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的九大法律风险( 二 )



作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 , 董事、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 或者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 利用职务之便 ,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 与自己或者他人所任职的公司经营相同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本公司交易的佣金;(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的;(八)其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董事、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所得 , 归公司所有 。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 ,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在公司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 应当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53条规定 , 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损害股东利益的 ,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破产的民事责任 。根据破产法第127条的规定 ,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 , 拒绝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单、债权清单、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 ,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 , 拒绝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 , 或者伪造、毁灭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 , 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根据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 由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及010301第六条第二款
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在触犯我国刑法时 , 往往会根据单位的意志 , 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 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 , 就形成了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单罚制和双罚制 , 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 , 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 有的单位犯罪同时追究单位和主管人员及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根据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相关规定 ,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管理人员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上 , 其中可能发生的较为常见的犯罪有:偷税漏税、虚假注册资本、逃避出资、虚假出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违规经营罪、违规吸收公众存款罪、制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贿赂公司员工罪等 。

行政责任的法律风险 。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 ,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除承担法人责任外 , 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违规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 , 弄虚作假的;(三)逃避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撤销或者宣告破产后 , 擅自处分财产的;(五)变更或者终止时未及时申请登记和公告 , 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民法通则第200条规定 , 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 , 未按期交付或者交付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 ,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 处以虚假出资5%至15%的罚款 。根据公司法第201条规定 , 公司成立后 , 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 ,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 处以抽逃出资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根据公司法第203条规定 , 公司对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公司隐瞒财产、在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上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的 ,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 并处以公司隐瞒财产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 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机构停业 , 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 ,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以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机构停业 , 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 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