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之争”:礼教的根为何这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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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其实很简单】
为什么中国社会还是把“礼”看得远高于“法”?这跟我们探究的金融有什么关系?2016年4月的一天 , 一场血案发生在山东 。 缘由是债务纠纷 , 苏女士此前为了维持自己公司的生产 , 借了100万元高利贷 , 月利息10% , 后来无力偿还 。 放贷方派10人前往讨债 , 先是把苏女士和儿子于某监视起来 , 母子走到哪儿 , 催债者跟到那儿 , 连去吃饭也被跟随、看守 。 后来 , 母亲被催债者用下体侮辱、脱鞋捂嘴 。 在警察介入了4分钟随即离开之后 , 纠纷再一次延续 。 面对无法摆脱的困局 , 于某选择了持刀反抗 , 杀死一位、刺伤三位 。
儿子因为受辱的母亲而杀人 , 被法院判无期徒刑 。 判决结果一出 , 社会舆论轰动 , 网上舆情一边倒地同情报仇的儿子 。 虽然高利贷使部分人同情于某的母亲 , 但多数人还是认为儿子为母报仇 , 符合儒家的“礼” , 违法杀人也能谅解 。 也就是 , 人们普遍认为 , 在这种情况下 , 礼要大于法!
为什么“礼大于法”呢?如果“礼大于法”在古代有它的道理 , 那么 , 这个“道理”是什么呢?到今天 , 这些“道理”是否还成立呢?
“礼大于法”的古代逻辑
之前谈到过 , 在孔子和孟子看来 , “礼”是实现“三纲五常”名分等级秩序的关键 , 而最为重要的“礼”是儿子对父辈的无条件孝敬、妻子对丈夫的无条件忠贞 。 换句话说 , 如果儿子的孝敬是有条件的 , 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打折扣的话 , 那么 , “养子防老”体系下的跨期保障就变得不确定了 , 父辈就有理由担心老无人养、生老病死无人管了 。
如果不坚守“礼”的绝对性 , “养子防老”这套儒家安身立命体系就会散架 , 老百姓就会失去安全感 。 一旦人们不能安心生活 , 社会秩序就会崩溃 , 暴力与战争又会成为常态 。
我们通过两个例子看礼大还是法大的“礼法之争”传统 , 第一个例子是《烈女传》中赵娥的故事 , 她的故事跟山东于某血案非常相似:
东汉女子赵娥 , 父亲被恶霸李寿打死 。 赵娥的三个兄弟都想复仇 , 但都没做成 。 后来兄弟三人死于瘟疫 。 听说赵家的男丁已经全死 , 李寿特开心 , 认为不用担心赵氏的弱女子了 。 没想到 , 赵娥悲愤交加 , 买来一把刀 , 天天磨刀 , 准备复仇 。
邻里听说她要复仇 , 都劝她:“你一个纤纤弱女 , 怎么斗得过那恶霸?不如就此算了吧 。 ”
赵娥说:“杀父之仇 , 不共戴天!如果大仇不报 , 我活着还有什么意义?”
