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依法治国,是如何使国家变得强大的?

慕容延钊和李处耘忙着在荆湖攻城略地 , 开封城里的赵匡胤与赵普也没闲着 。 自从李处耘离开后 , 赵匡胤就一直关注着湖南的动态——不仅因为那里正进行着一场兼并战争 , 更因为那里即将掀起一场酝酿已久的政治改革 。

自唐末以来 , 数十年间 , 更换了十个异姓帝王 , 兵革不息 , 生灵涂炭 , 这到底是为什么?欲平息兵乱 , 为国家寻求长治久安之计 , 又该如何做?

这个问题 , 唐明宗李嗣源想过 , 可惜他没想明白 , 只能走一步算一步 。 周太祖郭威与周世宗郭荣也想过 , 可惜他们来不及解决问题 , 就含恨而终 。 穷则变 , 变则通 , 通则久;但也有人越变越穷 , 越变越堵 , 越变越短命……

赵匡胤举棋不定 , 如履薄冰 。 中原王朝犹如一间破旧的草屋 , 到处是洞 。 几十年间 , 历任帝王将相就像一个个裱糊匠 , 到处打补丁 , 勉强将草屋翻修一新 , 得过且过 。 然而 , 一旦有个风吹草动 , 那看上去结实的草屋就会瞬间崩塌 。 要想在这间屋子里安心居住 , 非得重打地基、搭梁添瓦 , 盖起一座完全不同于过去的砖房不可 。 这就需要一份蓝图 , 一份详细标明房屋样式、施工顺序、建筑材料等项目的工程计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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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匡胤

因此 , 赵匡胤必须统筹全局 , 为即将开启的改革定下基调 , 围绕总纲 , 循序渐进 。 只有这样 , 才能逐步消除唐末以来的祸根 , 重建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 , 完成数代君臣治平天下的大愿 。 一句话 , 赵匡胤的改革需要“顶层设计” 。

对于这个问题 , 赵普的答案是:“原因无他 , 不过是藩镇权力太重 , 君弱臣强而已 。 现在要对其治理 , 也别无他巧 , 只要削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 , 天下自然安定 。 ”藩镇权重 , 对国家而言 , 意味着国土分裂 , 社稷颠覆;对老百姓而言 , 意味着滥杀重刑 , 苛捐杂税 。 藩镇不削 , 国家无宁日 , 百姓不安心 。

赵匡胤茅塞顿开 , 不待他说完便接道:“卿不要再说了 , 我知道该怎么办了 。 ”

这三大纲领 , 看似并列而举 , 实则循序渐进 。 剥夺行政权与司法权 , 是对藩镇统治基础的削弱;收缴财政权 , 是断了藩镇扩军养兵、收买人心的财路;只有行政权、司法权、财政权都收归朝廷 , 中央与地方的力量对比才会发生明显变化 , 那时才能谈剥夺节度使兵权的问题 。 毕竟这几十年间 , 还没有“削夺其权”“制其钱谷”就急于“收其精兵”的努力太多了 , 而这种简单粗暴的集权几乎每次都导致藩镇叛乱 , 甚至颠覆朝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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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普

改革要环环相扣 , 先易后难 。 前一项改革尚未取得一定成果 , 相关的后一项改革绝不能开启 。 走错一步 , 就可能万劫不复 , 更不要说眉毛胡子一把抓 。 激进而看似彻底的改革 , 自古有之 。 两汉之交有王莽改制 , 有宋一代有熙宁新政 , 晚清之季有戊戌变法 , 过程轰轰烈烈 , 效果却惨不忍睹 。

治大国若烹小鲜 。 执政改革 , 要有信心 , 要有耐心 。

在改革的问题上 , 赵匡胤并不打算一劳永逸 。 按照赵普的纲领 , 第一步是对藩镇“削夺其权” 。 好 , 改革就从司法权突破 。

唐末五代 , 军阀混战 , 法制混乱 , 极不统一 。 且不说不同割据政权有各自不同的法律 , 就算是中原王朝 , 也因藩镇各自为政 , 造成各地法律不一 。 由于军人侵政 , 原本由地方行政长官监理的刑事、民事、司法事务 , 也转入藩镇手中的军事法庭——诸州马步院 , 其负责人马步判官往往由节度使的亲信牙将担任 , 这些人好专杀 , 而且对国家的法律条文也不甚了解 , 冤假错案简直数不胜数 。 尽管朝廷早就意识到这个问题 , 然而由于中央政府羸弱 , 根本无力加以解决 。

当时的法治还存在另一个严重问题——刑罚过重 。 包括五代第一明君郭荣统治下的后周在内 , 整个五代时期 , 法网繁密、刑罚苛严的积弊始终没有好转 。

按理说 , 乱世当用重典 , 这是维护治安、重建秩序的途径之一 。 然而 , 由于绝大多数武夫没有文治理念 , 由武夫主导的朝廷 , 将峻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 当对待一般老百姓的小过错也要用重典时 , 重典就成为苛政 , 必然不得民心 。 一千年前 , 秦朝就用自己的灭亡警示后人 , 如果严刑峻法逼得人民不得不铤而走险 , 维持秩序的法律就成为最有力的秩序破坏者 。

