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发现日本侵华遗碑最新进展和后续处理法律意见

提示您,本文原题为 -- 大连发现日本侵华遗碑最新进展和后续处理法律意见

社会关注的“兴工街发现日本石碑”已经被媒体进行报道 。


大连发现日本侵华遗碑最新进展和后续处理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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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晨报 2019年11月11日《兴工街发现日本石碑 经考证制于1940年》 报道

近期在相关部门和领导的积极努力下 , 这件在大连发现的日本侵华罪证实物初露另一面的局部文字内容 , 这也标示着其或包含更多历史信息的价值 。


大连发现日本侵华遗碑最新进展和后续处理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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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石碑 局部文字

目前 , 日本石碑的协调处理工作仍在继续 , 相关法律条文成为遗存保护的后续建议 。

一、如何认定“日本石碑”是否属于文物

初步判断“日本石碑”属于文物 , 是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近代现代实物 。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 并报国务院批准 。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 , 应当认定为文物 。

二、“日本石碑”的所有权

“日本石碑”应该归国家所有 。 发现石碑地属于事业单位 , 根据法律规定 , 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 下列可移动文物 , 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 ,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 不容侵犯 。

三、“日本石碑”作为文物的法律保护途径

认定文物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 ,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文物普查 。

建议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对“日本石碑”进行保护:

第一个途径:通过与暂存石碑单位沟通 , 建议其将文物上报文物行政部门 。

第二个途径:给文物行政部门提供线索 , 在文物普查时关注“日本石碑” 。

第三个途径:登陆“国家文物局”官网 , 进入“互动交流”区 , 通过留言反映情况 。

  • 相关法条: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认定文物 , 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 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 , 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 , 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 , 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 。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制度 ,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发挥作用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 ,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 , 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 。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文物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 。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