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奇女子与大明司法体系的对撞


三个奇女子与大明司法体系的对撞

三个奇女子与大明司法体系的对撞// //

图片来源/空中剧院官方微博


三个奇女子与大明司法体系的对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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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奇女子与大明司法体系的对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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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蔼婧

8月2日、3日 , 杜镇杰、张慧芳领衔的“寻梦·承泽”系列演出 , 将在长安大戏院奉献《拾玉镯·法门寺》《四进士》两出名剧 , 12月演出《审头刺汤·雪杯圆》 。

公案戏是戏曲剧目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 《四进士》《法门寺》《审头刺汤》三出戏都以案件为戏核 , 历史背景都设定在明代 , 借这三出戏 , 我们可以一窥明代司法的堂奥 。 7月28日 , “杜镇杰粉丝团”张罗主创团队和观众一起分享了这三出戏的台前幕后 , 我受邀给大家讲解了这三出戏背后的法律常识 。

《四进士》

毛朋大人真的犯了诬告罪?

《四进士》里宋士杰能摆脱被发配充军的命运 , 是因为他拿住了八府巡按毛朋的把柄 。 这一把柄 , 按一些学者的说法是他从杨素贞那里知道毛朋就是在柳林之中替她写状的“算命先生” , 而这份状纸在真事之外添油加醋 , 因此毛朋犯了“诬告”之罪 。

明代的基础刑罚是五刑 , 即笞、杖、徒、流、死 。 诬告别人受笞刑的罪责(从打十板到五十板这五等刑) , 反坐诬告人本身 , 即把被诬告的罪名所应得的刑罚加在诬告人身上 , 并且还要加罪二等 。 诬告别人到了杖(六十板到一百板)、徒(劳役刑)、流(流放)的罪责程度 , 诬告人面临的将是加罪三等 。 如果被诬告的人被定了死罪并且执行了死刑 , 当然诬告者也就只有死路一条 。

毛朋为人写状、增减情节与事实不符 , 和告状的杨素贞同罪 。 但这种简单的反坐 , 是在只告发一件事的前提下来论的 。 如果告发的是两件事或以上 , 犯重罪的告实、犯轻罪的告虚 , 或者告发的几件事判刑一样而其中有一件告实 , 都予免罪 。

毛朋替杨素贞所写的状子一共告了三件事 , 一件是“大伯廷春用药酒毒死亲夫廷美” , 一件是“刁嫂田氏用钢刀刺杀七岁保童” , 这是两件谋杀的事儿 。 还有一件就是杨素贞的亲哥哥杨青将她诓卖与异乡人杨春 。 即使不熟悉明代的法律 , 凭借朴素的正义观 , 我们也应该理解买卖人口和谋杀不是一个罪量级的 。 何况明代的法律是按服制定罪 , 有亲属关系的人之间侵害彼此 , 和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之间犯罪 , 量刑结果不太一样 。 通常来说 , “尊长” , 也就是辈分高、年纪大的 , 侵犯辈分低、年纪小的“卑幼”的权利 , 刑罚比正常量刑更轻;如果“卑幼”伤害了“尊长” , 刑罚则要加重 。 杨青作为哥哥卖自己的亲妹妹 , 刑罚自然较之普通人要减轻 , 虽然没有到剧中所言“四十大板”那么轻省 , 但也罪不至死 , 所以这件事我们存而不论 , 而且事情本身也确实发生过 。

所以 , 毛朋在状子上写的两件谋杀事 , 是哥哥杀死弟弟、伯母害侄子 。 尊长杀死了卑幼 , 无论亲疏远近 , 只要在五服以内 , 都是判绞刑 , 也就是较轻的一种死刑 , 两事刑罚相同 。 杀廷美属实 , 杀保童则是虚构 , 虚实相抵 , 杨素贞和毛朋都会被免除诬告罪 。 宋士杰虽然是“民告官” , 但其揭发的官官相护属实 , 也本不应当判罚充军 。 宋士杰和毛朋可能受到的刑罚即是艺术家的加工 , 为戏剧增添波澜 。

