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炎武为何痛感明朝之亡亡于“因例立法”
立法史
顾炎武为何痛感明朝之亡亡于“因例立法”// //
例 , 判例也 。 引例入律 , 甚至让例优于律 , 曾是中国古代立法的一大原则 。
如清朝自乾隆五年(1740年)《大清律例》编成后 , 律文作为成法不再修改 , 而以增例弥补律文之不足 , 形成了五年一小修(例)、十年一大修(例)的定制 。 此后 , 大清律的变化 , 在例 , 不在律 。
但是 , 与黄宗羲、王夫之并称为明末清初“三大儒”之一的顾炎武却痛感因例破法所造成的后果 。 他借用参知政事龚茂良的话 , 表达内心的愤懑:
“昔之患在于用例破法 , 今之患在于因例立法 , 自例行而法废矣……吏胥得操其两可之柄“ 。 何也?
据张晋藩先生研究 , 顾炎武之愤懑 , 是因为领悟到明朝之兴 , 在于太祖朱元璋制定严明的法律 , 并且重用执法的廉吏 。 而明朝之亡 , 恰恰亡于一切非法都变成了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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宦官专政 , 就是实例 。
在宦官专政的背景下 , 发挥不了法律的治世功能 。 至于执掌法律的官吏 , 多听命于宦官 , 不以违法为意 。
因为 , 明中叶以后 , 多以制定条例取代《大明律》 , 以便于皇帝任意援例破法以行其私 。 随着皇权的膨胀 , 条例也日益增多 , 以致法例冲突和国家的无序 。
黄宗羲有感而论 , “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 , 所谓非法之法也 。 ”
王夫之主张:“法贵简而能禁 , 刑贵轻而必行” 。 他反对法外有例 , 例外有令 , 要求“择折狱之吏 , 申画(划)一之法 , 除条例之繁 , 严失入之罚 , 枉者固千百而什一矣” 。
顾炎武进一步论证:“夫法制繁则巧猾之徒皆得以法而为市 , 而虽有贤者 , 不能自用 , 此国事之所以日非也 。 ……前人立法之初 , 不能详究事势 , 豫为变通已之地 。 后人承其已弊 , 拘于旧章 , 不能更革 , 而复立一法以救之 。 于是法愈繁而弊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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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夫之还从社会的复杂性与犯罪的多样性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
他说:“法之立也有限 , 而人之犯也无方 。 以有限之法 , 尽无方之慝 , 是诚有所不能该矣 。 ”法律既然不可能完全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和问题 , 因此执法者还须“尽理”、“原情” , 即做到原情定罪 , 论罪量刑 , 酌理参分 。 或当罪 , 或“曲宥” , 都须依法、明慎 , 但不能借口明慎而留狱 , “留狱者 , 法之为大扰也 。 ”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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