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帝严办的一起残害举报人案

刘永加

清代嘉庆年间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残害举报人案件 , 此案惊动了嘉庆皇帝 。

此案要从清嘉庆十三年(1808年)淮安府大水灾说起 , 当时朝廷为了救灾 , 向淮安下辖山阳县灾区发放了九万多两赈灾银 。 按照规定 , 上级随后都要派官员去检查评议赈灾和赈济款使用情况 。 嘉庆十四年(1809年) , 两江总督铁保派新来的知县李毓昌去山阳县查勘赈灾情况 。 李毓昌是嘉庆十三年(1808年)的进士 , 山东登州府即墨人 。 由于当时没有给李毓昌分配实缺 , 被吏部分到两江总督衙门以知县身份候补 。 李毓昌是个做事认真、坚持原则的人 , 据《清史稿》载 , 他带着李祥等三个仆人“亲行乡曲 , 钩稽户口 , 探得山阳知县王伸汉冒赈状 , 具清册 , 将上揭” 。 经过认真核查 , 王伸汉贪污赈灾款达三万两白银 。 李毓昌拿到证据后 , 写成清册 , 准备上奏 。 王伸汉听到这个消息很是惊慌 , 他清楚一旦举报上去 , 他的仕途甚至小命就会不保 。 于是 , 王伸汉不甘坐以待毙 , 就使出了第一招 , 他想用重金贿赂李毓昌 , 可李毓昌不吃他这一套 。 王伸汉苦劝李毓昌道:“你初入官场 , 还不知道做官的诀窍 , 你没有必要每天不畏寒苦地去查赈 , 那是"慕虚名而失实惠" 。 ”李毓昌义正词严 , 当场就驳斥了他:“当官贵在清廉 , 而你却克扣赈银 , 从饥民口中夺食 , 这是父母官所为吗?我不会愧对良心和你同流合污 。 ”

一计不成 , 王伸汉又出了第二招 , 他叫自己的仆人包祥收买了李毓昌的仆人李祥、顾祥、马连升 , 谋划盗取并毁灭李毓昌的上奏清册 。 但是 , 警惕性很高的李毓昌早把证据藏好 , 这些恶徒又没有得逞 。 眼看着李毓昌就要离开山阳县 , 王伸汉狗急跳墙 , 一不做二不休 , 伙同几个恶仆 , 决心除掉李毓昌 , 以保住自己的前程和脏银 , “遂设计死之” 。 王伸汉的恶毒招数在《清史稿》有记载:“毓昌饮於伸汉所 , 夜归而渴 , 李祥以药置汤中进 。 毓昌寝 , 苦腹痛而起 , 包祥从后持其头 , 叱曰:"若何为?"李祥曰:"仆等不能事君矣 。 "马连升解己所系带缢之 。 ”这个记载是说 , 当时 , 王伸汉先是以为李毓昌送行为名请他喝酒 , 把他灌醉 , 回到寓所后 , 夜里李毓昌口渴 , 喊仆人要水喝 , 此时仆人李祥将下了毒的水给他 。 后李毓昌毒发 , 受李祥指使 , 包祥抱住李毓昌的头 , 马连升用自己的腰带将李毓昌勒死 , 然后挂到房梁上 , 伪装成自杀 , 第二天报山阳县衙 。

王伸汉见目的达到 , 贿赂上级淮安知府王毂 , 认定李毓昌为自缢而死 , 层层上报到两江总督衙门 。 总督铁保看李毓昌是自缢身亡 , 就通知他的叔父李泰清来山阳县办理后事 。 李泰清觉着侄儿死得蹊跷 , 迎丧回山东老家后 , 李毓昌妻子在检视李毓昌的遗物时 , 发现了血衣 , 还有缝在衣襟里的半张残稿 , 赫然写着:“山阳知县冒赈 , 以利啖毓昌 , 毓昌不敢受 , 恐负天子 。 ”顿觉不好 , 立即开棺验尸 , “启棺视 , 面如生 。 以银针刺之 , 针黑 。 ”显然李毓昌是被毒死的 。 于是李泰清赴京上诉到都察院 , 进而报告给了嘉庆皇帝 , 朝廷的命官奉命巡查 , 竟然被知县给暗害 , 嘉庆皇帝的愤怒可想而知 , “命逮王毂、王伸汉及诸仆 , 至刑部会讯 。 ”同时 , 派遣山东按察使朱锡爵再去检验李毓昌的尸身 , 最终认定:“惟胸前骨如故 , 余尽黑 。 盖受毒未至死 , 乃以缢死也 。 ”

冤案查明之后,嘉庆皇帝余怒未消 , 严厉惩处了一干罪犯:山阳知县王伸汉因侵吞赈灾银两、谋害查赈官员,罪大恶极,被立即斩首,家产全部抄没充公,两个小儿子也被罚为军奴 。 王伸汉的仆人包祥是罪魁,狠毒至极,“先进行刑夹一次,再行处斩” 。 淮安知府王毂“知情受贿、同恶相济”,同时贪污巨额赈灾银两,被处于绞刑 。 李毓昌的三个仆人,均被判凌迟处死 。 其中李祥是本案的头号恶人,是他带头作恶害死李毓昌 , 交给山东登州府押送到李毓昌的坟前,先行夹刑一次,再行处死,摘心祭奠 。 此外,两江总督铁保、江苏巡抚汪日章、江宁布政使杨护、按察使胡克家均因为李毓昌案被免职或革职 。

嘉庆帝追封李毓昌为知府,按照知府去世后的待遇给予抚恤;加赏李毓昌的叔父李泰清为武举人;因为李毓昌没有儿子 , 特恩准将其侄子李希佐过继为他的儿子,继承其香火,并赏为举人,准其一体会试;地方府道捐资白银一千两,送给李毓昌的遗孀,作为其养育孩子的费用以及女儿的嫁妆 。 嘉庆皇帝还亲赐《悯忠诗》五排三十韵,在李毓昌的墓前修御制悯忠诗碑亭 , 其闵忠诗最后写道:“除残警邪慝,示准作臣纲 。 爵锡几龄焕,诗褒百代香 。 何年降甲甫,辅弼协明扬 。 ”也算是对李毓昌的最高褒扬 。

由于此案在朝野上下震动很大 , 后被称为清代“四大冤案”之一 。

作者:刘永加