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宋代的民法比起前代的改进之处
远在西周春秋时期 , 当时百家争鸣 , 其中有一个著名的派系就叫“法家” , 以商鞅 , 李斯 , 韩非子等人为代表 。
这些人虽然学术观点并不完全相同 , 但核心思想之一就是“相信人性本恶” , 必须要“依法治国” , 而不是用“仁义道德” 。
或者用一句话来简单形容他们的做法就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 讲究法律面前 , 人人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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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恶 , 这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 在那个等级还很分明的社会显然是不可能彻底贯彻的 , 比如这里面手段最严厉 , 心性最坚毅的商鞅 , 太子犯法他也不能惩罚 , 只得让太子的师傅代为受刑 , 就这样也狠狠的得罪了许多权贵 , 孝公一死他就被车裂灭族了 。
但是不管怎么说 , 能够提出“依法治国”的观念 , 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是极大的进步了 。
随着时代的发展 , 历朝历代都有各自的律法 , 也都各有优劣 , 但是到了宋朝 , 却达到了古代法律——尤其是民法方面的最高峰 , 那么 , 比起前代来说 , 宋朝的民法有哪些主要的进步之处呢?
我觉得有两个主要的方面 。
第一 , 对于平民的保护增加了
正如我们之前说过的 , 虽然早在春秋年间就有了法家 , 但是远远谈不到“法令面前 , 人人平等” , 法律更多的是保护贵族和官宦阶层 , 平民根本就没有足够的话语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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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是许多朝代 , 权贵责罚甚至打杀平民百姓 , 最多就是象征性的补偿一点金钱就行了 , 而反过来则大不一样 , 平民若是侮辱或者反抗了权贵 , 那绝对会受到国家武器的严惩 。
换句话说 , 无数平民百姓作为国家的底层 , 虽然对他们规定的义务极多 , 比如纳税 , 比如服徭役等等 , 但是享受到的权利却是极少 。
但是在宋朝这一点终于有了很大的改善 ,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 再加上宋朝初期的统治者(主要是宋太祖和宋太宗两兄弟)本身也比较宽厚仁慈 , 因此决定增加对普通百姓人身关系以及私有财产的保护 , 让私有观念进一步增强 , 这样才更有利于经济和商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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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宋太宗至道二年(996)曾经下诏:
《文献通考》:“江南、两浙、福建州军 , 贫人负富人息钱无以偿 , 没入男女为奴裨者 , 限诏到并令检勘 , 还其父母 , 敢隐匿者 , 治罪 。 ”
这一条法规就是为了保护穷苦人家子女的人身自由权利 , 并将雇佣制的主仆关系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化 , 而不再像是以前主人对于仆从几乎有着一切的控制权利 , 这大大的增强了这些仆从的生存权和自由权 。
而这些 , 我们还能得到更加细致的契约内容:
《袁氏世范》:以人之妻为婢 , 年满而送还其夫;以人之女为掉 , 年满而送还其父母;以他乡之人为碑 , 年满而送归其乡 。
这里明确规定 , 当这些奴婢的合约期满之后 , 必须要把他们送回原处 , 如果他们无处可去 , 或者愿意继续留在这里的话 , 则必须重新签订新的契约 。
由此就可以看出 , 平民百姓们——尤其是底层原本那些几乎不被当人看待的奴婢们 , 现在国家从法律的层面上已经明确给予了他们保护 , 这绝对是我国法律史上迈出的重要的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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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 , 奴婢犯错是在所难免的 , 只是如今的法律规定只能由官府依法处罚 , 严禁主人滥用私刑 , 这等于是把奴婢也当做了国家的一份子来看待 , 而不再像以前一样 , 是主人的私人财产 , 就像是马牛羊一般 。
《宋史》:“有盗主财者 , 五贯以上脊杖、辣面、配牢城;十贯以上奏裁 。 而勿得私黔涅之 。 ”
这里非常明确的做出了规定 , 奴仆偷盗主人五贯以上的财物 , 将被脊杖、辣面 , 发配充军;而十贯以上需要奏明官府来裁处 , 不能由主人随意处置 。
有朋友可能问了 , 若是随意处置了会怎么样呢?当然要负很严格的责任 , 比如宋真宗时期对于杀害奴婢的惩罚如下:
《宋史》:主因过殴决致死者 , 欲望加部曲一等 , 但不以慈犯而杀者 , 减常人一等:如过失杀者勿论 。
这些虽然统治的初衷肯定还是为了保证自己统治的稳定 , 国家的发展 , 但是客观上确实是民主和开明了许多 , 底层人民的权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
第二 , 多了许多人文的温情
都说法律无情 , 但其实高明的法律 , 反而一定要把人情世故都考虑进去 , 这也是儒教所谓的“重义轻利”的观念 , 用现代化来说就是道德文明建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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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一味的只是用严苛的法律来惩罚也是不可行的 , 这个秦朝早已经做出了前车之鉴 , 秦朝继承与商鞅一脉的观念 , 的法律不可谓不细致 , 不严苛 , 但是完全把百姓当做没有思想的傀儡来管理 , 几乎没有一点温情可言 , 所以强大的秦帝国仅仅二世就亡了 。
所以汉高祖刘邦刚一入关 , 马上就宣布所有秦朝的严苛法律统统作废 , 只留下简单的“约法三章” , 而宋朝 , 在这方面又做了长足的进步 。
比如女性 , 孩童和老人都属于弱势群体 , 宋朝的民事司法中就专门针对他们进行了细致的保护 。
《名公书判清明集》:
准救:诸身死有财产者 , 男女孤幼 , 厢者、邻人不申官抄籍者 , 杖八十 。
准较:辄支用已检校财产者 , 论如擅支朝廷封桩钱物法 , 徒二年 。
这些法律在体现了律法的严肃和谨慎之外 , 也对妇女老幼等弱势群体给与了极大的人文关怀 , 让法律不再是冰冷冷的律条 , 而是充满了道德和温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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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 宋朝的民法还有一个突出的贡献 , 那就是规定了审讯过程中不能使用刑罚 , 严刑逼供 , 宋太祖曾经亲自下诏规定 , 只有在人赃俱获 , 证据充足的情况下 , 犯人仍然不肯认罪的话 , 这才可以动用刑罚 。
而如果只是一般的民事诉讼 , 比如财产纠纷 , 邻居纷争之类的案件 , 需要耐心的进行调节 , 绝不可随意动用刑罚 。
除此以外 , 宋朝的法律还有一个跨时代的闪光点 , 那就是越诉法的制定 , 当在种种因素的影响下 , 导致判罚出现不公的情况下 , 犯人可以进行越级上告 , 这就有点像是我们如今所说的一审不服 , 请求二审再次审核的意思了 。
结论
从这两点我们可以看出 , 宋朝的民法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先进的地步 , 对于平民和弱者的特殊考虑 , 以及深刻的人文关怀 , 都在历史上达到了全新的高度 , 也对后世的律法制定给出了很好的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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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宋史》
《名公书判清明集》
《文献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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