终于有一天 , 赵娥碰见了李寿 。 一番撕打后 , 赵娥扑上去用手扼住李寿的咽喉 , 掐死李寿 , 然后割下头颅 , 去县衙门自首 。 县令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后 , 很钦佩赵娥 , 但同时感到很为难 。 按照国法 , 杀人者死 , 但按照儒家教义 , 为父报仇是大孝 , “百善以孝为先” 。 怎么办?县令最后作出决定:自己辞官而去 , 为的就是拒绝受理此案 , 同时暗示赵娥赶快逃走 。
后来 , 当地高官联名上书朝廷 , 大意是:考虑到儒家的教诲 , 且圣朝“以孝道治天下” , 请求皇帝法外施恩 , 赦免这名孝女的死罪 。 汉灵帝最终下旨 , 不仅免去了赵娥的死罪 , 还封她为“孝女”、“烈女” , 以示褒奖 。
所以 , 在汉灵帝看来 , 当礼与法发生冲突时 , 礼排在法之上 。
第二个故事是1907年晚清的最后一次“礼法之争” , 当时正在修订《大清新刑律》等法典 , 争论的一方是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 , 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 , 尤其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另一方是以沈家本、伍廷芳为代表的“法理派” , 主张采用世界通行的法理 , 以法律精神为第一 。
争论焦点之一是“存留养亲“ , 这是北魏孝文帝开启的制度 , 意思是:犯人的直系尊亲属如果年老应得到关照 , 若家里无其他成年人 , 而死罪又非十大恶 , 那么 , 可以申请缓期执行 , 流刑可免发遣 , 徒刑可缓期 , 将犯人留下照顾老人 , 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 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对”养子防老“的具体体现 , 也是“礼大于法”的一例 。
就这一条 , 法理派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 , “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 , “似尚无悖于礼教” 。 礼教派认为 , “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 , 不能排除在新律之外 。
关于子孙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 , 则更是两派争论的焦点 , 也是礼与法的冲突最为集中的地方 。 礼教派认为 , “天下无不是之父母” , 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惩治 , 最多是“大杖则走 , 小杖则受” , 绝无“正当防卫”之说 。 法理派则认为:“国家刑法 , 是君主对于全国人民的一种限制 。 父杀其子 , 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杀其父 , 则治以不孝之罪” , 惟有如此“方为平允” , 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可是 , 虽然争论热闹一番 , 清廷在新刑律后 , 还是附加五条《暂行章程》 , 规定:对尊亲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子对丈夫的杀伤害等罪的刑罚;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等罪的刑罚等 , 比如父杀子就未必上刑 。 最后 , 还是以礼胜利 。
今天还是“礼大于法”吗
在儒家“礼”的规则里 , 为什么为父报仇、杀害别人是一种大孝 , 应该奖励?在擅自杀人挑战法律权威的时候 , 在礼与法发生冲突的时候 , 儒家为何把礼排在法之上?答案在于我们之前说的:原来没有金融市场 , 也没有政府福利保障 , “养子防老”是全社会的依赖 , 而如果子女对父辈的回报是有条件的、不是绝对的 , 那么 , “养子防老”这种隐性契约就要打折扣了!父辈对子女包括人身的支配权也是为了强化这种契约的神圣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 , 晚清的法理派虽然紧跟现代法学原则 , 坚持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出发点 , 可是 , 他们没有认识到 , 如果中国人没有金融市场或者社会保障去替代家庭、家族这个“养子防老”体系 , 就很难把法摆在礼之上 。 现代法理的执行需要有金融市场作为基础的 。 否则 , 只要“养子防老”是大多数人解决生老病死挑战的方式 , “礼大于法”还会是主流道德 。
这就把我们带回山东血案 。 在当今中国 , 我们已经有了方方面面的金融市场 , 生老病死保障也有多种可选方式 , 那么 , 为什么人们还是普遍支持于某 , 认为他应该为母报仇 , 包括杀死行辱者?也就是说 , 中国已经具备“法大于礼”的经济条件 , 但是 , 由于传统观念的延续 , 一时间内还难以走出“礼大于法”的思维 。
或许 , 更多人需要认清儒家礼教背后的逻辑 。 形成一套文化体系的特定历史条件一旦变化 , 其价值观念自然会变 , 只是变化需要时间 。
今天我们首先谈到 , 在儒家学说里 , “礼”是儒家名分等级秩序的基石 。 如果社会普遍不遵守礼 , 那么这个秩序就不复存在 , “养子防老”体系就没有执行的基础 。 其次 , 从东汉赵娥的故事到晚清“礼法之争”的故事 , 最后都以“礼大于法”胜利 , 道理就在于中国人需要靠这个达到安身立命 。 但是 , 到今天 , 金融市场越来越发达 , “养子防老”不再是城市人的唯一依赖 , 所以 , 人们对山东血案判决结果的反应应该只是一种过渡现象 。
(本文为喜马拉雅《陈志武教授的金融课》讲座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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