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年前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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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年前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68年前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

近日 , 南靖县山城镇雁塔村上1组村民徐建华在整理家中物品时 , 发现长辈遗留的一张68年前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

该土地房产所有证上的字迹依然清晰 。 证书上方自右向左印制“土地房产所有证”字样 , 标注徐荣寿等人为持证人 , 有土地坐落、种类、地名、折市亩数、四至等 , 房产坐落、种类、间数、地基、四至、长宽尺度等 。 证书还标注证书编号、县长陈锐志、1951年签发时间 , 加盖南靖县人民政府的四方形印章 。

笔者上网查询 , 上世纪50年代初期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 是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 , 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和1950年政务院《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完成后 , 对私有农业土地者发给土地所有证保障其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 由当时的人民政府颁发的 。 土地证以户为单位填发 , 以表明此项土地房产为该户成员所共有 。 因此 , 个人持有的50年代《土地房产所有证》 , 在当时是私有土地及房屋的法律凭证 。 我国土地现有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 1951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没有法律效果了 , 不再作为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明 。 (本文源自《闽南日报》“漳州档案”专栏 , 徐东升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