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农村的“会”:人何以群聚?

提示您,本文原题为 -- 赣南农村的“会”:人何以群聚?

由笔者及徐雁宇主编的《赣南文书》今夏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 其中收录了近年在江西省南部广昌、宁都、石城三县发现的原始契据、凭据、账簿、讼状、判词等民间文献 , 数量共计三千余件 , 时间跨度自明末至解放初 。 在产权交易凭据中 , 土地交易的契据和凭据占绝大多数 , 多达两千余件、山林交易的契据一百余件、各种“会”契交易近百件;关于“冒籍”等讼状抄件三十余件等 。

笔者仅就《赣南文书》中的“会”契内容 , 探讨众“会”在清代赣南农村生产、生活中的经济作用 。

传统中国的“会”在乡村社会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 因而各地的“会”历来受到学者关注 。 王宗培、杨西孟、王日根、徐畅、马若孟、李金铮等学者对合会以及会社经济进行过深入讨论 。 不过除了具有金融性质的合会外 , 农村社会中还广泛存在祭祀会、公益会、娱乐会等多种以“会”命名的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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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的类型

“会”是一种原始和古老的民间集合方法 。 关于“会”的定义 , 从广义上来说 , “会”是为一定目的而成立的团体或组织 , 涉及民间祭祀、融资、公益、娱乐等多种形式 。 狭义上的会 , 主要是指合会 , 又称银钱会 , 即一种金融组织 。 本文所讨论的“会” , 从广义的层面加以阐述 。

赣南“风俗大抵聚族而居 , 各族之中多有众会 。 其成立时 , 先由族人倡首捐集款项 , 订立簿籍、登载用途及其管理方法 , 以便世守 。 此种财团法人之作用 , 大约以办理公益及慈善事业为指归 , 如修族谱、供祭祀、修道路或建醮禳灾等类 , 皆为会众应办之事 。 ”(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册)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第6页)在赣南农村中 , 无论是祭祀、融资 , 还是一些公益、娱乐活动 , 均能见到“会”的身影 。 因此按其类型来分 , 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祭祀会 , 以崇祀祖先或神祗而发起 , 多以宗族为单位 。 祭祀往往是宗族中最重要的活动 , 因此围绕祭祀而成立的“会”较多 , 如廖三坑的“至员公捐祭清明会”、“历神会” , 以及北关村的“合祭会”等 。 二、公益会 , 此类“会”多为公益事业而发起 , 如“船会”、“桥会”等 。 因个人力量有限 , 于是以“会”的形式集中资金 , 修路铺桥 , 购买船只 , 襄助公益事业 。 譬如睦富村的“船会” , 杨公坪的“桥会”等 。 三、银钱会 , 此类会是一种民间融资组织 , “民间因需款应用无力筹措者 , 每向亲友邀集一银钱会以应急需 , 其办法有三:如七人会 , 除邀集者当然为首会外 , 而二、三、四、五、六、七会 , 有先时用骰子摇出点数 , 计其大小以定先后者 , 即某甲为二会 , 某乙为三会 , 其次序于集会之处摇定之 , 故应发还之会款 。 ”(《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下册) , 第577页 。 )乌鸦地陈富侨与廖三坑王必伶、王祥宾等人组成的“七会”等皆属银钱会 。 四、娱乐会 , 农事之余 , 农民会组织一些娱乐活动 , 甚至邀请邻村参加 , 廖三坑等村即有“牌会”等娱乐会 。

上述几种类型的会 , 多为长期性的会 , 时间长达数年或数十年 , 即便是融资性质最明显的银钱会 , 亦历时较长 。 只有娱乐会 , 才在特定的时间内举行 , 持续时间较短 。

