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讼棍”之词在中国立法语言中是怎么消失的
法律现象的出现导致新法言法语的产生 。 相应地 , 某些法言法语的消失 , 与相应的法律现象的消失有关 。
“讼师”“讼棍”之词在中国立法语言中是怎么消失的// //
据霍存福先生研究 , “讼师”、“讼棍”等词汇的消失 , 就是如此 。
自宋朝以来渐次增多的有关“讼师”的记载 , 判词中屡有对“讼师哗鬼”的斥骂后 , 又有“讼棍”一词 。
对于这些以罢免官吏、官吏子弟、生员、地棍等为构成人员的助讼活动 , 北宋始以“告不干己事法”禁制之 , 明清延续其制 。
清代专门制定禁制讼师、讼棍活动的条例 。
“告不干己事法” , 作为基本的或替代的讼师禁制法 , 间接地起着禁制讼师或讼棍活动的作用:清代出现的专门针对讼师或讼棍活动的条例 , 使直接方式与间接方式相互配合 。
“讼师”“讼棍”之词在中国立法语言中是怎么消失的// //
明清律《刑律·诉讼》“教唆词讼”律文 , 源头是唐律中的“为人作辞牒加状”及“教令人告事虚”两条 , 是两条的合并 。 但明清律的该条文尚不能直接推导出律文的主旨在于制裁讼师教唆 。
明确地针对讼师的法律规定 , 出现于条例 。 较早的是康熙十九年(1680年)纂呈、至ニ十七年(1688年)颁行的涉及“讼师教唆词讼”的条例 , 雍正时附于律 。 乾隆时在此基础上陆续出台4条明确针对讼师的条例 。
其中 , 第5条例文是对地方官管内“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失于觉察或明知不报的处理规定 。
第7条例文是对讼师秘本的撰造刻印、贩卖、藏匿等行为的治罪条例 。
第8条例文是对“积惯讼棍串通胥吏 , 播弄乡愚 , 恐吓诈财”者 , 依“棍徒生事扰害例”充军的规定 。
第9条例文是授权钦差大臣对地方官管内“讼师唆使扛帮”失察的处理规定 。
此外 , 第1条例文“代人捏写本状 , 教唆或扛帮”者 , 也包含了讼师在内 。
国家立法如此 , 地方官也以压制讼师、打击讼棍为任 。 如汪辉祖即说 , “唆讼者最讼师 , 害民者最地棍” , 并设计了惩治之方 。
“讼师”“讼棍”之词在中国立法语言中是怎么消失的// //
但是 , 这一情况到了清末变法 , 由于西方律师制度的引入 , 讼师、讼棍被新型的、合法的律师所取代 。 原来处于职业或半职业的、非法的讼师、讼棍 , 逐渐淡出了历史舞台 。
尽管这一新旧交替过程有交叉 , 即讼师不是随着新的立法出台就马上销声匿迹了 。 但随着讼师、讼棍这一现象的消失 , 讼师、讼棍这两个词汇也逐渐不再被提及了 。 如今 , 它只作为历史词汇岀现在法律史学家的研究中;或者作为模糊的概念 , 出现在对一些人的形容中 。 与“讼师”、“讼棍”之词一样 , 随着相关立法语言的消失而逐渐消失的法言法语还有很多 。
如法律谚语中“妇人有事 , 罪坐夫男”、“一人家有罪 , 九家连坐”、“一人造反 , 九族遭诛”等 , 都已经成为了历史记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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