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若干家书系年问题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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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若干家书系年问题再探讨
吴元康
微信版第466期]
1954年4月 , 胡适在为《明清名贤百家书札真迹》一书作序时 , 曾经指出:“可惜中国文人学者写信 , 往往不标明年、月、日 , 或但记日而不记年月 , 或但记月日而不记年 。 这种信札往往需要慎重考证 , 才可以决定作札的年、月、日 。 这种考证是很不容易做的 , 往往是不可能的 , 往往是不可完全信赖的 。 ”当胡适指出前人书札缺憾时 , 他似未意识到 , 他自己的书信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 这一情形在胡适的早期家书中尤为突出 。 当代学者耿云志等先生曾对这些书信的书写时间作了艰辛考证 , 解决了其中的大部分问题 , 但少数家书的系年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 本文拟举胡适致母亲冯顺悌的三则家书作一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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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母亲(载该书第53页)
原信摘述:“第六号上 吾母大人膝下:前寄第五号书及放大之照片 , 想已收到 。 今又寄呈放大影片一帧 , 如大人欲多得数张 , 当即寄呈 。 ……儿在此甚平安 , 秋间即可毕业 , 惟仍须留此一年 , 可得硕士学位 , 然后迁至他校 , 再留二年 , 可得博士学位 , 归期当在丙辰之秋耳 。 ”“二哥在丹阳县作课长 , 月薪虽微 , 尚可勉强敷衍 , 惟二哥家累太重 , 亦是不了之计耳” 。 “适儿百拜 五月十一日 。 ”
该函函末已标示写于5月11日 , 惟年份不明 。 编者断为1914年 , 但判定的依据未作任何说明 。 杜春和先生则认为此信写于1913年 。 同耿先生一样 , 他也未具列判断的缘由 。 杜、耿两位先生同在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工作 , 耿先生与欧阳先生在编《胡适全集》第23卷时 , 肯定参考了杜先生所编的《胡适家书》 。 现双方的见地既不一致 , 又均未开列证据 , 颇令利用者无所适从 , 因此 , 对于他们的孰是孰非 , 仍有辨明的必要 。
查此札有“儿在此甚平安 , 秋间即可毕业”一语 。 现《胡适全集》第23卷中的两信已可证明胡适系1913年秋毕业于康耐尔大学 , 一封信写于1913年8月3日 , 系致胡适母亲的 , 其中提到:“现所习夏课将毕 , 夏课完后儿即可毕业 , 儿以年来多习夏课 , 故能于三年内习完四年之课也” 。 另一封写于1914年7月8日 , 系致江冬秀的 , 明确指出:“适留此邦已四载 , 已于去秋毕业 。 ” 原来胡适1910年夏入康耐尔大学后 , 勤奋好学 , 暑假均不休息 , 得以将原定四年之课程提前一年结束 , 实际上已具毕业资格 , 但按康耐尔大学定例 , 学生须有八个学期之居留 , 故至1914年2月始正式获得学位 , 同年夏与6月卒业者同行毕业式 。 《胡适全集》编者可能鉴于1914年胡适才获得学位参与毕业式来断定此札写于1914年 。 实际上 , 前述资料已表明 , 当事人胡适认可自己毕业的年份并非1914年 , 而是19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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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之母像
又 , 该札述称:秋间毕业后 , “惟仍须留此一年 , 可得硕士学位 , 然后迁至他校 , 再留二年 , 可得博士学位 , 归期当在丙辰之秋耳 。 ”丙辰之秋即干支纪年的1916年秋 。 由此上溯三年 , 不正好是1913年吗?
