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亡之后文明的十二大逆转

早在11——13世纪的宋王朝 , 中国就已经产生了近代化 , 那为什么到了19世纪下半叶 , 中国的近代转型还要显得那么艰辛、一波三折?

这么重大的问题当然不适宜用单一的原因来解释 , 不过如果要找出最深刻的历史远因 , 那便是——“唐宋变革”所代表的近代化进程在南宋灭亡之后被中断了 , 历史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倒退 。

敏锐的明末思想家黄宗羲与王夫之都察觉到 , 宋朝的覆灭不可跟其他王朝的更迭相提并论 。 黄宗羲说:“夫古今之变 , 至秦而一尽 , 至元而又一尽 , 经此二尽之后 , 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 。 ”王夫之说:“二汉、唐之亡 , 皆自亡也 。 宋亡 , 则举黄帝、尧、舜以来道法相传之天下而亡之也 。 ”宋朝之亡 , 不仅仅是一个王朝的覆灭 , 更是一次超越了一般性改朝换代的历史性巨大变故 。 用那个时代的话语来说 , 叫做“亡天下”;用今天的话语来说 , 不妨称为“文明的中断” 。


宋亡之后文明的十二大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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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宋朝的灭亡是“文明的中断”呢?请允许我先引用周良霄《元代史》序文中的一段话:宋亡之后 , 元王朝统一中国 , 并在政治社会领域带来了某些落后的影响 , “它们对宋代而言 , 实质上是一种逆转 。 这种逆转不单在元朝一代起作用 , 并且还作为一种历史的因袭 , 为后来的明朝所继承 。 ……明代的政治制度 , 基本上承袭元朝 , 而元朝的这一套制度则是蒙古与金制的拼凑 。 从严格的角度讲 , 以北宋为代表的中原汉族王朝的政治制度 , 到南宋灭亡 , 即陷于中断 。 ”

元王朝从草原带入的制度及其影响 , 深刻地重塑了宋后中国的历史 。 择其大者 , 介绍如下——


宋亡之后文明的十二大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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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产制”的回潮 。 本来宋人已有“天下为公”的政治自觉 , 就如一位宋臣告诉宋高宗:“天下者 , 中国之天下 , 祖宗之天下 , 群臣、万姓、三军之天下 , 非陛下之天下 。 ”天下非君主私有 , 而为天下人共有 。 而来自草原的统治者则将他们所征服的土地、人口与财富都当成“黄金家族”的私产 , 推行中世纪式的“投下分封制” , “投下户”即是草原贵族的属民 , 有如魏晋—隋唐时代门阀世族的部曲农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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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臣制”的兴起 。 宋人相信君臣之间乃是一种公共关系:“君虽得以令臣 , 而不可违于理而妄作;臣虽所以共君 , 而不可贰于道而曲从” 。 君臣之间 , “各有职业 , 不可相侵” 。 入元之后 , 这种公共性的君臣关系被私人性的主奴关系代替 , 臣成了君之奴仆 , 许多大臣甚至需要入宫服役 。 在主奴关系下 , 君对于臣 , 当然也是生杀予夺 , 想廷杖就廷杖 , 就如惩罚自己的奴隶 , 一位明朝的观察者说:“三代以下待臣之礼 , 至胜国(元朝)极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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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色户计”的诞生 。 我们知道 , 宋代实行募兵制 , 人民已基本上不用服兵役 , 劳役亦不多见 , 差役也开始折钱结算 。 入元之后 , 征服者却按草原旧制 , 推行全民当差服役的“诸色户计”制度:将全体居民按职业划为民户、军户、站户、匠户、盐户、儒户、医户、乐户等等 , 职业一经划定 , 即不许更易 , 世代相承 , 并承担相应的赋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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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扫欧亚大陆的蒙古军队

