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1.公司名称由三部分组成:名称或商号、行业(业务特点)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只允许使用一个名字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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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公司不得使用以下名称
4.公司申请注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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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步骤

公司名称应由三部分组成:名称或商号、行业(经营特点)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应冠以所在地区和分部的名称,并在行政区划内享有专有权 。同行业的公司名称不要混淆 。外商投资公司名称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全国同行业名称不得混淆;外商投资公司可以有与中国名称一致的外国名称 。

公司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因特殊情况,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两个名称的,基金不得重复注册 。

公司不得使用下列名称:有害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由外文字符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由数字组成的名字 。

公司申请登记时,名称前应注明公司所在市、县的名称 。给予市、县名称的,应当经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同一个市县,同一个行业的公司没有同一个名字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代替市、县名称的,由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公司名称使用“中国”、“中国”字样的,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全国同行业公司不得重名;除国有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中国”和“中国”的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