此札又提及胡适二哥胡绍之在江苏丹阳县任课长一事 , 查胡绍之担任丹阳县知事公署税务课课长一职 , 始于1913年初 , 同年夏即告辞职 。 这一史实也证实了此札的书写年份 。
另外 , 胡母曾于癸丑年六月初四日(即1913年7月7日)致信胡适 , 信中所提内容与此札明显前后关连 , 也足以确认此札的年份 。
因此 , 该札诚如杜春和先生所断 , 应书于1913年 。
2、致母亲(载该书第39页)
原信摘述:“第五号上 吾母大人膝下:前寄第四号书想已收到 。 兹寄上放大照相一张 , 以原片甚小 , 故不能再大 , 即此张虽甚大 , 然已不十分清楚矣 。 如吾母喜欢此片 , 乞下次来信告知 , 儿当加印寄上也 。 儿居此极平安 , 惟苦甚忙 , 大有日不暇给之势 , 此外则事事如意 , 颇不觉苦 , 且儿居此已久 , 对于此间几有游子第二故乡之慨 , 友朋亦日多 。 此间有上等人家常招儿至其家坐谈 , 有时即饭于其家 , 其家人以儿去家日久 , 故深相体恤 , 视儿如一家之人 。 中有一老人名白特生 , 夫妇二人都五十余岁 , 相待尤恳挚 。 前日以吾母影片示之 , 彼等甚喜 , 并嘱儿写家信时代问吾母安否 。 ……家中诸侄辈现作何种事业 , 儿以为诸侄年幼 , 其最主要之事乃是本国文字……糜儿百拜 四月廿一日(5月26日) 。 ”
此札出自《胡适遗稿及秘藏书信》 。 经查影印原件 , 信尾所署时间为“四月卅一日” , 并非“四月廿一日” , 更无“(5月26日)”字样 。 后者显系编者私自添加 。 编者断定该信写于1912年 , 而将信尾“四月卅一日”改为“四月廿一日” , 且进一步将“四月廿一日”认定为农历 , 进而折成公历日期 。 现查1912年农历四月二十一日折成公历应为1912年6月6日 , 只有1913年农历四月二十一日才为公历5月26日 。 这里为何如此淆乱 , 实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 实际上 , 原件中的“四月卅一日”显系手民之误 , 因四月无论农历、公历均无31日 。 其实际日期不是“四月廿一日”即系“四月卅日” , 两者之中应居其一 。 另 , 该日期显为公历 , 因民国改元后 , 胡适所寄家书除极个别信札外 , 日期均系公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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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家书手稿
那么 , 此札是否如编者所言 , 书于1912年呢?这个问题 , 只要对民元胡适与其母互通信札的情形稍加勾稽 , 即可明瞭 。 众所周知 , 胡适留美后 , 胡母在自己致胡适的信件上标列号头列出写信顺序时 , 也要求胡适书写家书时采取同一做法 , 以便备查 。 所列号头以年为单位 , 通常每年年初首次写信列为第一号 , 以后逐次标出号数 , 直至年终 , 翌年再重列号头 , 但间有前后年交叉 , 标号与年份不一致的情形 。 查现存1911年胡适所致家书均标列了号头 , 但自1912年初起 , 胡适不知何故 , 所致家书均不列号头 , 引起胡母一再责怪 , 如1912年4月30日(壬子三月十四日)胡母致胡适信(第四号) , 即称家中至今收到自美元旦(1912年1月1日)所发一信 , 未列号 , 随后又收到美阳历二月十号发来信一次 , 又未列号 , 殊欠妥当 。 5月29日(壬子四月十三日)胡母再致胡适(第五号) , 指出胡适所致家书发信编号“自旧年以来均未列出 , 未免疏忽” 。 6月18日(壬子五月初四日) , 胡母致胡适信(第六号)再次提到这个情况:“昨日接到由长安镇转递来自美阳历五月一日所发之信 , 一切展悉” , “近来汝来信不列号头 , 实为疏忽 , 嗣后务须逐次列出 , 最为要紧” 。 由此可见 , 1912年5月前 , 胡适所致家书均未列号 。 5月中旬前后 , 胡适接到母亲的第4号信后才开始改变 , 5月底前后致家书 , 即将此书列为本年第1号 , 6月又分别寄出第2号、第3号、第4号信 。 后来所发各信均依次编号 。 查此札已标“第五号” , 而时间又为4月份 , 显与上述各情相违悖 , 因此 , 它不可能书于1912年 。
