心积虑 , 必去之而后已者 , 彼固自言之而不讳也 。 推其疾恶之心 , 终必以一当为快 , 是故废国会有所不顾 , 改造约法有所不避也 。 夫至于废国会 , 改造约法 , 则民宪于是亡;至于以大总统裁可约法 , 则钦定之宪法于是始矣 。 虽然共和者 , 国民以数十万之生命所争而得之者也 , 将共和之国可以无宪法 , 将有宪法焉而可以出于一人之钦定 , 则国民于此可以无事 。 不然 , 叛宪法者谓之叛 , 夺国民制定之权而代之谓之僭 , 使民意代表之机关 , 国家根本之大法一切皆坏谓之乱 , 以袁氏之为叛耶、僭耶、乱耶 , 国民其犹得执其名而问之耶 , 抑将听其所为而遂已也 。 ”

对于以上文字 , 曾文说:“这说明他(指蔡锷——引者)从这时起已看清袁世凯的‘所谓共和云者 , 特有其名耳’ , 因而对袁世凯处心积虑‘以君宪代民宪’的行径表示极大不满 , 并毅然放弃了之前对临时约法的一些偏见 , 转而肯定其为‘国家根本法 , 效力与宪法等’了 。 也说明他此前虽对孙中山革命党人的某些主张表示过异议 , 但其维护‘共和’之心之志 , 其实并无不同 。 再如 , 蔡锷此时能为因参加反袁‘二次革命’而亡命日本的李根源《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作序 , 也说明随着袁世凯专制独裁面目的日益显现和强化 , 他已不再认为李根源是‘煽惑’民众的‘暴烈分子’ , 而开始与其重修旧好了 。 ”(详见下图)曾文进而又一椎定音:“事实证明 , 李根源所说的 《〈中华民国宪法史案〉后序》 , 实际由《〈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改名而来 , 也并不是李根源自己撰写的 , 而是蔡锷的轶文 , 而且是一篇对了解蔡锷奉调离滇入京后的真实思想和政治态度具有重要史料价值的轶文 。 ”


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四)

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四) // //

照曾文上述文字 , 蔡锷在1914年1月就看清袁世凯“处心积虑‘以君宪代民宪’的行径” 。 但这并不符合史实 。

众所周知 , 蔡锷在任云南都督期间 , 主张国家至上 , 是一个坚定的拥袁派 , 在他看来 , 大总统及中央政府就是民国的象征 , 必须坚决维护 。 所以 , 对于“宋案” , 他主张法律解决;对于大借款 , 他表示支持;对于“二次革命” , 他坚决反对 。 对于《临时约法》 , 蔡锷虽然总体上赞成 , 但对其扩大议会权力也有不同看法 , 认为“临时约法之结果 , 致陷政府于极疲惫之域” 。 “民国成立 , 迄于今日 , 省自为政 , 中央力薄 , 不能收指臂之用 , 以致财政紊乱 , 政令纷歧 , 外侮内讧 , 相缘以起 。 推求其故 , 则现政府法律上之实力 , 不能发展国权 , 实为最大原因 。 ”1913年10月 , 蔡锷奉调入京 , 用其恩师梁启超的话来说 , “想带着袁世凯上政治轨道 , 替国家做些建设事业” 。 入京之后 , 蔡锷得到袁世凯的重用 , 先后被任命为总统府(高等)军事顾问、政治会议议员、约法会议议员资格审定会会员和代理会长、参政院参政、将军府昭威将军、经界局督办、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办事处办事员等重要职务 。 对于这些重要职务 , 蔡锷都是认真地去履行职责 。 1914年初 , 在政治会议一次茶话会上 , 蔡锷指出:“对于第一案(即袁世凯向政治会议提出的《救国大计咨询案》) , 国会当然停止职权 , 另行组织 。 至《约法》何以必须修改 , 因立宪国不可无宪法 , 而制定宪法 , 非旦夕所可成功 , 自不可无依据之法 , 而求其可以依据者 , 即为《约法》 。 然《约法》实有许多窒碍难行之处 , 故不能不修改 , 以为过渡时之办法 。 惟修改《约法》总须另设一种机关 , 以政治会议乃咨询机关而非立法机关 。 将来似应仿照本会 , 组织由各省派人组成 , 主持其事 。 ”这表明 , 不论是在政治会议召开的大会上的正式发言 , 还是在其他非正式场合 , 蔡锷当时还是拥护袁世凯的 , 虽然在处理国会和约法问题上 , 其观点与袁世凯有些不一致之处 , 但其总体政治主张还是中央集权 , 扩大总统权力 , 维护国家主权 。

