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政治制度史

创皇帝制

无上的权利 , 凡行政、军事、经济等一切大权 , 均由皇帝总揽;秦朝首都咸阳及其附近关中平原由内史直接管理 。 中央制度秦始皇以战国时期秦国官制为基础 , 把官制加以调整和扩充 , 建成一套适应统一国家需要的新的政府机构 。 在这个机构中 , 中央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 丞相有左右二员 , 掌政事 。 太尉掌军事 , 不常置 。 御史大夫是丞相的副贰 , 掌图籍秘书 , 监察百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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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以下 , 是分掌具体政务的诸卿 , 公: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的政事)、太尉(负责管理军事)、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 , 下达皇帝召令 , 兼理国家监察事务) 。

九卿:卫尉(掌管皇宫保卫)、郎中令(掌管警卫事务)、太仆(掌管宫廷车马)、廷尉(掌管司法诉讼)、典客(掌管外交事宜)、奉常(掌管宗庙礼仪)、宗正(掌管皇室内部事务)、少府(掌管山河湖海税收和制造业)、治粟内史(掌管财政税收) 。 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制和行政机构即三公九卿制 , 互相没有统属关系 , 由皇帝掌握最终决断权 。

秦朝中央制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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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秦始皇采用战国时期法家韩非的建议 , 以法治国 , 秦帝国制定的法律十分细密、严苛 , 是秦始皇加强皇权、巩固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工具 。 秦法对于秦王朝雷厉风行的推行各种巩固中央集权的措施发挥过重要作用 , 但同时也给人民带来了极大的苦难 。

战国法家韩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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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沿袭了商周时代的很多酷刑 。 据文献记载 , 刑罚有膑(剜去膝盖) , 刖(锯脚) , 宫 , 榜掠 , 腰斩 , 枭首 , 弃市 , 戳尸 , 坑死 , 凿颠 , 抽胁 , 镬烹 , 车裂 , 夷三族等 。 当时的中原地区古人多儒雅仁义 , 社会是宗族形式结构 , 不具备法治统治的基础 。 秦尊韩非的以法治国 , 这就造成了作奸犯科的人大增 , 面对条条酷刑 , 人们怨声载道 , 这也是加剧秦朝灭亡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

秦朝酷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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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一个大国 , 需要全国一致而又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 。 出土的云梦秦简提供了自秦孝公至秦始皇时期陆续修成的秦律的部分内容 , 其中有刑律的律文和解释 , 有名目繁多的其他律文 , 还有案例和关于治狱的法律文书(见云梦秦律) 。 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 , 以秦律为基础 , 参照六国律 , 制定了全境通行的法律 。 秦律经过汉朝的损益 , 成为唐以前历代法律的蓝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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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制度

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建议 , 把全国分成三十六郡 , 以后又陆续增设至四十余郡 。 皇室任免郡县的主要官吏 , 这些郡完全由中央和皇帝控制 , 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 。 中央集权的制度从此确立 。 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的峄山刻石辞说:“追念乱世 , 分土建邦 , 以开争理”;“乃今皇家 , 壹家天下 , 兵不复起” 这说明秦始皇认为废分封行郡县是消除各地兵争所必须的 。

郡 , 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 , 其组织机构与中央政府略同 , 设郡守、郡尉、郡监(监御史) 。 郡守 , 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 , 掌全郡政务 , 直接受中央政府节制;郡尉 , 辅佐郡守 , 掌管全郡军事;郡监 , 掌监察工作 。

郡县制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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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以下设县或道 。 县是秦朝统治机构中关键的一级组织 , 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构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个单位 。 内地设县 , 边地少数民族地区设道 。 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 , 不满万户的设县长 。 令、长为一县之首 , 掌全县政务 , 受郡守节制 。 县令下设尉、丞 。 尉 , 掌全县军事和治安;丞 , 为县令或县长的助手 , 掌全县司法 。 郡、县主要官吏由中央任免 。

县以下设乡、里和亭 。 乡和里是行政机构 , 亭为治安组织 。 乡设三老、啬夫和游徼 。 三老掌教化 , 啬夫掌诉讼和税收 , 游徼掌治安 。 乡以下为里 , 是秦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 。 里设里正或里典 , 后代称里正、里魁 , 以“豪帅”即强有力者为之 。 其职能除与乡政权职能大体相同外 , 还有组织生产的任务 。 此外 , 还有司治安、禁盗贼的专门机构 , 叫做亭 , 亭有长 。 秦规定 , 两亭之间相隔十里 , 设亭长 。 亭遍布于城乡各要地 。

小编觉的秦朝创下的一套中央集权国家政治制度在以后中国社会的历史中 , 只有修修补补 , 基本框架不变 。 也为了巩固统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