那么 , 此札到底应系于何年呢?这里不妨用排除法来确定年份 。 此札显然作于胡适留美期间 , 而胡适留美始自1910年夏 , 1917年夏学成归国 , 前后合共7年时间 。 此札已标明写于4月 , 胡适1910年8月才启程赴美 , 开始留学 , 故1910年可以排除 。 又 , 札中提到白特生夫妇对胡适款待甚殷 , 显然作此信时 , 白特生夫妇二人仍甚健在 。 查胡适日记 , 白特生夫人暴卒于1915年5月4日 。 由此可以排除1916年、1917年两年 。 1914年4月17日 , 胡适致母亲信 , 已标“第五号” 。 1915年3月22日 , 胡适致母亲信 , 也已标“第五号” 。 故1914年、1915年两年也可排除 。 1911年 , 也可不作考虑 , 因为1910年胡适抵达美国的时间为9月10日 , 假如此札作于1911年4月 , 那么离胡适抵美不过区区八个月时间 , 这么短的时光尚不致使胡适感喟“儿居此已久 , 对于此间几有游子第二故乡之慨” , 其不合情理至为显明 。 更重要的是 , 1911年1月30日胡适致母亲信 , 已标“第四号”字样 , 同年2月19日 , 他再“作家书” 。 此家书显然应为1911年的第五号家书 。 4月16日(农历3月18日)胡母复胡适信 , 称已收悉第五号信 , 汝七叔托人写信为汝领宾兴费 , 实因于城中某绅之子亦系留学生 , 则议欲领宾兴洋四十元 , 后来此事作罢 , 汝不可怪汝七叔 。 胡母接第5号信后的回复日期既为1911年4月16日 , 而此札标为“四月卅一日” , 不管真实日期是4月21日还是4月30日 , 已较胡母已收第五号家书的回信为迟 , 何况胡适自美寄家书 , 通常需时30余天 , 因此此札也不可能作于1911年 。 至于1912年 , 前已论证 , 不再赘述 。
综合上述 , 此札应书于1913年 。
3、致母亲(载该书第46页)
此札甚短 。 全文如下:“第七号上 吾母:今日偶检上星期旧报 , 见有插画栏中所载今年春季‘风尚’(‘Fashion’) , 风尚者吾国所谓时式 , 上海人所谓时髦者是也 。 其所载妇女衣式 , 或可供家中人消闲遣闷时之观览 , 故择尤寄归 , 亦采风俗之一端也 。 今日大忙不能作长书 , 故草此短简 。 即祝吾母康健 。 儿子适 三月廿六日” 。
此札写于3月26日并标明系“第七号”信 , 惟年份不详 。 现编者断其写于1913年 , 而杜春和先生则认为此信应系于1911年 。 二者均未具列缘由 。
他们的判断可信吗?
考察此札内容 , 它同前一考证的信件一样 , 显然作于胡适留学美国期间 。 这里不妨仍用排除法来确定它的书写年份 。
1910年:如前所述 , 胡适赴美系该年下半年时事 , 而此信作于3月26日 , 该年毋须考虑 。
1911年:该年1月30日 , 胡适致其母信 , 列为第4号 。 2月19日又发出第5号家书 。 现此札写于3月26日 , 标明系“第七号”信 , 似在时间上与1911年初发出的几信相衔接 。 但如果仅抓住此点就作出判断 , 则未免轻率 。 1911年6月(农历5月) , 胡母致信胡适 , 提到:“前接到第七号安信 , 藉悉汝在美平安” , “致江氏之信已转去矣” 。 又查胡适日记 , 1911年5月21日 , “作家书上吾母 , 另以一书寄冬秀 , 吾母书言冬秀已来吾家 , 故以一书寄之” 。 由此可知 , 1911年胡适“第七号”家书作于5月21日 。 这一时间与该札所署的“3月26日”相隔近两月之久 , 因此 , 杜先生的判断殊难立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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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与妻子
1912年:如前所述 , 胡适此年5月前所致家书均未列号头 , 而此札已标“第七号” , 又系3月26日所写 , 所以此年可予排除 。
1913年:如前所述 , 该年胡适第5号家书写于4月21日(或30日) , 第6号家书写于5月11日 。 现此札虽标第7号 , 但时间为3月26日 , 号头顺序明显错乱 。 即此一端 , 已可断定此札绝非1913年所作 。
1914年:该年4月17日 , 胡适致胡母信 , 标列号头为“第五号” 。 此年亦应排除 。
1916年:该年4月前 , 胡适所致家书号头系承接前一年号头 , 4月后才开始标列新号头 , 5月1日发出民国五年第四号信 。 此年也可不计 。
1917年:该年4月19日胡适致母亲信 , 标号头为“第六号” 。 此年亦应排除 。
排除上述各年后 , 此札只能书于1915年 。 该年5月13日 , 胡母复胡适信 , 其中提到:4月16日接尔第四号信 , 5月1日接尔第五、六号信 , 5月8日接尔第七号信 , “六、七号函内各图藉可窥见大学风景并附时尚装饰之一斑 , 殊为悦目” , 所述与此札所记相吻合 。 这一材料亦可辅证此札的书写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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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安徽省社科院历史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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