二、会首、会友的组成及会股募集

各会均设有会首 , 其会首“多数是祖公或堂号(堂号的组织是联合同族的各房或同乡的各姓而成)中的成员” 。 (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上册) , 华世出版社1978年版 , 第295页 。 )其管理人由族众公推 , 余则为会友 , 有数名至数十名不等 。 齐家坊汉帝神会“其案肇始于本朝康熙年间 , 与案者政卿、政昇二公祠孙 , 共八十四名 , 分为十四蓬 。 ”其会共分为十四蓬 , 每蓬七人 , 共八十四名会友 。 “汉帝新案立自乾隆四十二年丁酉岁 , 嗣孙世乾等倡首邀聚 , 两房支孙四十八名捐崇 , 盖亦缘尊君敬祖之意也 。 ”此为祭祀会 , 会友均为齐家坊王氏政卿、政昇二公嗣孙 。 而公益会、银钱会、娱乐会的会友则不限于族人 , 邻近村庄的村民亦可参与 , 如睦富船会既有本村的胡聘朝、胡德周 , 亦有邻村的何集禧、吴碧连等人 。 廖三坑王祥宾与乌鸦地陈富侨、齐家坊王永檀、蓝德龙、廖本仁、聂进如等人组成了银钱会 , 会友亦来自邻近几个村庄 。

无论会首、会友 , 均希望通过入会获得一定的利益 。 而祭祀会、银钱会 , 抑或公益会、娱乐会 , 通过发行会股募集的资金购置土地、山林、租谷等产业 , 同时出租生息 。 如廖三坑历神会先后购得部分田业和山林 , 道光十四年(1834) , “八十塅必金兄弟今因无钱使用 , 自愿将父手分授主田一处 , 坐落地木头坑尾 , 原载本宅正租五升 , 大小二坵……今托中人送至本村历神会下名下向前承顶为业 , 时值顶耕价铜钱七两六钱 。 ”明末清初以来 , 随着赣南永佃权的产生 , 农村土地、山林“皮”“骨”分离 。 上揭两契历神会均以“承顶人”的身份出现 , 即是从佃户手中购得“田皮”“山皮” , 而不具备“田骨”“山骨”权 。 但历神会同样有权将购得的“田皮”“山皮”出租或出卖 。 睦富船会也在睦富及邻村购置了部分田产 。 嘉庆十五年(1810) , 睦富村胡门张氏将祖父名下分授早晚皮田一处 , 净租六石 , 出退睦富新船会下 , 时值铜钱九十九两 。 “退田”亦是出售“田皮” 。 换言之 , 通过“退田”等交易 , 这些“田皮”已成为睦富船会的产业 。

总之 , 各“会”通过多种交易途径 , 在农村中购置了一定数量的土地、山林、房屋 , 各“会”通过出退、买卖等多种方式的交易 , 获得了土地、山林和房屋的产权 。 其实 , 通过“退田”“退山”等方式获得的土地、山林仍只有“皮权” , 而没有“骨权” , 不过获得的土地、房屋和山林 , 仍可视作一种长期投资 。


赣南农村的“会”:人何以群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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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的祠堂 , 作者摄

