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东家”一个明白 给“管家”一个清白

这笔钱 , 你也有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编第六章第七十条规定 ,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因此 , 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 这一点铁板钉钉 。 不管是物业公司 , 还是业主委员会 , 只相当于一个“管家” , 替全体业主管理这笔收益 。 这应该是一个法律常识 , 但是 , 不少业主至今还蒙在鼓里 , 更谈不上有效行使权利 。

业主如何行使共有权利 , 是一项不小的考验 。 正因为这是“公共收益” , 如果制度设计不好 , 就会出现所有者缺位 , 也就是人人都有权管、人人又没法管 , 结果必然是“东家”不明白、“管家”不清白 。 有时“管家”不听使唤 , 一个个“东家”也无可奈何 。 比如 , 部分业主要求公开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账目 , 但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推三阻四或敷衍塞责 。 部分业主讨要公共收益的知情权、共同管理权 , 不仅要有强烈的公益心 , 还要有大量的时间精力去投诉乃至打官司 。 这个难度显然不小 。 个体力量小、维权难度大 , 正是一些小区公共收益变成“糊涂账”的重要因素 。

只有一个个分散的业主联合起来 , 才能更有效地主张合法权利 。 究其根本 , 小区公共收益何去何从 , 不是一笔钱的问题 , 而是一个复杂的治理问题 。 现实中 , 业主权利意识淡薄 , 自治能力不足 , 导致“管家”坐大 。 对广大业主来说 , 一要增强主人翁意识 , 主动参与公共事务 , 只有人人担起一份责任 , 才能避免公共事务无人管;二要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 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纸上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 现实的权利需要行动来争取 。 随着多数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维权能力的提升 , 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就会逐步进入法治轨道 。 不论法律诉讼案例 , 还是具体矛盾化解 , 一些发达城市在这方面已有相对成熟的经验 。

自治是一种权利 , 也是一种能力 。 这种能力不是天生就有的 , 要在实践中不断养成 。 我们说小区业主要自觉提高自治能力 , 不是说政府部门、社区自治组织等方面没有责任 , 就可以撒手不管 。 从制度层面看 , 业主自治举步维艰、公共收益管理混乱 , 与监督机制缺位密不可分 。 许多小区都成立了业主委员会 , 物业公司有业委会监督 , 但业委会谁来监督?实践证明 , 靠业主大会监督业委会 , 有时也是一厢情愿 。 对此 , 应结合各地实际 , 以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 , 进一步完善社区自治结构 , 设立业委会的监督机构 , 从源头上防止业委会违背业主大会意志或业主整体利益 。 同时 , 在小区自治能力比较弱的阶段 , 社区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等 , 应在基层政府指导下发挥积极作用 , 支持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完善业主自治结构 , 推动小区尽快走上有序自治之路 。 具体到小区公共收益管理 , 合肥市蜀山区探索设立共管账户是一种有益尝试 。 有关部门应鼓励各地探索创新 , 通过引入信托模式、第三方机构监管等方式 , 将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置于阳光下 , 给“东家”一个明白 , 给“管家”一个清白 。 (吴林红)

作者:吴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