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猴而冠与一言致用

话说项羽和刘邦自鸿门一别几日后 , 引兵西进 , 进入咸阳城 , 故态复萌 , 屠戮居民 , 杀死秦降王子婴 , 及秦室宗族 , 看到宫室中那么多美女 , 那么多的金银财宝 , 眼都直了 , 一股脑儿全部取出来 , 自己先留一半 , 余下的分给将士们 。 又看到阿房宫绵延几百里 , 心想:“秦始皇真会享受 , 哼 , 我不在这儿住 , 别人也别想 。 ”于是下令 , 将宫室全部烧毁 , 可怜咸阳城的宫室 , 及耗费了无数人的心血 , 花费了数万万的银子建成的阿房宫全部付之一炬 , 大火烧了三个多月 。


沐猴而冠与一言致用

沐猴而冠与一言致用// //

项羽又派兵到骊山 , 挖掘秦始皇的坟墓 , 把陪葬的金银首饰 , 里面所有货物 , 搜刮干净 , 搬了足足一个多月 , 这才心满意足 。 咸阳城在秦始皇在世时经营几十年 , 本来是个繁华的都市 , 这次经过项羽这么一折腾 , 弄得城郭破败 , 好多地方成了废墟 , 项羽自己看了也觉得气闷 , 便想着离去 。

这时有个书生叫做韩生的 , 来劝阻项羽 , 说:“大王何不建都在关中啊 , 关中这个地方 , 四周险要 , 易守难攻 , 土地肥沃 , 真是天府之国 , 您如果选择在此地建都 , 可以成就一番霸业啊” 。 项羽一听 , 摇摇头:“人如果富贵有钱了 , 不回自己的故乡显摆显摆 , 那就像是穿着华丽的衣服 , 在黑夜里行走一样 , 有谁会知道啊?”韩生一见项羽不从己见 , 就退出去了 , 看见别人 , 说道:“我听说 , 楚国人就像猴子一样喜欢带上人的帽子 , 装成人的样子” 。 不巧 , 这句话被项羽听到了 , 项羽大怒 , 马上把韩生抓回来 , 扒了衣服 , 丢进油锅 , 活活的烹死了 。


沐猴而冠与一言致用

沐猴而冠与一言致用// //

项羽

史记.项羽本纪:“居数日 , 项羽引兵西屠咸是 , 杀秦降王子婴 , 烧秦宫室 , 火三月不灭;收其货宝妇女而东 。 人或说项王曰:“关中阻山河四塞 , 地肥饶 , 可都以霸 。 ”项王见秦宫室皆以烧残破 , 又心怀思欲东归 , 曰:“富贵不归故乡 , 如衣绣夜行 , 谁知之者!”说者曰:“人言楚人沐猴而冠耳 , 果然 。 ”项王闻之 , 烹说者 。 ”

再说一说刘邦 , 刘邦在攻打宛城时 , 趁黑夜把宛城里外包围三层 , 吓得守卫的郡守想自杀 , 这时 , 他的一位舍人叫做陈恢的站出来 , 阻止了他的举动 , 说:“别急 , 还不到自杀的时候呢 , 我听说刘邦这人宽以待人 , 咱们不如投降他 , 又能保住官职 , 又能保全城中百姓的安全 。 ”

于是 , 陈恢出城来见刘邦 , 进说道:“臣闻足下约先入咸阳者王之 , 今足下留守宛 。 宛郡县连城数十 , 其吏民自以为降必死 , 故皆坚守乘城 。 今足下尽日止攻 , 士死伤者必多;引兵去 , 宛必随足下 。 前则失咸阳之约 , 后有强宛之患 。 为足下计 , 莫若约降 , 封其守 , 因使止守 , 引其甲卒与之西 。 诸城未下者 , 闻声争开门而待足下 , 足下通行无所累 。 ”

刘邦听到后 , 一再赞叹 , 表示:“果然能够投降 , 我一定重重有赏” , 陈恢马上赶回城中 , 报知郡守 。 郡守打开城门 , 引导刘邦入城 。 刘邦马上封郡守为殷侯 , 封陈恢为千户 。 让二人仍然留守宛城 。 随即招集宛城人马 , 引兵向西 , 果然一路上的郡县 , 听说投降能保住百姓 , 无不望风迎降 。 于是经丹水 , 出胡阳 , 下析郦 , 一路兵不血刃 。 刘邦严格约束军纪 , 不得骚扰百姓 。 百姓生活如平常 , 无不欢欣鼓舞 。


沐猴而冠与一言致用

沐猴而冠与一言致用// //

刘邦

以上是发生在刘邦和项羽身上的两个小故事 。 结论就是: 古来大有为之君 , 非必真智勇绝伦 , 但能从善如登 , 未有不成厥功者 。

试看刘邦 , 素昧平生的人 , 一言致用 , 从善如流 , 善于听取他人意见 , 具备成大器的胸怀若谷的气度 , 有识人之明 , 所以手下有萧何 , 张良 , 陈平 , 韩信等那么多甘心辅佐他的精英 , 成就帝王伟业是必然的 。

反观项羽 , 一言不合 , 动辄杀人 , 气量狭小 , 傲气自负 , 听不得不同意见 , 有谁愿意和一个始终孤芳自赏的人相处呢?他手下只有一个谋士范增 , 还被他气死了 。 陈平 , 本来是跟随项羽的 , 为一点小事 , 项羽就迁怒要杀陈平 , 逼迫陈平改投了刘邦 , 一生为刘邦六出奇计 , 为刘邦夺取天下立下汗马功劳 。 所以 , 从一件小事上就能看出 , 项羽的失败是必然的 。

参考书籍如下:

《纪·高帝纪上 》

《汉书.传·陈胜项籍传》

《史记.项羽本纪》

《资治通签》秦纪三秦二世皇帝二年(癸已 , 公元前208年)

《资治通鉴》汉纪—太祖高皇帝上之元年(乙未、前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