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二世而亡,秦政有何不妥?从律法上看有哪些原因?

吕后元年和文帝二年先后两次下诏 , 废除妖言、诽谤之罪 , 可是终两汉之世以诽谤、妖言获罪者 , 史不绝书 。 如昭帝时眭孟等‘妄设妖言惑众 , 大逆不道 , 皆伏诛’;宣帝时 , 严延年‘坐怨望非谤政治 , 不道 , 弃市 。 东汉末年董卓、董承、伏完等等 , 动辄族诛 。 凡此种种 , 都说明三族之刑也没有完全废除 。 因此 , 汉律的指导思想从根本上而言 , 仍是法家 。 换言之 , 汉律只是在遵循儒家仁义思想的原则下 , 部分废除或修改了秦律中很不人性且残暴的刑罚条文 , 而那些虽不仁道却能够维护政治专制集权的条款仍被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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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终究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暴力工具 , 从本质上而言 , 汉律仍属于法家系统 。 瞿同祖先生论证秦、汉律法同属于法家系统的同时 , 指出汉代已见法律儒家化之端倪 。 他例数汉儒对法律的影响 , 也指出“当时国法(法家所拟订的法律)已经颁布 , 臣下不能随意修改 , 须说服皇帝得其同意 , 才能修改一二条 , 如贾谊之例 。 极为费事 , 且无成功把握 。 故汉时儒家大部分的努力仍在章句之注释及以经义决狱”;而且“儒家有系统之修改法律则自曹魏始 。 因事实上之限制 , 汉儒修改法律仅为零星的 , 已如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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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而后每一新的朝代成立 , 必制订一套本朝的法律 。 法典的编制和修订落入儒臣之手 , 于是他们把握此时机 , 可以以大刀阔斧的方式为所欲为 , 有更多的机会尽量将儒家之精华——礼——糅杂在法律条文里 , 一直到法律全部为儒家思想所支配为止” 。 鉴于以上原因 , 瞿同祖先生明确论断:虽然儒家以礼入法的企图在汉代已开始 , 法律儒家化运动在汉代已成风气 , 但是汉律仍为法家系统 , 因为不包含儒家礼的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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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连教授也认为秦汉的帝国机制乃是官僚法治 , 甚至秦汉以后的帝国机制都是官僚法治 。 他说:虽然在官僚法治的发展过程中 , “渗入了宗法观念 , 主要体现在君臣关系和父子关系上” , 但是“这些宗法观念的渗入 , 无法改变这种官僚法治的性质” 。 “‘法律儒家化’的确切内涵应该是 , 虽然法律条文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 但仍保有法家‘法治’的核心‘治吏’之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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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言之 , 儒家思想对法律条文的影响更多的表现在皇权及其官吏如何临民这个问题上 , 当然也有部分体现在儒家思想对官吏的各种约束之中;但无论如何 , 历代帝王最关注的如何治‘吏’这个问题之解决 , 在制度上所确立的非常细密的法规则 , 主要还是法家思想影响之产物” 。 所以他认为“法律儒家化”说成“儒家思想法律化”更准确 , “因为它一方面凸显了思想和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 , 另一方面也暗示在中国传统法制里面 , 儒家之影响仅是其中的一部分 , 而且可能还不是最主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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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 , 我们看到 , 无论是以法家的同一性的行为规范“法” , 还是以法家法治的核心“治吏”特点 , 来判断古代历朝律法的性质 , 汉代律法都是属于法家系统 。 正如瞿先生所言汉儒对律法的修改是零星 , 不成系统的 。 所以 , 即使是经过汉高祖时期陆贾、汉文帝时期贾谊 , 以及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儒者对秦法的批判 , 对儒家仁、礼的倡导 , 秦律对汉律的影响仍是十分深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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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 自汉高祖时期陆贾至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儒者对秦朝刑法的批判 , 以此警戒当朝统治者 , 就足以说明秦法的影响是深远的 , 非一时一日就能抹除的 。 乃至汉宣帝时期 , 路温舒仍继前辈之后主张尚德缓刑 , 缘由就在于“秦有十失 , 其一尚存 , 治狱之吏是也”(《汉书·路温舒传》) 。 可见 , 因秦朝实行严刑峻法而衍生的酷吏至汉宣帝时期仍为朝廷之毒瘤 。 当然这种影响是负面消极的 。 其次 , 虽然自汉高帝时期开始 , 就有儒生极力倡导儒家思想 , 试图以仁、礼入律法 , 汉武帝时期 , 董仲舒进言“推明孔氏 , 抑黜百家” , 儒学开始依托中央政治权力 , 承载统治思想的职能 , 掌控官方话语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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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 儒家思想在自汉武帝开始得到肯定和倡导 , 却不意味着它在政治制度上独占鳌头 。 事实是 , 汉承秦制 , 所承的不仅仅是秦朝的制度 , 同时也承袭了秦制背后的法家思想 。 所以 , 直至汉武帝之孙宣帝仍说:“汉家自有制度 , 本以霸王道杂之 , 奈何纯任德教 , 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 , 好是古非今 , 使人眩于名实 , 不知所守 , 何足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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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 , 我们从出土的秦简法律条文也能看到秦朝法律制度比较完善 , 条文内容细致、严密 。 吴福助先生在《嬴秦法律的特质探析》文中 , 结合睡虎地秦简指出秦律所具有的几个特质:一是以法家学派的法治理论为思想指导 , 二是以刑律为主 , 专律为辅 , 形式多样 , 体系完备 , 集春秋战国法典的大成 , 三是刑事诉讼程序完备 , 四是刑事诉讼文书规范化 , 五是刑事勘察检验技术已达相当的科学水平 , 六是刑事侦查审判注重证据 , 体现“无罪推定”原则 , 七是刑罚采“重刑主义”政策 , 八是大量运用奴役性的劳役刑 , 肉刑式微 , 九是经济法规数量庞大 , 范围广泛 , 十是整饬吏治 , 官吏行政过失多赀以甲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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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东先生在自己的著作第六章第一节中也详细论述了秦朝以法治吏的良好效果 。 种种表明秦国和秦朝的律法是比较完善的 , 有诸多地方十分了不得的 。 律令明 , 且严肃法治、以法治吏治民 , 促进和保障了秦国和秦朝的强大和经济的发展 。 只可惜 , 后来秦始皇自己未能再遵法 , 导致律法失效、吏治败坏 。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 , 秦始皇二十六年 , 也就是秦朝刚刚统一那一年 , 始皇能做到“事皆决于法” , 到秦始皇三十五年 , 则变成了“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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