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退休后如何养老?浅谈中国古代官员的养老制度
我国社会的老龄化趋势已经越来越严重 , 但是我国的养老政策却不能丝毫落下 , 毕竟正是这老一辈的艰苦奋斗 , 才有了大家今天和谐美好的生活 。 如果不搞好“养老政策” , 岂不成了“过河拆桥”的不义之举!同样 , 古时候必定也会出现老龄化的问题 , 那么当时的养老政策又是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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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朝的养老制度
唐代统治者对养老的重视超过了唐代之前的任何一个朝代 , 其颁布的《唐大诏令集》规定老人可安排护工“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意思就是说年纪超过80岁的老人 , 国家需要分配一个人来服侍他 , 而年龄超过90岁的人 , 则需要分配两个人服侍 , 而超过100岁的 , 就需要分配五个人来服侍 , 而且这些护工都是免费的 , 但是那时候能够活到80岁的人是少之又少 。
皇帝举行的养老礼 , 需要对养老礼举行的时间、地点、养老对象、等主要内容做详细且明确的论述 , 而且随着皇权的不断加强,养老礼在唐代“只限于礼典条文然而实际上并不举行” 。 还有那时地方政府官员在乡下举行的乡饮酒礼也有一定尊老敬老的作用 。 可见唐朝对于养老以及渗透进了他们的生活 。
皇帝颁布的养老诏令,是指唐代养老诏令对老年人的物质赏赐和精神封赏;还有唐代的家庭养老制度,说明了家庭养老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其中儿子便是养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唐代政府还针对八十岁以上老人专门出台了“给侍制度”来保障其养老,此外,为保障家庭养老,唐代政府在法律、户籍等制度方面对有老人的家庭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可见唐代的养老已经成为了一种法律规定 。
最后就是唐代官员的致仕养老制度,在唐代官员致仕后 , 需要得到保障 。 而唐朝时为了在官员中推行致仕,唐代政府一般通过提升官员的品阶等方式鼓励官员致仕,致仕官员通常可以享受半禄的待遇 。 总体而言,相对于普通百姓,唐代官员致仕后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都比较好 。
如白居易繁荣“养老在使之寿、富、贵”的观点,其不但指出唐代养老制度存在的局限性 , 而且还为后世养老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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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宋朝的养老制度
回顾了唐代的养老制度后 , 再来谈谈宋代的养老 。 宋代的养老系统是多层次的 , 第一是家庭养老;第二是宗族养老;第三是民间的慈善养老与互助养老;第四是国家的福利养老 。 其中第一的家庭养老是主流 , 而宗族养老则是辅助性的 。
那时的养老具体措施是,从“尊老尚齿”角度出发,参照老年身份等级和年龄等因素分层性地礼遇和关怀老年 。 养老政策侧重实现“老有所终”的保障性措施:一般情况下,鼓励和督促家庭养老,完善侍丁制度、官员侍老制度和留养制度等;对于无依靠的贫老,官府也积极救助,并且初步形成了有组织的国家救济系统 。 虽然此时的养老制度十分系统 , 但是却有着深刻的封建等级制度 。
其中宋政府施行了两项制度为“侍丁”制度与“权留养亲”制度 。 所谓“侍丁” , 就是指对于有老人需要赡养的家庭 , 政府可减免其税收与徭役 , 如北宋天禧元年(1017) , 真宗诏:“父老年八十者赐茶帛 , 除其课役 。 ”天圣二年(1024) , 仁宗诏:“(西京)城内民八十以上 , 免其家徭役 , 赐茶人三斤 , 帛一匹 。 ”明道二年(1033) , 仁宗诏:“其父母年八十者 , 与免一丁 , 著为式 。 ”这些宋朝法令表明 , 宋代平民如果家有八十岁以上的父母 , 可免除家庭成员的“身丁钱” , 并免除其中一位男丁的服役义务 , 以便老人身边有子孙服侍、奉养 。
接着就是“权留养亲” , 其是中华法系中一项比较特别的缓刑制度:犯罪之人(一些重罪除外) , 如果父母年迈、无人照料 , 政府可不立即执行判决 , 允许犯罪人回家赡养父母 , 候赡养结束后再执行判决 。 其中《宋刑统》就有明文规定 , 除了谋反、内乱等死罪之外 , 罪人若家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岁以上 , 且“户内无周亲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 , 可以“申刑部具状上请听敕处分 , 若敕许充侍” 。
由此可见 , 宋朝对于养老的重视程度有多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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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朝的养老制度
