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职解密之大理寺卿

自我国秦朝开始 , 就设置廷尉作为朝廷最高审判机关 , 负责负责全国刑狱案件的审理 , 汉景帝开始将该机关更名为大理 , 北齐开始设置为大理寺 , 自此以后各个朝代基本都沿用大理寺的称谓 , 而大理寺卿即为大理寺的最高长官 , 是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 , 属正三品 。 其下分别设置了左右少卿以及左右寺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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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审判权的大理寺卿

大理寺卿是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 , 正三品 , 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 。 大理寺相当于今天的最高法院 , 而大理寺卿相当于今天最高法院的院长 。

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置 , 命李仕鲁为首任大理寺卿 , 正五品 。 置左右少卿 , 从五品;左右寺丞 , 正六品 。

最初设置大理寺的主要目的 , 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 , 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 , 造成不少冤假错案 。 为了使刑狱汇总 , 限制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 , 防止其滥用职权 , 而设置了大理寺 , 作为复审机关 。

从隋朝开始 , 大理寺的寺官各朝常设的都有:

大理寺卿:大理寺的最高长官 , 负责狱讼案件的复查和审理 。

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职 , 相当于大理寺的二把手 。 隋朝初期为正四品上 , 炀帝时改为从三品 。 唐朝时为从四品上 。 北宋初为四品寄禄官 , 神宗元丰改制后设为正六品 。 明初为从五品 , 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四品 。 清初满员大理少卿为三品 , 汉员为四品 , 后并定为正四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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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 。 唐时规定 , 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 。 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 , 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 。 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 , 也要在画押时写明 。 北齐时为七品 , 隋时为正七品下 。 唐时为从六品上 。 北宋初为寄禄官 , 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职事官 。 明初为正六品 , 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五品 。 清初满员正四品、汉员正六品 , 顺治十六年并定为正六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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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正:有时也称大理正 。 是大理寺下直接审理案件的官员 , 是审案官中品级最高的一种 , 掌审理具体案件或出使到地方复审案件 。 唐时还规定 , 若五品以上官、爵之人犯罪应处斩时 , 由大理寺正担任监斩官 。 北齐时为六品 。 隋时为正六品下 。 唐时为从五品下 。 宋时为从七品 。 明、清时为正六品 。

一般常见的寺官还有:

评事:清之前职责与寺正相同 , 均为司法官 , 清时只掌管本寺的章奏事务 。 隋时始置 , 为正九品 。 唐时为从八品下 。 宋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 。 明朝升为正七品 。 清初为正四品 , 顺治十六年改为正七品 , 康熙六年升为正五品 , 九年复降为正七品 。

主簿:掌本寺的印章、抄目、文书、簿籍及案件档案的建立等 。 相当于办公室主任兼总务 。

录事:与主簿相类似的职责 , 品级比主簿低 。

司直:掌奉命出使到地方复审疑难案件 。 若本寺的疑难案件 , 则可参与评议 。

狱掾或狱丞或司狱:即大理寺的监狱长 。

司务:明、清时置 , 从九品 。 掌本寺文件的出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