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的历史源流与现代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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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 玲(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代新疆地区的法律与秩序”负责人、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能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丰富滋养和不竭动力 。 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法系 , 不仅是古代中国文明的象征 , 更是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宝贵财富 。 在近两千年的发展历程中 , 中华法系对维护国家稳定和统一、促进民族团结、传播中华文明等发挥了重大作用 。 在当代社会转型过程中 , 中华法系又以其学理精严、礼法同构、开放包容等特性 , 继续其历史镜鉴的使命 。
“奉法者强则国强 , 奉法者弱则国弱 。 ”中国古代法制实践 , 造就了影响东亚和东南亚、并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华法系 。 以中国古代法制为核心的中华法系 , 与印度教法系、伊斯兰教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起构成人类历史上最著名的五大法系 。 中华法系精神在较长时期内 , 成为东亚各国共同的法律意识形态 , 且影响一度扩展及东南亚等地 。 一个完整的法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 , 要有一个核心成员国 , 其他国家以此国法律为基础制定各自的法律制度 。 其次 , 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共性 , 共享同一的法律传统 。 最后 , 该法系所属各国既有共性又不乏各自鲜明的个性 , 大同而小异 。 中华法系从时间上看 , 一般是指兴于两汉、盛于隋唐、沿至明清、解体于清末的一种法律系统 , 它伴随着法律的传播而渐次扩展 。 中华法系以《唐律疏议》和《大明律》为主要代表 , 这两部法典都是周边各国立法的范本 。 从影响范围来看 , 主要是东亚 , 部分及于东南亚 , 覆盖整个“儒家文化圈”的国家和地区 。 譬如朝鲜高丽王朝颁布的《高丽律》 , 其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宝律令》 , 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 , 大都参用唐律 。
中华法系的形成有其深刻原因 。 法系形成的前提之一 , 就是核心国必须国力强盛、文化发达、法律完备 , 同时交通便于对内交流和对外输出 。 古代中国的汉唐至明清 , 恰恰具备这样的条件 。 自汉代以后 , 中国始终保持着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大国格局 , 对内对外交通日益方便 , 文化灿烂大备 , 法典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也是举世共睹 。 更为可贵的是 , 在中华法系形成过程中 , 中国从未依靠武力推行法律 , 而是以法律制度的合理性、法律文化的先进性而为相关国家所借鉴和吸收 。
中华法系的指导思想是发端于先秦的中华儒家思想 , 其主要内涵有:在宇宙世界观上 , 中华法系提倡“天人合一” , 倡导天人相通、以人为本、以德配天;在人生道德观上 , 中华法系提倡“仁恕忠孝” , 强调天地有好生之仁、尽己为忠、推己为恕、人伦为孝;在政治法律观上 , 中华法系提倡“德礼为政教之本 , 刑罚为政教之用 , 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 , 在法律表现形式上 , 最明显的就是礼法结合 , 法律以“礼”为指导 , 所谓“为政先礼 , 礼其政之本欤” 。 中华法系在历史上对中国和周边国家产生的影响是持续而深刻的 。 对内有效地将儒家思想凝聚固化为法律制度 , 构建起强有力的意识形态 , 此后不管王朝如何更迭、版图如何整合 , 中华文明始终赓续不衰;对外传播了“和而不同”的儒学价值观 , 最终构筑起东亚这一整体性的文明共同体 。
因为种种原因 ,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逐渐与中华法系渐行渐远 , 取法欧美成为时代风潮 。 然而 , 经过百余年发展形成的法律体系 , 仍然与本土社会和国民心理存在着诸多隔阂 。 这就昭示了 , 照搬照抄外国法律制度、法律理论之路 , 终究是走不通的 。 中华法系对于当下的意义 , 就在于它提供了一种系统化的参照模式 , 而不是琐碎片面的制度集合 , 它可以从历史的角度来观照法律变革的现实和未来 。 固然 , 曾经辉煌灿烂的中华法系 , 因为时空的转变 , 其中的许多制度和思想已经成为历史陈迹 , 但其中蕴含的法理思想、制度经验 , 经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 完全可以成为构建当代法治理论体系的宝贵资源 。 中华法系有待于激活和转化 , 激活的目的在于赓续传统 , 转化的目的是让中华法系中的合理成分发挥出来 , 从传统中汲取有益成分 , 开创新的治理之道 。
如何更好激活和转化中华法系呢?笔者认为 , 一是珍视传统、立足本土 。 我们应始终牢记 ,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血脉 , 忽视自己传统的民族没有未来 。
二是明辨是非、择善而从 。 中华传统文化包括中华传统法文化并非都是精华 , 比如义务本位、皇权至上、专制主义等等 。 对历史正视得越多 , 对当下的理解才会越深刻 。 在当下 ,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 需要扎根传统、返本开新 , 从梳理、总结、抽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入手 , 得出规律性的认识和理性的成果 , 这应当是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理论奠基工作 。 所以发掘传统法律文化的宝贵资源 , 必须是其所是 , 去其所非 。
三是创造转化、弘扬理性 。 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宝贵资源 , 绝不是亦步亦趋 , 更不是生搬硬套 , 而应当创造性转化 , 将传统法中的理性予以保留并传承 。 例如 , 《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 其先进性、科学性、完备性曾经一时无两 , 并且客观上亦领先世界数个世纪之久 。 承认唐律的楷模地位 , 并不意味着当今立法要以唐律为摹本 , 更不是要恢复适用唐律 。 我们需要做的工作是激活唐律的精神 , 复兴唐律所代表的超越时空、代表人类文明高度的价值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强制出庭的豁免权 , 即可视为传承传统法律文化的典型例子 , 取的是传统“容隐”制度中的精华 , 这与西方当代法文化亦无龃龉之处 , 真正体现出中华传统法文化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之处 。
马克思曾说过: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 , 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 , 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 , 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 某种新历史、新文化 , 必须建基于既有历史的基础之上 , 扎根于传统 , 放眼看世界 。 中华法系作为我们自己的历史财富 , 对于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坚持从国情、社情、民情出发 ,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采取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二元并存的治理结构 , 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支撑;传承中华法系中人与自然的和谐 , 保持民众良好的生活空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 调解息争 , 减少争讼;借鉴世界各国法治的有益做法 , 做到不仅古今结合 , 而且中外结合 。
《光明日报》( 2019年12月18日 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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