最后要谈谈明朝的养老制度 。 从朱元璋掌握政权开始 , 他就意识到恤老、养老对于社会的重要性 。 洪武元年(1368) , 他下诏 , “民年七十之上者 , 许一丁侍养 , 与免杂泛差役”(万历《明会典·养老》) , 而这也成为了明朝善待老人的基本法律规定 。 政局稳定后 , 朱元璋开始关注全社会弱势群体的供养和优给 , 使鳏寡孤独老幼残者皆有所依 。 洪武十九年(1386)五月 , 他诏令天下 , 元末动荡 , 天下用兵 , 百姓受苦 , 现在十九年过去了 , 该把民生问题重视起来了 , “今特命有司存问于高年 , 恤鳏寡孤独者必得其所 , 笃废残疾者收入孤老 , 岁给所用 , 使得终天年” , 并颁布一系列详细规定 , 其中与养老、优老有关的规定如下:“凡民年八十、九十而乡党称善者 , 有司以时存问 。 若贫无产业年八十以上者 , 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者 , 岁加赐帛一匹、絮一斤 。 其有田产能瞻者 , 止给酒、肉、絮、帛 。 惟应天、凤阳二府 , 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里士 , 九十以上赐爵社士 , 皆与县官平礼 , 复其家 , 冠带服色 , 别议颁行 。 各处鳏寡孤独不能自给者 , 悉蠲其差徭……礼寿尊贤 , 报功崇德 , 恤孤赈寡 , 古哲王之大典 , 令出恩沾 , 有司如命 , 故兹诏谕 , 想宜知悉 。 ”
此为了细化养老政策 , 明代陆续出台了各种规定 。 还有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 , 明朝廷颁行的《诸司职掌》规定 , “凡官员父母年七十以上 , 许令移亲就禄侍养” , 解决了官员在任期间赡养双亲的问题 。 明成祖朱棣即位后 , 多次发布尊老、优老的诏令 , 尤其是他几次从南京到北京巡狩的前后 , 均存问老人 , 赐予酒肉、布帛 。 永乐七年(1409)二月 , 成祖“命礼部遣使 , 于巡狩所经郡县存问高年 , 赐八十以上者肉五斤 , 酒三斗;九十以上者加帛一匹” 。 (《明太宗实录》卷八十八)
明初优养老人的规定 , 也成为中后期行政的依据 , 明代的养老政策几乎覆盖到了社会的每一个阶层 。 洪武十九年(1386)的规定就特别提到了对老年军人的待遇 。 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 , 明朝政府给予他们的待遇更为优厚 , 包括保障生活供应、放宽世袭条件和提高身份地位等 。 成化三年(1467)九月 , 宣府巡抚叶盛奏请给边疆地区的老年军人落实物质和精神待遇 , 宪宗很愉快地答应了 。 据《明宪宗实录》记载:“凡民年八十以上者 , 所司每岁给与布、绢、绵、米、酒、肉;九十以上者 , 给与冠带荣身 , 每岁宴待一次 , 此旷古所无之盛典 。 但今军卫高年之人未蒙遍及 , 且宣府边城一方有九十以上者十九人 , 内九十八岁者一人 。 乞准同一例 , 凡九十以上者 , 无分军民 , 一体冠带 。 如此 , 则天下之老均沾朝廷之恩典矣 。 ”疏入 , 上曰:“民年至于八、九十 , 王政所当优者 , 奚有军民之间?盛言有理 , 所司其详议以闻 。 ”军户是明代仅次于民户的第二大类人口 , 对军人优养的规定覆盖到的老人数量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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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为了保证老无所依者得以赡养 , 明初时期还在全国各地建养济院 。 据万历《明会典·礼部三十八·恤孤贫》:“洪武初 , 令天下置养济院 , 以处孤贫残疾无依者 。 ”据《大明律·收养孤老》 , 养济院为所养孤贫提供一定数量的粮米、布花等 , “凡鳏寡孤独 , 每月给粮米三斗 , 每岁给绵布一匹” , 从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之需 。
边疆地区的军人养老比较困难 , 因为明代军人实行世袭制 , 而且多是从全国各地抽调而来 , 部分军人年老无子 , 距原籍地又太远 , 无法送回老家赡养 。 于是政府决定 , 或将老年军人送到附近府州县养济院 , 或由卫所军镇单独设养济院 , 以保证军人“老有所养” 。 景泰二年(1451)八月 , 大同巡抚年富关于老疾军妇的赡养建议就得到了批准:“大同老疾无依男妇 , 在养济院者计月给米三斗 , 以岁计之 , 所费亦多 。 请审其愿回籍者 , 官给口粮 , 递回依亲;不愿回者 , 送赴太原养济院 。 ”(《明英宗实录》卷二百七)从嘉靖《宣府镇志》看 , 边地养济院设立比较普遍 , “各卫所孤老三百五十九名口 , 月支粮一百一十六石七斗 , 每年花布银一百三十六两一钱五分” 。 由于边疆地区自然环境大多不好 , 经费也时常不能及时到达本地 , 所以养老效果在各地区、不同时期差别比较大 。
四、总结
可见 , 古时候的统治者也十分地重视养老政策 。 毕竟任何一种社会形式都必须有相应的人道主义精神 。 如果没有安置好老龄人 , 必定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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