司法关系到千万人民的性命 , 关系到社会的秩序 , 关系到王朝的命运 , 是国家治理成败的重要因素;但是 , 相对于行政、财政、军事而言 , 司法对节度使的重要性反而最弱 。 因此 , 早在建隆元年(960年)十月 , 借着平定二李的军威 , 赵匡胤便以整顿司法为突破口 , 强行收回了马步判官的任免权 , 其职亦改由文人担任 。 一方面 , 文人往往精通律法 , 能更好地运用法律;另一方面 , 这等于剥夺了节度使对地方法官的任免权 , 为朝廷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 , 铺平了道路 。

建隆三年(962年)三月 , 赵匡胤再对地方司法权动刀 , 下令诸州的死刑案件必须上报朝廷 , 由刑部复审 , 以此来杜绝藩镇枉法滥杀的恶习 。 在颁布这项措施前 , 赵匡胤语重心长地对范质等宰臣说道:“五代诸侯飞扬跋扈 , 经常枉法杀人 , 朝廷竟然置而不问 , 刑部的职能几乎废止 。 况且人命至重 , 朝廷要如此姑息藩镇吗!”人命至重 , 这是赵匡胤执政与改革的重要理念 , 也为日后大宋三百余年的政治文明划出了准线 。

同年十二月 , 赵匡胤听从赵普建议 , 每县设立县尉 , 负责当地治安 , 由朝廷任免 , 而节度使任命的镇将的权力范围仅限于驻城内 , 藩镇的司法权再度被削弱 , 地方滥施重刑的现象也进一步得到扭转 。

不过 , 这些措施最初还只是一纸诏书 , 如何让它们深入到各级地方政权 , 让它们行之有效 。 这是“顶层设计”之后 , 改革者必须面对的“基层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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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嗣源

当时金州有个布衣叫马从 , 他的儿子马汉惠是个无赖 , 曾经害过自己的从弟 , 还喜欢抢劫 , 乡亲们对他是又恨又怕 。 最后 , 马从实在看不下去了 , 于是与妻子以及次子商议 , 杀死了马汉惠 , 为乡里除一公害 。

这在现代法治社会当属故意杀人

但在德法并重的古代却是大义灭亲 , 罪不至死 。 然而 , 金州防御使仇超与判官左扶却将马从夫妇和他们的次子一并诛杀了 。

这事发生在建隆二年五月 , 地方司法改革刚刚起步 。

赵匡胤闻讯勃然大怒 。 他认为马从杀人事出有因 , 罪不当死 。 仇超和左扶非但没有体会朝廷“宽刑”的用意 , 也不按法律条文办事 , 反而故意将他一家三口判成死罪 , 这是对法治的公然践踏 , 对臣民的司法暴力 。 赵匡胤责令有关部门弹劾二人 , 将他们罢官除名 , 先施杖刑 , 然后流放海岛 。

百姓的死在一般官员眼里根本不算什么 , 没想到皇帝竟然大发雷霆 。 法之为法 , 最要紧的是不让人犯法 , 而不是滥杀 。 这件“小事”一举成为震惊朝野的大事 , 自此官民知道要遵守朝廷大法了 , 更知道了皇帝改革司法的决心 。

赵匡胤的法制改革是交叉立体式的 , 在实行以重塑集权、宽刑减刑为目的的地方司法改革的同时 , 他在朝廷又开启了以重建秩序为宗旨的立法活动 。

当时 , 不仅司法与执法混乱 , 法律本身也很混乱 。 宋朝建国之初 , 法律以二三百年前的唐律为基础 , 兼用唐朝中后期及后唐、后晋、后周的相关法律 。 法令繁多混乱 , 使得司法者与执法者没有统一的法律可依 。 虽然周世宗时编撰了《周刑统》 , 但是条文仍然繁多 , 也不够严谨全面 , 使用起来依旧不便 。

因此 , 建隆四年(963年)二月 , 赵匡胤命工部尚书、判大理寺事窦仪等人 , 再度修订法律 , 于当年十二月编成《重详定刑统》(即《宋刑统》)三十卷 , 作为固定的律典;同时 , 又将自《周刑统》编成后 , 皇帝针对特定人和事发布的敕条编成《编敕》四卷 , 作为《重详定刑统》的补充 , 颁行天下 。 这次立法 , 不仅改变了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 , 更本着轻刑罚的原则 , 一改五代时期苛法无度的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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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

赵匡胤从法制入手 , 推行新政 , 一举达成了削弱藩镇和初建秩序的目的 , 国家与老百姓都从中获得了实惠 , 改革首战告捷 。 但接下来针对地方行政权的改革 , 就多少让人望而却步了 。 对藩镇的行政权下手 , 犹如在他们身上割肉 。 不要幻想掌控道德制高点 , 既得利益者就能够任人宰割 。 改革是一场谈判 , 是对各方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 , 如果要让既得利益者妥协 , 改革者必须掌握足够的资本 。

赵匡胤虽然暂时镇住了藩镇 , 但还没有足以让他们妥协的资本 , 所以最好的办法 , 莫过于绕开他们的地盘 , 在一片没有藩镇的新土地上 , 推行行政改革 。

于是 , 建隆四年的荆湖地区 , 万众瞩目 , 成为帝国政改最大的试验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