“驱口制”的出现 。 宋朝基本上已废除了奴隶制 , 但元朝征服者又从草原带入“驱口”制度 , 使奴隶制死灰复燃 。 所谓“驱口” , 意为“供驱使的人口” , 即在战争中被俘虏之后、被征服者强迫为奴﹑供人驱使的人口 。 元朝的宫廷、贵族、官府都占有大批“驱口” , 他们都是人身依附于官方或贵族私人的奴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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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籍制”的推行 。 宋朝的官营手工业多实行“和雇制”与“差雇制” , “和雇”是指从劳动力市场上招聘工匠 , 作为雇主的政府与工匠是平等且自由结合的雇佣关系;“差雇”则带有强调征调性质 , 但政府还是需要按市场价向工匠支付工值 。 元朝却将全国工匠编入匠籍 , 强制他们以无偿服役的方式到官营手工场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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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引制”的恢复 。 汉唐时 , 人民如果要出远门 , 必须先向官方申请通行证 , 叫做“过所” 。 宋人则拥有迁徙之自由 , 不再需要什么“过所” 。 但元朝又实行“路引制”来限制人口的流动性 , 元会典中有一项立法 , 叫做“路人验引放行”:“凡行路之人 , 先于见住处司县官司具状召保 , 给公凭 , 方许他处勾当 。 ……经过关津渡口 , 验此放行 , 经司县呈押;如无司县 , 于尉司或巡检呈押;无公引者 , 并不得安下 。 遇宿止 , 店户亦验引 , 明附店历 。 ……违者 , 止理见发之家 , 笞二十七下 。 ”商民出门远行、投宿 , 必须持有官方开具的“文引” , 类似于介绍信 , 才准许放行、住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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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没制”的泛滥 。 籍没 , 即官府将罪犯的家属、奴婢、财产没收入官 。 秦汉时 , 籍没制颇盛 , 但至宋代时 , 籍没的刑罚已经很少适用 , 并严格控制适用 , 如宋孝宗的一项立法规定:“自今如有依法合行籍没财产人 , 并须具情犯申提刑司审覆 , 得报 , 方许籍没 。 仍令本司常切觉察 , 如有违庆 , 按勃以闻 , 许人户越诉 。 ”入元后 , 籍没制度又泛滥起来 , 如忽必烈的一道诏书说:“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 , 勿问汉人、回回 , 皆论诛之 , 且没其家 。 ”这当然是财产权观念发生退化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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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刑与酷刑的制度化 。 自汉文帝废除肉刑之后 , 黥(刺面)、劓(割鼻)、刖(斩足)、宫(割势)等肉刑已基本上不用 , 宋代承五代之旧 , 保留刺面之刑 , 但劓、刖、宫一直不敢恢复 。 元朝则将肉刑入律 , 如“盗牛马者劓” 。 陵迟等惨烈的酷刑 , 在宋代只是法外刑 , 极少应用 , 在元朝则正式编入法典 , 代替绞刑成为元代死刑的两种执行方式之一 , 陵迟开始泛滥化 , 致使中国法制出现野蛮化的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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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殉制”的死灰复燃 。 人殉作为一种远古的野蛮蒙昧风俗 , 在汉代以来的中原王朝已经基本消失 , 只有零星的自愿殉葬 。 北方的契丹、女真等草原部族还存在着人殉之俗 , 这应该是社会未完全开化的体现 。 元朝贵族是否保留人殉 , 史无记载 , 但元廷鼓励民间殉葬行为则是毫无疑义的 , 《元史》载:“大同李文实妻齐氏、河南阎遂妻杨氏、大都潘居敬妻陈氏、王成妻高氏以志节 , 顺德马奔妻胡闰奴、真定民妻周氏、冀宁民妻魏益红以夫死自缢殉葬 , 并旌其门 。 ”在这一恶俗中成长的朱元璋建立明王朝后 , 即恢复人殉之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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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和市舶机构曾经四禁四开

“海禁”的设立 。 中国的“海禁”之设 , 也是始于元朝 。 元廷统治中国不足百年 , 却先后实行过四次“海禁” , “海禁”期间 , 商民不准出海贸易:“禁私贩海者 , 拘其先所蓄宝货 , 官买之 。 匿者 , 许告 , 没其财 , 半给告者”;海外商贸只能由官府出资的“官本船”垄断 。 这一点 , 跟宋朝鼓励和保护民间商船出海贸易大不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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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宵禁”的重现 。 宋代之前的城市有“宵禁”之制 , 宋朝时“宵禁”制瓦解 , 出现了繁华的夜市 。 但元代又恢复了“宵禁” , 入夜之后 , 禁钟响起 , 即不准居民出行、饮宴、点灯 , “看守之人 , 巡行街市 , 视察禁时以后 , 是否尚有灯火 , 如有某家灯火未熄 , 则留符记于门 , 翌晨传屋主于法官所讯之 , 若无词可藉 , 则处罚 。 若在夜间禁时以后 , 有人行街中 , 则加以拘捕 , 翌晨送至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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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体系的粗鄙化 。 元廷君臣的文化层次跟宋人不可同日而语 , 这也导致元人无法继承宋朝发达而繁密的治理体系 , 比如在法制领域 , 诚如民国法学学者徐道邻先生所指出:“元人入主中原只后 , 宋朝优良的司法制度 , 大被破坏 , 他们取消了大理寺 , 取消了律学 , 取消了刑法考试 , 取消了鞠谳分司和翻异移勘的制度 。 ”粗鄙治理体系的特点是税率超低 , 政府只能维持最简陋的形态 , 用孟子的话说 , 这叫做“貉道”;以现代的眼光审视 , 那种简陋的政府根本无法在历史转型期组织社会与经济的革新 。

可以看出来 , 元朝征服者从草原带入的制度具有明显的中世纪色彩 , 它们的推行 , 意味着“唐宋变革”开启的近代化方向发生了逆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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