纵观《四进士》全剧 , 无论是“无赖不成词”、写状夸张案情以博取法司的注意这种广泛存在的民间智慧 , 还是杨素贞从上蔡县到信阳州越衙告状要先受责打这一处罚 , 都与明代司法实践相符 , 虽然不一定完全一致 。 这种不一致反映了创作者和欣赏者对当时司法的一种想象 , 真实和艺术之间形成张力 , 和表演者塑造的宋士杰这一干练的积年老吏形象一样 , 都值得再三品味 。

《法门寺》

宋巧姣替未婚夫打官司是“违法”的

明代司法的一大特征是“厂卫干预司法” , 正好《法门寺》讲的是太监主持正义 , 《审头刺汤》讲的是锦衣卫庇佑忠良 。

《法门寺》里太监刘瑾的历史原型是正德一朝的司礼监掌印 , 权倾一时 。 但太监干预司法并非从正德朝开始 , 早在明英宗被王振挟持到土木堡之前 , 太监就能旁听甚至直接干预中央一级的会审了 。 正统朝的太监甚至可以在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司会审时坐在正中 , 尚书坐他旁边 , 其煊赫可见一斑 。

明代案件审理 , 判处笞杖轻刑的 , 在州县审结 , 徒刑在省审结 , “流”以上要报中央 , 死刑则要会审 。 但专制王朝的大案并不是由官吏审理就能定案的 , 死刑最终要报皇帝勾决 。 而明代中后期的皇帝各有所好 , 比如刘瑾伺候的正德皇帝 , 就好“游龙戏凤” , 所以经常让渡“朱批”的权力给司礼监的秉笔、掌印 , 所以太监还能参与到最终的定案中 。 如果宋巧姣真如剧中所言找到了刘瑾 , 那是很有可能替傅朋翻案的 。

但宋巧姣替傅朋翻案这件事本身 , 可能并不“正当” 。 古代的妇女不享有和男子一样的诉讼权 , 女性能起诉案件范围很狭窄 。 众所周知的清末“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 最后翻案的关键人物是杨乃武的姐姐 , 但她并非经历了戏剧中呈现的“滚钉板”等酷刑才得上告 , 而是托浙江籍在京官员直接上疏 。

明代妇女起诉权虽然比清代略宽 , 但仍然仅限于谋反等政治性案件 , 以及损害她本人及同居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 。 也就是说 , 《四进士》里的杨素贞替夫翻案是没问题的 , 但《法门寺》的宋巧姣只是傅朋的未婚妻 , 用状子中的原话是“六礼已成 , 尚未合卺” , 并未正式合法同居 , 所以她替未婚夫打官司这一行为本身其实是违法的 。 可能也正是因为行为的“不正当” , 我们才能更好地体会宋巧姣这一奇女子的有勇有谋 。

《审头刺汤》

审案只靠刑讯是对明代司法的误会

《审头刺汤》里的陆炳是明代锦衣卫里非常特别的一位 。 他的母亲是嘉靖的奶妈 , 两人是一起在湖北长大的发小儿 。 陆炳又曾在一起宫廷火灾中背着嘉靖逃跑 , 救他一命 , 所以两人关系十分紧密 , 难以离间 。 虽然陆炳在执行政策时也有如一般人想象中残酷司法的一面 , 但他在嘉靖朝的一些大案中 , 正是利用嘉靖对他的信任 , 庇护了不少正直的大臣 , 暗中和严嵩、严世蕃父子作对 , 就像《审头刺汤》所描写的那样 。

通常印象中古代定案是全凭口供、大量刑讯 , 但这并不全是历史的真实 。 明代定案讲究“众证明白” , 也就是证人口供和嫌疑人的自白要能构成合乎逻辑的法律真实 , 这也是陆炳上堂先行讯问各个证人达至口供一致的原因 。 而在人命和贼盗这样的重案中 , 要人命见尸 , 贼盗见赃 , 人证物证配合才能祛疑 。 这也是为什么陆炳要主张雪艳作为尸亲来“认头” 。 虽然“审头”一场并非人命官司 , 但排场细节还是多少能反映明代司法对定案证据量的要求 。

不过众所周知 , 人头并非“该死”之人莫怀古的 , 这样糊涂定案 , 陆炳是为了庇护忠良 , 汤勤则是为了勾搭雪艳 。 这也说明在没有DNA检测技术的古代 , 发掘事实真相还是有一定困难的 。 当下的司法公正 , 和司法检验技术的进步有着莫大的关系 。

摄影/张翔

供图/北京京剧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