三、会股收益及资金使用

众会通过会股募集资金 , 同时通过产业生息派发会股收益 。 赣南众会“生息方法不外贷款、贷谷数种 , 秋冬收息以作正用 。 ”(《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册) , 第6页)众会用募集的资金用于放贷 , 或贷款 , 或贷谷 , 秋冬之际收取利息 。 此外 , 众会还用会资购置产业 , 并将其出租或转卖 , 获得的收益用于分派会股股息和维持会的运转 。 如北关合祭会:“黄先随 , 字协和 , 为人慷慨 , 因二世祖玉、菊二公缺祀 , 公倡创合祭会 。 族与斯举者一十六丁 , 每丁掠钱二百文 , 共计资本三千二百文 , 众推公领息 。 不数载 , 概输田租五十石 , 估值时价三百三十两有奇 。 与会者以公领 , 仅数载而百倍其资 。 ”(石城北关:《黄氏十修族谱》第5册《协和公传》)由十六人组成的合祭会 , 共募得会资三千二百文 , 用会钱购置的田产 , 获取的利润数倍于此前缴纳的会钱 。 长溪村的中元会 , 设置祭田以收取租谷 。 嘉庆三年(1798) , “立借田及庄屋字人西坑董礼俦 , 今来借到长溪村赖孟江公太位下并中元会下祭田一处 , 坐落地名秤钩湾上庄 , 载早净租一十二石正 , 庄屋一所 , ……实共纳净谷七十三石五斗正 , 其谷孟江公太位下收四十六石七斗五升 , 中元会收二十六石七斗五升 。 ”此处西坑董礼俦租佃长溪村孟江公家族和中元会下的祭田 , 分别缴纳一定的租谷 , 亦可说明孟江公家族与中元会应有极为密切的关联 。 睦富船会也将购置的田业出租 , 每年收取一定的租谷 。 道光二十三年(1843) , 何及元借到睦富船会下早田一处 , 每年上纳净谷八石四斗正 , 丰旱两无加减 。 船会将购置的“田皮”出租 , 收取数量不菲的租谷 , 用于船会的开支 。 而汉帝神会“其席资俱系各蓬领回权放 , 每岁届期加三出息 , 交案首办席 。 屋基、油案、地租、塘子租暨冈场坟出租 , 历归庙祝 。 ”(《太原王氏十一修族谱》卷22《齐家坊汉帝老案记》)

汉帝神会除了将其会下产业出租 , 收取租息外 , 还将会资用于放贷 , 年息三成 , 获益不菲 。

银钱会(合会)通常由几名会友组成 , 每名会友轮流使用其余会友提供的资金 。 光绪年间 , 廖三坑王祥宾与乌鸦地陈富侨、齐家坊王永檀、蓝德龙、廖本仁、聂进如等人组成了钱会 , 其中陈富侨为首会 , 王祥宾作为七会向其支付会钱五两二分 , 齐家坊王永檀为四会 , 王祥宾支付会钱五两五分 , 廖本仁为五会 , 收取会钱五两九分 。 通过做(银钱)会而达到融资的目的 , 成为农村解决资金不足的重要途径 。 而部分祭祀会中对会息的处理 , 也具有“钱会”的特征 。 齐家坊汉帝新案“斯时每名各捐钱七百文 , 共合成三万三千六百文 , 相为权放子母生息 , 幸叨神灵渐次扩充 , 爰置精租数十余石 , 将四十八名分作八蓬 , 每蓬分受实租三石 , 众存二十五石一斗 , 照班次轮 。 ”其将四十八名会友分作八蓬 , 每蓬轮流获得租谷 , 与银钱会的规则完全一致 。 因此即使是祭祀会 , 亦具有明显的经济属性 。

从上述案例中 , 还可看出会股的收益 , 不因会友的变化而改变 。 换言之 , 会股的自由转让 , 即使造成会友的变更 , 但其收益权不变 。 而众会对于会股资金的处理 , 从已有资料来看 , 其中大部分资金用于购置土地、房屋和山林 , 且多为长期投资 , 同时将这些产业出租或转卖 , 以获取利息 , 余下的部分或用于众会举行活动以及其他开支 。 总之 , 众会均通过运作会资 , 获取一定的收益 。

四、会股交易程序、价格与中人

众会通过会股募集资金 , 而会股也可自由转让、买卖 , 其对象既可退归原会 , 也可转卖他人 。 以睦富村“船会”为例 , 道光十五年(1835) , “立永退船会字人睦富村吴碧连 , 今因要钱正用 , 愿自手与契兄胡具祥合起睦富大江船会一股 , 胡、吴二姓兄弟各分半股 , 今岁原又顶转胡具祥半股共合成一股 , 愿将一股自托中人送至船会下承退 , 当日三面言定 , 退价铜钱七千五百文正 。 ”出退会股后 , “不得在会赴席 , 其会中田业亦不得借口有分” , 即丧失了参与“会”中事务 , 并获取会中产业利息的权利 。 同时 , 船会会股的价格从道光十八年到咸丰元年(1838—1851)间有所变动 , 其价格在七两至七两六钱之间 , 有逐渐增高的趋势 。 道光十八年(1838)的会契中提到 , 自卖之后 , 承买人永远入会与席为业 , 其会下所置田业 , 照股均分 。 也能说明凭借会股 , 可以获得会下所置产业的利息 , 会股有增值的空间 , 因此会股价格总体呈增高之势 。

