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皆行秦政法——大秦帝国的官僚制度完备而周详
《汉书》曰:“自周衰 , 官失而百职乱 , 战国并争 , 各变异 。 秦兼天下 , 建皇帝之号 , 立百官之职 。 汉因循不革 , 明简易 , 随时宜也 。 ”春秋战国之际 , 取得政权的各诸侯国 , 为巩固对人民的统治 , 保证兼并战争的进行 , 无不强化国家机器 。 统一六国的秦国 , 吸取先前奴隶制国家和被兼并国家建立的国家制度 , 确立了较完备的封建官僚制度 。 汉承秦制 , 因循不革 , 对于整个封建社会官僚体制的发展 , 产生了重要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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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的政权组织
秦国废除世卿世禄宗法制和分封制 , 实行郡县制和中央集权专制 , 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官僚制度 。 中央政权组织——
皇帝 , 最高统治者 , 凌驾于整个统治机构之上 。
皇帝之下为“三公”:
丞相 , 其官最为显要 , 金印紫绶 , 掌丞天子助理万机 。
国尉 , 金印紫绶 , 掌武事 , 主五兵 , 为武官之长 。
御史大夫 , 银印青绶 , 掌副丞相 , 主监察百官 。
“三公”之下设“九卿”:
奉常 , 掌宗庙礼仪 , 有丞 。
郎中令 , 负责皇帝的保卫和传达 , 下属有大夫、郎中、谒者 。
卫尉 , 掌皇宫的警卫部队 , 有丞 。
太仆 , 掌皇室车马 。
廷尉 , 掌刑罚 , 为全国最高之法官 , 有正、左、右监 。
典客 , 主管秦王朝统治下的少数民族 。
宗正 , 掌宗室亲属事务 , 有两丞 。
治粟内史 , 掌谷货 , 有两丞 。
少府 , 负责供皇室用之山海川泽之税 , 有六丞 。
中尉 , 负责京师保卫 , 有两丞 。
主爵中尉 , 掌列侯 。
內史 , 掌管京师咸阳及京畿40余县 , 辖地约为今关中平原和商洛地区 。
地方政权组织——
地方有郡、县、乡、亭四级行政组织 。
各郡置“守、尉、监” 。 守治民 , 尉典兵 , 监御史则负责监督百姓及官吏 。
县长官为令(长) , 有丞、尉、斗食、佐史以及各类啬夫等 。
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 , 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盾禁贼寇 。
亭有亭长 , 下设亭父、求盗各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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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的官吏任免
卫宏《汉官旧仪》云:“秦始皇帝灭诸侯为郡县 , 不世官 。 守相令长以他姓相代 , 去世卿大夫 。 ”秦朝对中央和地方官吏都实行任免制 。
国家官吏必须经过正式委任 , 方能任职视事 。 《置吏律》规定:“除吏、尉 , 已除之 , 乃令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 , 及相听以遣之 , 以律论之 。 ”官吏必须经过正式任命方可履职 , 如果不当任用而敢先行使职权 , 以及私下谋划而派往就职的 , 依法论处 。 此规定 , 防止政出多门 , 违制相授 , 结党营私 。
为防止结党营私 , 《置吏律》还规定:“啬夫之送见他官者 , 不得除其故官佐 , 吏以之新官 。 ”官员调转至另一机构 , 不可将原来的属员带去 。
官员一经任命 , 就必须听从调遣 , 不得拒不执行 。 《法律答问》曰:“郡县除吏 , 事它郡县而不视其事者 , 何论?以小犯令论 。 ”在战争期间 , 有军爵的官吏 , 如不听从委派或调遣 , 要受到处罚 。 《除吏律》规定:“有兴 , 除守啬夫、假佐居守者 , 上造以上不从令 , 赀二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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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任用官吏的权限
秦国对都官、郡、县任用官吏的权限有具体规定 。 《置吏律》曰:“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 , 以十二月朔日免除 , 尽三月而止之 。 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 , 为补之 , 母须时 。 ”都官、县、郡均有权任命本官府的椽吏 , 以及所属各官署的属员 。 任用官吏有时间规定 , 一般应在十二月初一至三月底这四个月内任免官吏 。 如官吏临时出缺 , 应随时补充 。 另有规定 , 官啬夫出缺 , 都官或县令、丞有责任在两个月内任命新的官啬夫 , 否则就要以“不从令”处罚都官或县令、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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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官吏任用的条件
秦国担任佐杂小吏有年龄限制 。 《內史杂》曰:“除佐必当壮以上 , 母除士伍新傅 。 ”新傅籍的无爵家庭的青年人不可以担任官府的佐吏 , 需用壮年 。