直到1915年初 , 中日“二十一条”交涉 , 袁世凯决定接受日本灭亡中国的条约之时 , 蔡锷才开始逐步看清袁世凯的真实面目 。 是年5月 , 蔡锷在致好友曾广轼之信中说:“主峰曾语兄:交涉完 , 须咬定牙根 , 思一雪此耻 。 此言若信 , 诚吾国无疆之福 , 兄誓以血诚报之;如仍旧贯 , 则惟飘然远引 , 打个人之穷算盘已耳 。 ” 这说明蔡锷此时并没有与袁决裂之心 , 只要袁世凯能拒绝“二十一条” , 仍然会一如既往“誓以血诚报之” 。

1915年11月下旬 , 蔡锷离京经日本南下之时 , 仍对袁世凯抱有希望 , 在其委托唐在礼敦促袁世凯“悬岩勒马”的信中表示:“弟渥受主峰知遇 , 心所谓危 , 不敢不告 。 惟望主峰乾纲独断 , 速予解决 , 不胜下顾 , 悬岩勒马 , 其在斯时 。 区区愚忱 , 天日可鉴 。 ”

1915年12月24日宣布云南反袁起义前夕 , 蔡锷在致袁世凯之电中表示:“锷等辱承恩礼 , 感切私衷 , 用敢再效款款之愚 , 为最后之忠告 。 伏乞大总统于滇将军、巡按所陈各节 , 迅予照准……”

即便是到了云南宣布反袁起义之后的1915年12月27日 , 蔡锷仍在复统率办事处之电中表示:“主峰待锷 , 礼遇良厚 , 感念私情 , 雅不愿其凶国害家之举 。 若乘此时放下屠刀 , 则国人轸念前功 , 岂复忍为已甚?胡尔泰暮年生涯 , 犹享国人之颐养 。 主峰以垂暮之年 , 可已则已 , 又何必为儿孙冒天下之大不韪!君子爱人以德 , 拳拳数言 , 所以报也 。 ”这说明此时蔡锷仍然对袁世凯抱一线希望 , 只要他能“放下屠刀” , “岂复忍为已甚” ?

以上所有这一切都无可辩驳地证明 , 蔡锷直到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之时才开始对袁世凯怀疑 , 根本不可能在1914年就对袁世凯“表示极大不满” , 也不可能说出《总序》中“袁氏之为叛耶、僭耶、乱耶”那样的话来 。

关于蔡锷在京期间的思想转变过程 , 曾文作者其实早有定论 。 远的不说 , 2008年其在《蔡锷集》的前言中强调:“直至1915年8月筹安会出笼止 , 蔡锷对袁世凯可说是始终没有二心” 。 “当袁世凯接受日本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的大部分条件以后 , 又指使杨度等人组织所谓‘筹安会’ , 公开鼓吹‘共和’不适合中国国情 , 亟宜恢复帝制 , 从而引起社会极大不安时 , 他便毅然走上了与恩师梁启超等人积极谋划 , 在万不得已之时与袁决裂的道路 。 ”(详见下图)不知道曾文作者在撰写此文之时 , 对于这一结论 , 是忘记了呢 , 还是故意隐瞒?!


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四)

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四) // //

所以 , 从文字和内容分析 , 《总序》绝不是蔡锷所为 , 而是李根源所作 。 (未完待续)

(原载:《邵阳学院学报(社科版)》2019年第2期)


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四)

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四) // //

李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