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历史上最神秘的官职,曾被史学界认为不存在

“执法”的性质 , 参见《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 , 殿中置一法官 , 御史置一法官及吏 , 丞相置一法官 。 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 , 皆此秦一法官 。 郡、县、诸侯一受宝来之法令 , 学问并所谓 。 吏民知法令者 , 皆问法官 。 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 。

这里说的是“法官”的配置 , 天子在殿中、御史大夫(有属吏)、丞相处各设一个“法官” , 诸侯、郡、县都设“法官”和属吏 , 法令内容全国一致 , 官吏和百姓想要了解律令的 , 全部咨询法官 , 则天下没有不知法的人 。

不过 , 必须指出的是 , 在很多大秦帝国粉的眼里 , 这里的“皆问法官”就等同于“以吏为师” , 也就是天下人都可以去学习律令 , 从而成为秦吏 。


秦朝历史上最神秘的官职,曾被史学界认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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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并非如此 , 现实是 , 不要说普通的秦民黔首 , 就算是秦吏 , 比如睡虎地秦墓的“喜” , 也只是掌握了和自己工作范围相关的律令 , 而不是说随意学习 , 其实《商君书·定分》也说了:遇民不修法 , 则问法官 , 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 , 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 。 吏知其如此 , 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 , 民又不敢犯法 。

翻译过来 , 就是百姓不懂律令 , 就问法官 , 法官以相应的刑罚宣示之 , 百姓就用法官提供的“司法解释”告诉“吏” , 也就是民平时能够接触到的“诸官”等“治民吏” , “吏”知道百姓了解律令 , 也就不敢随意地摆弄百姓 , 百姓也不敢犯法 。

注意 , 真正的“治民吏” , 其实也是从“民”中间“除佐”而来 , 不像“史”是世袭入学室的 , 所以 , “秦制”日常的“治民”就是用“群众管群众” , 而“法官”则是朝廷派出的“御史” , 从而保证中央的权威以“法”的权威性贯彻 。

当然《商君书》的制度记载只能作为制度原则的参考 , 因为在商鞅变法的时代 , 秦国没有设“郡” , 也没有分封“诸侯” , 这条记载 , 不可能是当时的原貌 。

但是 , “执法”的出现和设置 , 确实体现了《商君书·定分》中的原则 , 或许为秦汉人所窜入的文字 。

可信的信息是 , 出土秦简中与“执法”相关的律文 , 只不过内容量有限 , 所以 , 学界对于其身份也有很多猜测 , 比如认为“执法”不同于“御史” , 是二千石官的 , 也有认为“执法”是御史大夫次官的 。

不过 , 如果我们换个思路 , 这个问题根本不难理解 , 见《汉书·高帝纪》中收录诏书:二月 , 诏曰:“……布告天下 , 使明知朕意 。 御史大夫昌下相国 , 相国酂侯下诸侯王 , 御史中执法下郡守 , 其有意称明德者 , 必身劝 , 为之驾 , 遣诣相国府 , 署行、义、年 。 有而弗言 , 觉 , 免 。 年老癃病 , 勿遣 。 ”

这里的诏书面向全国下发 , 采取了两个传递序列 , 一个是御史大夫下相国 , 相国下诸侯王;一个是御史中执法下郡守 。


秦朝历史上最神秘的官职,曾被史学界认为不存在

秦朝历史上最神秘的官职 , 曾被史学界认为不存在// //

也就意味着“执法”在汉初依然存在 , 并未随着秦朝灭亡而彻底消失 , 其对“郡守”的诏书下达程序 , 也一定程度上延续了“秦制” 。

而“御史中执法”的身份 , 前人早有注解 , 即“御史中丞” , 则“执法”属于“御史”身份 , 毫无疑问 。

不过 , 秦制的相关记载实在不多 , 我们只能从西汉的制度变迁结果 , 来进行观察和对照 , 见《汉官旧仪》:御史 , 员四十五人 , 皆六百石 。 其十五人衣绛 , 给事殿中为侍御史 。 宿庐 (左右) [在石]渠门外 。 二人尚玺 , 四人持书给事 , 二人侍[前] , 中丞一人领 。 余三十人留寺 , 理百官也 。

这段记载中记录了西汉御史的总编制为45人 , 其中有15人穿绛色衣服在“殿中”侍奉 , 名为“侍御史” , 其居住办公地在石渠门外 , 其中2人负责掌玉玺 , 4个人备秘书 , 2个人在皇帝面前近身服务 , 由“御史中丞”率领 。

其余的30个御史在“御史大夫寺”工作 , 负责监察百官 。

这里面的信息其实已经很足 , 可以与其他史料进行对照 , 见《通典》卷二四《职官六》:中丞在殿中兰台 , 掌图籍秘书 , 外督部刺史 , 内领侍御史十五员 , 受公卿奏事 , 举劾案章 , 盖居殿中 , 察举非法也 。

可见 , 御史中丞的办公地就在“殿中区域”的“兰台” , 主掌档案 , 外管各州部刺史 , 内领侍御史 , 并接受公卿的奏事文书 , 恰恰相合于《商君书·定分》中说的“殿中置一法官” 。

那么 , 咱们怎么确定秦朝的“执法”和“侍御史”的关系呢?