此外 , 从上述多份会股的交易契中还可看出其交易程序 , 即“先问房亲人等” , 意味着在进行会股转让时 , 采用“亲族优先”的原则 。 (民国司法行政部编:《支那满洲民事惯习调查报告》(中) , 大雅堂 , 1943年版 , 第225页 。 )然后买卖双方与中人一起协商价格 , 最后三方签署契约 , 完成交易 。 而在出卖会股之后 , 出退人失去原有“起会登席”的资格 , 这其中包括拥有桥会议事的参与权以及获得桥会“会股”所带来的股息 。 在会股转让或买卖的价格上 , 则无分族内族外 , 根据双方及中人的协商而定 。

中人在会股的转让、买卖交易中 , 是不可或缺的角色 , 除了与交易双方协商会股转让价格 , 更重要的是承担监督、作保之责 。 而中人的身份 , 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与交易双方均有关联 。 道光六年(1826) , 邱象彩将中年会一股托中送至廖三坑王海如名下 , 当日凭中三面言定会价铜钱一两正 。 说合中人王万成、王爵卿、邱仁长 。 王万成、王爵卿与王海如皆为廖三坑人氏 , 是为族亲 , 而邱仁长与邱象彩亦为同族 。 其二族内交易 , 中人为族人 , 不涉外人 。 咸丰三年(1853) , 祥元祖太位下嗣孙勉亭、太吉、气清、宇豆将桥会一股托中说合送至本家嗣孙志亭名下 , 当日凭中公议时值桥会价铜钱五两正 。 说合中人太福、太吉、气清 。 因是族内交易 , 中人皆为族中长辈或同辈兄弟 。 其三与交易双方的一方有关 。 上揭吴志亭购买的桥会会股 , 仅仅两个月后 , 又转卖给廖三坑王必伶 , 说合中人吴茂才 , 温新万 。 吴茂才与吴志亭为族亲 , 而温新万是否与王必伶有一定的关联 , 不得而知 。 总之 , “中人在场”的制度设计使得会股交易更为规范和顺利 。

五、结语

赣南的“会” , 是当时特定社会环境下的产物 。 祭祀会的大量存在 , 原因在于明末清初 , 大量流民进入赣南 , 其中大部分流民通过租佃土著土地 , 累积实力后通过购置“皮田”、“皮骨田”实现了在地化 。 但是因租额、学籍等问题 , 与土著有着极深的矛盾 。 因此 , 无论对于外来移民 , 还是对于土著 , 加强族内的团结、增强宗族意识是十分重要的 。 公益会的出现 , 则体现了政府力量日益式微 , 农村中的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的修缮需要自发进行 。 银钱会的出现与当时资金缺乏、流动性较低且流动范围有限的情形密切相关 , 其对于弥补农村金融组织和信贷工具的缺失 , 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 。 而娱乐会的产生 , 一方面有利于农民农忙之余的身心放松 , 另一方面借“娱乐”之机 , 与族内或邻村建立良好的关系 。

赣南农村中广泛存在的“会” , 是一种以亲族或乡邻为主要参与对象的合作组织 。 对于会友之间、村落之间的互助与往来都有着积极意义 。 众会通过发行会股募集资金 , 同时购置产业 , 出租生息 , 又使得众会具有较为明显的经济组织的性质 。 另一方面 , 众会逐步渗透到农村祭祀、公益、娱乐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 逐渐成为民间不可或缺的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