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朝的郡县地方官中,谁的权力最大?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有明确记载:

县官上计执法,执法上计冣(最)皇帝所 。

“冣”(最)的意思是“合计数” , 也就是说 , 由“县官”将“计簿”上交“执法” , “执法”再进行核算处理后 , 上交皇帝所在 。

县官的这个“上计” , 是有明确的内容和时间规定的:

上计冣(最)、志、郡(群)课、徒隶员簿 , 会十月望 。 议:独令令史上计冣(最)、志、群课、徒隶员簿 , 用令史四百八十五人 , 而尽岁官吏上攻者 。

县令史每年十月十五日上交“计冣”、“志”、“群课”和徒隶员簿 , 自然是县对郡府的“上计” , 并提交大批的统计文书 。

“计” , 从“敦煌汉简”中的实物来看 , 属于典型的流水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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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 原始“计簿”要定期整理成为“月言簿”、“四时簿” , 向郡报告 , 在秦朝时 , 县中每月新买徒隶数 , 要按月向郡守上报 。

不过 , 上报并不等于“上计” , “计簿”也不仅限于粮食 , 比如在里耶秦简中就有“仓曹计录”:

仓曹计录:禾稼计;贷计;畜计;器计;钱计;徒计;畜官牛计;马计;羊计;田官计 。 凡十计 。 史尚主 。

所以在上报时 , 要制作“计冣” , 而不会把流水账直接交上去 。

同时 , 还有“志” , 比如《迁陵吏志》 , 就是详细记录迁陵县吏员编制、缺员、事由的人员统计;

“群课” , 实际上是各种“课”的意思 , 这个东西非常有“秦制”特色 , 见《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

牛大牝十 , 其六毋(無)子 , 貲嗇夫、佐各一盾 。 羊牝十 , 其四毋(無)子 , 貲嗇夫、佐各一盾 。 牛羊課

意思是 , 有成年母牛10头 , 如果在期限内 , 不生牛犊的多余6头 , 则官啬夫和官佐要受罚一盾 , 有成年母羊10头 , 不生羊羔的多于4头 , 同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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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见《秦律十八种·厩苑律》:

今课县、都官公服牛各一课 , 卒岁 , 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 , 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 , 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 。 内史课县 , 大(太)仓课都官及受服者 。

翻译过来就是 , 现在每年对各县、都官的官有驾车用牛考核一次 , 有十头以上 , 一年间死了三分之一 , 不满十头的以及领用牛一年间死了三头以上 , 主管的吏、饲牛的徒 , 令、丞都有罪 。 由内史考核各县、太仓考核都官和领用牛的人 。

“课” , 实际上就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生产经营类指标 , 以数字衡量 , 如果不能达成指标 , 就要受罚 , 当然 , “课”也会评比殿最 , 最佳者受奖 , 最差者受罚 。

不过 , “课”是“指标” , 不同于“程” , 程是“标准” , 所以 , “程”不见于上计的要求中 , 而“课”的指标完成情况包含着数字动态的变动和官吏的业绩 , 可以作为上级单位进行考绩的参考 。

至于“徒隶员簿” , 则是官有奴隶、刑徒的统计文书 , 作为专项上计 , 也可见刑徒经济对秦帝国的重要性 。

说了这么多 , 实际上就是为了解析“郡”三府的分工 , 从“上计”的内容来看 , “守府”、“尉府”收纳的 , 都是“日常财政信息”及“日常人事信息” , 他们“上计”的对象 , 应该也是从事“日常工作”的丞相 。

而真正的大头儿 , 其实是“执法”收纳的“全面统计信息” , 尤其是“生产、经营性信息”和“物资、人力资源变动” , 这些材料 , 全部经过“执法”的计算和整理 , 成为文书 , 直送皇帝 。

“上计”的内容多少 , 恰恰意味着对属县管辖权的多少 , 对于“秦制”下拥有巨大“生产经营性组织”的“县”而言 , 谁能干预它的“诸官” , 才是真正的“上级” 。

更何况 , “执法”的权限不止于此 , 它还有“上攻(功)”的权力 , 即对郡、县低级官吏的监察免职 , 以及对郡守司法定谳的举劾 , 乃至于直通皇帝的信息渠道 。

其监察人事权之大 , 可见《岳麓书院藏秦简》(肆):

以尺牒为书 , 当免者人一牒 , 署当免状 , 各上上攻所执法 , 执法上其日 , 史以上牒丞相、御史 , 御史免之 。 属、尉佐、有秩吏 , 执法免之 , 而上牒御史、丞相 。

翻译一下 , 就是郡、县要弹劾免人的程序 , 要以尺长的木牒为公文 , 每个当免者人单独一牒 , 写明事由 , 交所在区执法 , 由执法上牒中央 , 地位在“史”(或为卒史、令史 , 原文不全)之上者 , 上牒至丞相、御史大夫处 , 由御史大夫代表皇帝免职;“郡属”、“尉佐”、“有秩吏” , 则不需要申请 , 直接可以由执法免职 , 事后上牒御史大夫和丞相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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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程序 , 实际上也为我们解析《萧何 , 人杰出“少年”》中引用的一条《岳麓书院藏秦简》的人事程序提供了钥匙:

诸吏为诈 , 以免去吏者:卒史、丞、尉以上 , 上御史;属、尉佐及乘车以下 , 上丞相 。 丞相、御史先予新地远犫 。

卒史、丞、尉以上上御史大夫 , 属、尉佐及乘车以下 , 上丞相 , 对照一下 , 则后半段 , 完全与上文相符 , 乘车以下=有秩吏 。

这条线 , 正好是秦朝丞相、御史大夫人事任免权限的交界线 , 或者说是丞相与皇帝之间人事权力的分野 。

这条分界线 , 更突出了一条 , 就是秦朝“史职”地位之高 , 绝非西汉可比 , “郡卒史”列名在“县丞”、“县尉”之前 , “郡属”列名在“尉佐”和“有秩吏”之前 。

而所有这些任免的轴心 , 就是“执法” , 可见其权力之重 , 实则超过了郡守、郡尉 , 郡丞这种郡守的“大秘书”就更不在话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