重点就在“其十五人衣绛”上 , 也就是说 , “侍御史”的服制与其他的“御史”不同 , 这种不同 , 并不是汉朝才有的 , 见《汉官解诂》载:秦灭楚 , 以其君服赐执法近臣御史服之 。

蔡邕《独断》:法冠 , 楚冠也……秦制执法服之 。 今御史廷尉监平服之 , 谓之獬豸冠 。

另见《后汉书·舆服志下》:法冠 , 一曰柱后 。 高五寸 , 以纚为展筒 , 铁柱卷 , 执法者服之 , 侍御史、廷尉正监平也 。 或谓之獬豸冠 。 獬豸神羊 , 能别曲直 , 楚王尝获之 , 故以为冠 。 胡广说曰:“春秋左氏传有南冠而絷者 , 则楚冠也 。 秦灭楚 , 以其君服赐执法近臣御史服之 。 ”

这三句话看似重复 , 实则有个先后顺序 , 重点即在于“执法服之”和“执法近臣服之”与“御史、廷尉监、平服之”的认识关系的发展 , 到《后汉书》的年代 , 已经把“执法者”等同于“侍御史”、“廷尉正”、“廷尉监”、“廷尉平”了 。

实际上 , 在最原初的状态 , “执法近臣御史”应为一个词组 , 而楚国“君服” , 也不会只是“獬豸冠” , 应该还有“绛衣” , 否则不会“侍御史”有明显的服色区别 , 当然 , 具体情况尚不可考 。


秦朝历史上最神秘的官职,曾被史学界认为不存在

秦朝历史上最神秘的官职 , 曾被史学界认为不存在// //

换句话说 , 就是《后汉书》时代认识的“执法者”和《汉官解诂》时代认识的“执法”是两回事 , 因为“廷尉平”本身即汉宣帝地节四年新设 , 不可能是秦朝的“执法”旧制 , 对此 , 蔡邕的《独断》认识还是很清楚的 , 所以 , 加了个“今”字 。

之所以费如此多的笔墨 , 其实就是要说明 , 在史书中所见的“执法”、“御史”并称 , 并不能否定“执法”实为“御史”官职别称的事实 。

至于说 , 为什么在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大量见到地方“执法”的职责 , 却不明指为“监御史” , 其实也是诸多提出“执法”为特殊系统的学者所惑的地方 。

真正的原因还要从简牍中找 , 见《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徭律曰:发徭 , 兴有爵以下到人弟子、复子 , 必先请属所执法 , 郡各请其守 , 皆言所为及用积徒数……县毋敢倳(使) , (后略)

这条《徭律》的规定 , 提出发徭特殊人群 , 要“先”请“属所执法” , 郡“各”请其守 , 并明确地指出“请”的发起者是“县” 。

日本学者土口史记在《岳麓秦简“执法”考》(刊于《法律史评译》第六卷 , 何东译)一文中对这条律文的解释是 , “执法”为“內史”地的决策人 , 郡守为“郡”地的决策人 , 然而 , 没能解释 , 为什么有“先” , 有“各”?

答案很简单 , 那就是“属所执法”中的“属所” , 就是与“郡境”不同的“辖区”概念 , 也就是说 , “县”的头上是有一个固定的“执法监察区” , 再向上才是“郡守管辖区” 。 而且 , 这两个“区域”并不完全重合 。

在确定这个认识之后 , 再来看简牍中的记载 , 就会发现在岳麓秦简中大量出现的“执法” , 只要涉及“区域”概念 , 必会提及“属所执法” , 无独有偶 , 在《二年律令》中 , 又有“上狱属所二千石官”的句式 , 与“上不仁邑里及官者数狱属所执法”一脉相承 , 可见 , 至少部分汉律律文 , 是直接对秦律律文进行“改动”而成的 。

对此 , 土口史记的解释是 , 说明了 , 秦之“执法”应为二千石官 , 其说不确 。

这恰恰说明了汉兴之后 , 对秦制的一系列的改动 , 见《史记·萧相国世家》:秦御史监郡者与从事 , 常辨之 。

对于“御史监郡者”《汉书·百官公卿表》的记载是:监御史 , 秦官 , 掌监郡 。 汉省 , 丞相遣史分刺州 , 不常置 。

秦朝确定存在的“监御史”在汉初被撤销 , 郡一级的“监御史”被撤销 , 更低一级的“监御史”或者说“执法” , 自然也就不复存在 。

有人或许会质疑 , 凭什么说存在更低一级的“监御史”?

因为在里耶秦简中 , 发现了“临沅监御史”之简文 , 临沅为洞庭郡下属县 , 在简牍中又同时并存洞庭监御史、“监府” , 自然就说明两者并非一职 。

而这个事实 , 也恰恰佐证了上文中关于“执法”“属所”与郡境并不重合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