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吴思之问”


破解“吴思之问”

破解“吴思之问”// //

写《潜规则》的吴思先生 , 曾在一次演讲中说到一个故事 , 故事出自清代安徽宿松县举人段光清的《镜湖自撰年谱》:道光十七年(1837年)九月 , “余佃人及邻里家赀稍温者数家人 , 忽被差传 , 诬接贼赃 。 盖失物主通同捕役嘱贼扳诬 , 以欺乡懦 , 藉填欲壑者也 。 佃人泣诉于先兄 , 先兄来园与余商之 。 ”

吴思将这段记载翻译成了大白话:“那年9月有一天 , 段家的一些佃户跑到他这儿来诉苦 , 说捕役 , 就是差役 , 也就是相当于现在的警察传唤他们 , 说他们家 , 有贼 , 说他们是窝赃了 , 这几个人大惊 , 就到这儿来求助 。 然后段光清就跟他的哥哥商量怎么对付 。 ”

在讲这个故事的时候 , 吴思提醒他的听众:“我讲的这个故事大家也可以看作是一道社会生活经验的测试题 , 不妨各位设身处地替当事人想一想 , 换你们在那个位置怎么做?”“大家一定得帮着出好主意 。 有什么好主意吗?你们自己心里想 , 我估计未必能想出像段光清这么好的主意来 。 ”我将吴思的这个提问 , 称为“吴思之问” 。

那么段光清想出的到底是什么主意呢?他告诉兄长:“兄当集同乡会议 , 少敛经费 , 每年给分方捕役数千 , 以偿其为我地方勤缉盗贼 , 且戒其无再嘱贼诬扳 。 由是先兄告我同乡 , 欣然踊跃 。 ”这段话我翻译一下:段光清建议他的兄长:“您不如召集大伙开个会 , 叫大家出点钱 , 集在一块 , 每年送衙役几千文 , 作为辛苦费 , 请他们今后高抬贵手 , 不要再来敲诈乡亲了 。 ”段光清的兄长回去跟乡亲一商量 , 大家都同意 , 踊跃掏钱 。

于是 , 吴思说 , “一个惯例就形成了 , 一个默契 , 大家不说什么 , 但是以后就固定这么办了 。 这就是一个潜规则 , 我们看就在眼前 , 就这么诞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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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通过这个故事 , 解释了潜规则的生成机制 。 潜规则为什么能够生成?吴思认为 , 关键是因为衙役掌握着一种很厉害的“合法伤害权”:衙役“怀疑各位是窝主 , 他犯法了吗?办案、破案 , 这是衙役的权力 , 是他的责任 。 他怀疑谁谁谁是嫌疑犯 , 也是他的权力 , 把嫌疑犯给弄到班房里去关着 , 仍然是他的权力 , 他没有一点儿违法” 。

在段光清的家乡宿松县 , 衙役靠着这一“合法伤害权” , 迫使乡民接受了一个潜规则:出钱向衙役赎买免受敲诈的待遇 。 本来按照正式规则 , 衙役是不允许勒索老百姓的 , 但这个正式规则不管用 , 衙役以“窝赃”为由 , 很容易就可以勒索到小民了 。 为避免突然碰上被衙役敲诈的倒霉事 , 乡亲们只好平摊点经费换个平安 , 也即承认正式规则不管用 , 自觉遵循潜规则 。 对衙役来说 , 新规则也比赤裸裸搞敲诈勒索更划算:不费吹灰之力 , 便多了一笔固定的、无风险的收入;而搞敲诈勒索 , 则难保不会遇到些个想拼个鱼死网破的“刁民” 。

段光清出的这主意似乎还真巧妙 , 效果似乎也不坏 , 毕竟 , 衙役借“窝赃”之名勒索乡民的事情少见了 。 但是 , 这种给衙役送钱的办法实在让人意难平 , 因为这意味着承认衙役拥有敲诈勒索的权力 。 难道就没有更好的对策吗?坦率地说 , 我对吴思先生的那句“我估计未必能想出像段光清这么好的主意来” , 一直很不服气 。 我相信传统社会在对付衙役的敲诈勒索方面 , 应该积累了更有价值的经验 。


破解“吴思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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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好这段时间我在《汉阳县识》上读到另一个故事:同样是道光年间 , 汉口的商民也曾经遭受衙役敲竹竿 , 当然借口不是“窝赃” , 而是另外的名目——晚清时 , 汉口为天下名镇 , 商贸发达 , 聚集了一大批在城市讨生活的流民 , 也因此 , 时常有一些流民因为饥寒而暴毙街头 , 用《汉阳县识》的话来说 , “道光初年 , 汉市殷盛 , 惰民流丐于此者滋多 , 冬令风寒 , 路毙时见 。 ”汉阳县的衙役一见到哪处有人死了 , 便借着官府调查死因之机 , 浑水摸鱼 , 趁火打劫 , 向附近的商民勒索财物 , 不掏钱就随便给捏一个杀人凶嫌之类的罪名 , 让你吃不了兜着吃——“司牧官循例相验 , 胥役遂假以唬吓市商 , 地方苦之” 。