不得任用“废官”为吏 。 《秦律杂抄》曰:“不当禀军中而禀者 , 皆赀二甲 , 法(废) 。 ”“禀卒兵 , 不完善(缮) , 丞、库啬夫、吏赀二甲 , 法(废) 。 ”废 , 即废除、取消其职务或身份 。 废作为刑罚之一 , 它只适用于封建官吏、担任一定公职的人和王室成员等有爵的人 。 废与免有区别 , 被免者 , 可被重新起用;被废者 , 则除其宦籍 , 永不叙用 。 如《秦律杂抄》云:“任废官为吏 , 赀二甲 。 ”
不许任用罪犯为佐、史 。 《商君书》曰:“圣人之为治也 , 刑人无国位 , 戮人无官任 。 ”《內史杂》曰:“候、司寇及群下吏母敢为官府佐、吏及禁苑宪盗 。 ”候、司寇 , 均是监管刑徒的刑徒 。 下吏 , 指官吏犯罪已交付审判 , 但还未判决者 。 宪盗 , 系一种捕盗小吏 。 按此规定 , 不得任用刑徒和未决犯担任佐、史以及警卫禁苑的“宪盗” 。 有书写能力的下吏 , 不仅不得出任佐、史 , 也不得从事史的工作 。 《內史杂》曰:“下吏能书者 , 毋敢从史之事 。 ”史 , 为世袭 。 《內史杂》曰:“非史子也 , 毋敢学学室 , 犯令者有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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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官吏的保举与业绩考核
秦制 , 担任官吏 , 需要保举 。 保举者必须负责 , 被保举人犯罪 , 保举者亦连坐 。 《史记》曰:“秦之法 , 任人而所任不善者 , 各以其罪罪之 。 ” 长平之战后 , 秦攻打邯郸失败 , 河东和太原郡失守 , 与范雎任用私党有很大关系 。 郑安平、王稽都是范雎保任 , 郑安平为将军 , 王稽为河东守 。 按照秦律“任人而所任不善者 , 各以其罪罪之” 。 王稽私通外敌 , 郑安平率部投降 , 都是死罪 。 因此 , 在公元前255年 , 范雎就同王稽一起被处以死刑 。 睡虎地简记载:(秦昭襄王)五十二年 , 王稽、张禄死 。 《法律答问》曰:“任人为丞 , 丞已免 , 后为令 , 今初任者有罪 , 令当免不当?不当 。 ”这说明 , 不仅被保举者犯罪 , 保举者应连坐 , 保举者犯罪也要连坐被保举者 。 被保举者已经升迁就不再对原保举者的犯罪负连坐责任 。
秦国对官吏的考核具体而微 。 对郡县长官有定期的“上计”考核制度 , 即全国各地区、各部门逐级向上级报告有关财政收支、人口、土地、户籍等的数量与状况的一种制度 , 包含一切有关财经会计的账目都要上报中央主管部门“内史” , 以强化监督、审计和惩处 。 《效律》规定 , 会计账目不符合实际、或盈余数超过规定和不应出账而出了账 , 得按其数量折合钱数 , 除了如数赔偿外 , 还得按钱数多少给以不同的罚款 。 凡在计算中算错一户人口或一头马牛 , 就算是“大误” , 应同差错超过660钱以上者同罪 。 如系自己发现了错算 , 可减罪一等 。 至于会计有罪(计有劾) , 其上司如县尉、司马令史、县令、丞与会计连坐 。
秦人对工程、手工产品、漆园和采矿冶炼等的考核十分严格 , 对落后者要实行责罚 , 连续三年落后者 , 更加重责罚 。 如蓦马不堪使用 , 县司马罚二甲 , 县令、丞各罚一甲;马被评为下等 , 县令、丞罚二甲 , 司马评为下等革职永不叙用;成年母牛十头 , 其中六头不生小牛 , 罚啬夫、佐各一盾;母羊十头 , 其中四头不生小羊 , 罚啬夫、佐各一盾(《秦律杂抄》) 。 再如 , 驾驺除四岁 , 不能驾御 , 赀教者一盾 , 免(秦律杂抄) 。
秦律规定 , 擅自增加劳绩者 , 要受罚并取消劳绩 。 《中劳律》曰:“敢深益其劳岁数者 , 赀一甲 , 弃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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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官吏的俸禄
秦王朝取消了世袭制和食邑、食封制度 , 规定了各级各类官吏的俸禄 , 自丞相至下层官吏皆有定秩 , 由二千石到斗食不等 。 这种制度自秦统一天下后在全国实行 , 历封建社会两千多年之久而基本未变 。 秦王朝虽继续实行二十级爵制 , 但无论爵位多高亦无封邑 , 如伦侯建成侯赵亥、伦侯昌武侯成、伦侯武信侯冯毋择等均无封邑 。 这与庄襄王时的文信侯吕不韦食洛阳十万户不同 。 秦代俸禄以粟计算 , 按月发放俸禄 , 如以其他粮食发放 , 折合为“粟”的石数 。 《仓律》有关于扣除月食者俸禄的规定:“月食者已致禀而公使有传食 , 及告归尽月不来者 , 止其后朔食 , 而以其来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 。 ”按月领取口粮者 , 已领取口粮 , 如因公出食“传食”(沿途驿传供给饭食) , 以及“告归”(请假回老家)时 , 均停发给下月口粮 。 但有官秩的的官吏遇到此种情况 , 则不停发 。 《法律答问》曰:“吏有故当止食 , 弗止 , 尽禀出之 , 论可也?当坐所赢出为盗 。 ”官吏如因故必须停发俸禄而不停发 , 对于多领部分即以盗窃罪论处 。
一般对官吏在职务上违法的制裁(赀罪) , 多为减除其俸禄 。 《金布律》规定:“官啬夫免 , 复为啬夫 , 而坐其故官以赀债及有它债 , 贫窭毋以偿者 , 稍减其秩、月食以偿之 。 ”对受罚或欠债的官吏 , 因其贫穷无法偿债或交罚款 , 可以逐月从他的俸禄中扣除一部分偿还罚款或债务 。
秦简证实 , 当时一切粮食的折算 , 都是以“粟”为标准 。 秦简证实 , 当时一切粮食的折算 , 都是以“粟”为标准 。 《仓律》曰:“稻禾一石 , 为粟二十斗 。 ”“叔(菽 , 大豆) , 荅(小豆)、麻十五为一石 。 ”均指折合“粟”的重量和容量 。 此外 , 还规定了各种成色的大、小米折合为“粟”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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