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署名权是著作权法中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 ,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 , 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品是作者心智和创造性劳动的结晶 , 通过署名权为作品打上标记 , 真实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联系 , 既是对作者创造性劳动的尊重 , 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任的表现 。因此 , 署名权只有真正的作者才有资格享有 , 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行使此项权利 。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 , 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 。
【简述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署名权的内容:一是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二是署名方式决定权 , 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三是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 , 即在数人作品中 , 作者姓名如何排列 , 由作者协商决定;四是署名指示权 , 即如果作品署名发表 , 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 , 应当说明其署名;五是署名权的行使会受到一定限制 , 如经多次演绎的作品 , 即可不指出其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