那么汉口的商民是怎么对付这些衙役的?他们推举了两名有声望的绅商——傅培霖与甘伟烈 , 前去跟汉阳县知县交涉:如果县衙能够约束衙役敲诈商民 , 我们商民愿意成立一个“自新堂” , 为不幸横死街头的流民施棺掩埋 。 以后凡发现“路毙男女” , 可由地保验看有无伤痕 , 若非他杀 , 则由“自新堂”出资收葬 , 官府就不要派衙役下来扰民了 。 汉阳县衙同意了汉口商民的建议 , “立案奉准遵行” 。

汉口绅商傅培霖与甘伟烈提出来的解决方案 , 跟宿松县乡绅段光清兄弟的方案 , 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宿松县乡民用掏钱赎买“合法伤害权”的方式 , 来躲避衙役的盘剥;汉口商民也掏钱 , 但不是向衙役赎买 , 而是成立一个叫做“自新堂”的组织来解决问题 。 虽然“自新堂”的性质是慈善团体 , 职能只是收葬横死的流民 , 但是 , 一个民间组织建立起来之后 , 它产生的意义就不仅仅限于慈善 , 而是使商民结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 , 并在维持共同体运转的过程中训练了自治的能力 , 同时 , 商民也因此获得了一个与官府沟通、跟衙役博弈的组织平台 。

毫无疑问 , 衙役要敲诈单独一个商人 , 那是很容易的事情 , 但是现在有了“自新堂” , 衙役倘若再来敲诈勒索 , 则需要面对一个相比之原子化个体要强大得多的组织化群体 , 想得逞就比较难了 。

汉口商民成立的“自新堂” , 只是当时整个汉口的社会自治网络的一个节点而已 。 事实上 , 在清代 , 汉口已经形成了非常复杂、覆盖多个层面的自治网络 , 众多由商民、绅商、居城士绅创建、成立、主持的自治组织 , 如行会、善会、消防局、义学、保甲 , 等等 , 为汉口社会提供了公益福利、城市建设、基础教育、防火防洪、维持秩序、沟通官民等公共服务 。 显然 , 社会组织的发达 , 意味着市民不必事事依赖于国家权力 , 社会自身就能够自发、自主地进行自我治理 。

而这样的自治组织与自治机制 , 正是段光清方案中付之阙如的 。 也所以 , 宿松县乡民虽然通过赎买 , 得以暂时避免受到衙役勒索 , 但他们的自治能力与博弈力量 , 并没有得到成长;他们的收获 , 只能是一条潜规则 。

说到这里 , 我们可以发现 , 对付衙役的敲诈勒索 , 是有两种办法的 , 一种是段光清的办法 , 用钱赎买衙役的“合法伤害权”;另一种办法是汉口商民的办法 , 建立自治组织 , 以此抗衡衙役的“合法伤害权” 。 两种办法 , 敦优敦劣 , 就不需要我多言了 。 生活于晚清时代的段光清因为眼界所限 , 只想到用“赎买”而不是“自治”的方式来对付衙役 , 那还情有可原;吴思先生为段光清方案拍案叫绝 , 则太不应该了 。

我想说的是 , 发达的社会自治组织与自治机制 , 可以压缩衙役使用“合法伤害权”的空间 , 破解建立在“合法伤害权”之上的潜规则 。 让我再举一个例子来证明这一点:


破解“吴思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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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福建长乐县有个叫“梅花里”的杂姓村 , 当地民风甚坏 , 大姓欺小姓 , 强者欺弱者 , 时有争讼 , “颓风日甚” 。 纷争一多 , 衙役下乡的机会也便多了起来;而衙役一来 , 又免不了要趁机索要各种小费 。 道光七年(1827年) , 当地的乡绅决心改变这种状况 , 便联合各姓族长、耆老 , 成立了一个跨宗族的自治组织——乡约 。

乡约原是发端于北宋的乡社自治组织 , 至清朝时已渐渐沦为官府委任的职役 , 被用来协助官方催税 。 不过梅花里乡约总算回归自治的本色:公举乡约董事 , 公议约束规条 , 由乡约负起村庄的治安、公益、救济、仲裁争端之权、之责 。 梅花里也因此风俗渐厚 。

在梅花里乡约的约束规条中 , 有一条是这么说的:“差役奉票到乡者 , 肩舆相望、苛索酒食、高勒工雇 , 情形实觉难堪 。 以后差役到乡 , 其夫价工食 , 事主不必给与 。 搅扰者公禀 。 ”也就是说 , 梅花里明确拒绝接受衙役的敲诈 。 而他们之所以有这个胆气 , 当然是因为梅花里的乡民通过乡约结成了共同体 , 拥有了自治的组织机制 , 以及跟官方权力相博弈的组织力量 。

严格来说 , 那个“吴思之问”并不是被我破解了——实际上 , 在我们的社会治理传统中 , 本来就有优良的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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