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第十一条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出具的油库、加油站(点)等设施的批准证书和验收文件;(3)工商部门出具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由安监部门出具;(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六)审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
14.第十二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
15.第十三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成品油长期稳定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省级人民政*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点)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省级人民政*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招标、拍卖的前置审批文件以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号文件 。水上加油站(船)还应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成交确认书 。
16.第十四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省级人民政*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招标或投标的前置审批文件以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号文件
19.第十七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 。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章的书面证明,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注明日期,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第十八条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需要报上级商务部门审查的,应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上级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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